教学是一种艺术,民法教学尤然,重在如何把民法学上一点一滴的抽象概念解说给法律学习人,又要如何把抽象的法律概念,借诸法条之法理,把写实的人类生活串联起来,并系统化教学,那更是困难。笔者才疏学浅,努力以此构想,在前辈尤其要感谢王泽鉴大法官的鼓励及同学的催促下,得贤棣吴至格君不辞劳苦的帮忙,以电脑将过去上课准备之民法总则讲义整编,于1992年3月先行付梓,名为民法总则编讲义,以供同学上课之便,不敢言贡献。1993年利用空间再将该讲义充实增修,名为民法总则编讲义(上下册),1998年暑假期间又将上册再予增修以表示对学生负责。目的仅在求教学之方便,但把个人民总教学方法完全表征于书中,错误不正之处难免,仰请前辈专家不吝赐正!
新中国刑法学在建国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绩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50多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编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了便利,也为后人保留了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我国刑法中最大的类罪之一,它所涉及的内容广泛,与社会生活的方面相关。我国现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作了重大的补充,修改和调整,增设了一些新的犯罪,变动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修改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调整了某些具体犯罪的归类。这些补充,修改和调整引出了为数众多的新问题,加之原有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使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成来一类有着大量新问题和疑难问题需要研究的犯罪。现行刑法颁布施行后,虽然对妨害社会物理秩序罪进行研究的不乏其人,成果也比较丰硕,但现有的研究成果或者是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某种具体犯罪有关,或者是与这为犯罪中的某一方面的犯罪即某节犯罪相联,全面,系统,深入研究这类犯罪的成果迄今尚付诸阙如,这不能不说是刑法理论研究上的一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犯罪分类方法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犯罪所进行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有所不同,因此虽然本书所研究体系的建立标及其结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在表面上似乎是一致的,但是究其实质内容而言,则有相当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我国准致国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社会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与大陆法系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社会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差异。本书在研究的内容上,将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分为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概述和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分述两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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