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的基本问题。如何控制犯罪?如何控制转型背景下的犯罪?如何在不影响社会转型的前提下控制犯罪?这不仅是重大实践问题,而且是重大的理论问题。《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在分析当前我国犯罪控制实践基础上,借鉴学界已有的重要成果,提出犯罪控制的动态平衡主张,认为犯罪控制应当是根据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建构抗制性的措施,寻求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与犯罪抗制对策之间的对抗平衡关系。这一主张的基本特点在于从社会治理中寻求犯罪控制的途径。这一主张的优点在于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且能够支持社会的转型,保证新的社会稳定模式的发育。 围绕动态平衡论,《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从这些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部分,《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力求运用翔
《侦查监督规范集成一本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部分序言概述;第二部分是对28大类436各监督事项设置的解读说明,以及有关重点问题的阐释;第三部分是28大类446个监督事项法律依据的逐项分类汇总,以清晰的图表形式加以展现,以便实际工作中查询使用。本书供全国各地办案参考使用。
《侦查学》共分十章对侦查学研究领域中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内容包括侦查基本理论、侦查程序、侦查措施、现场勘查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等。
《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比较研究:以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为视角》共分6个章节,主要以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作了比较研究,具体内容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概述、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历史考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横向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纵向配置、职务犯罪特别侦查权比较研究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被誉为“战略性犯罪”的生态犯罪是涉及危害全局性、战略性和生态安全利益的犯罪,而生态安全利益不仅是人类的立命之本,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源泉。在惩治生态犯罪的过程中,令人忧虑的现象是社会公众或犯罪人对生态犯罪并不具有明显痛恨情绪或自我认知的“罪感”或“耻感”;况且,生态犯罪的收益大于生态犯罪的成本,生态犯罪的发生率大于生态犯罪的发现率、查处率与“死亡率”,这是生态犯罪发展蔓延的原因所在。 以价值多元化为指导的生态刑法立法,应当在维持现行刑法的基本结构和体例下,重新考量生态刑法的规范构造,在具体的罪量标准上,采取多元的类型化标准,以其形成严密的生态刑法法网,在寻求生态犯罪治理的公共政策和刑法规范妥善融合的进程中,合理地规制生态犯罪的范围,提升刑法有效治理生态犯罪的能力。
《侦查学》共分十章对侦查学研究领域中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内容包括侦查基本理论、侦查程序、侦查措施、现场勘查和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等。
“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在现代,人类改造其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的话,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用,这种能力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在地球上许多地区,我们可以看到周围有越来越多的说明人为的损害的迹象:在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害的程度;生物界的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和不适当的扰乱;一些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在人为的环境,特别是生活和工作环境里存在着有害于人类身体、精神和社会健康的严重缺陷。”此为《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即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基本要义与主旨之一,其亦不断警示我们应如何恰当处理人类社会自身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或许将是永远
《澳门贿赂犯罪研究》根据不同的主体并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澳门的贿赂犯罪的各种表现方式。澳门的贿赂犯罪构成方式也较为独特,只要求行为人有要求或者许诺利益,即已构成是一个量刑的情节。澳门的贿赂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犯罪体系,既包括以公务员为主体的普通贿赂犯罪,也包括非公务员的贿赂犯罪,还包括选举中的贿赂犯罪。此外,在不同的种类的贿赂犯罪中,行贿和受贿有的分立罪名,各自处罚,有的则规定在同一罪名之中,是同一罪名的两个不同方面,体现出一些古老的盛行之地,回归之后,成立了廉政育四管齐下的方针,使澳门的清廉程度在国际上的排名迅速提升,其中的经验值得镜鉴。
《检察业务技能丛书7: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作者根据自身的办案实践,围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等常见渎职侵权犯罪中的案件,采用案例介绍和侦查技巧评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谋略与技术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对于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犯罪形势,无论是刑事立法资源的大量投入,刑事司法机关工作机制的专业化设置,还是对金融监管执法权的强调,都体现了对金融领域犯罪状态的重视:只有有效扼制犯罪,才能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并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支撑这些工作的理论基础,是金融犯罪的各种研究中所获得的实证素材与分析结论。因此,只有对各种金融犯罪的概念和概念承袭与变化的原因进行分类整理,才能避免各种论断“以讹传讹”,以致误导实践可能性的发生。与此同时,只有分析新时期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实施方式等各种变化与发展,才能就刑法观、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得出“与时俱进”的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