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诉讼攻防策略运用》从基础开始,介绍构成美国专利诉讼实体法部之专利法(法条及判例)及程序法部分之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借此,使读者认识专利法定义下专利的意义、侵权的定义及专利法所规定被告之防卫及反诉,从而使读者能知悉专利诉讼程序中每一个程序的意义,从诉讼开始、审讯前会议、搜证程序、专利主张界定程序到审讯程序,甚至于简易判决、依法判决,等等。清楚了解原告及被告在各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及举证责任,从而增进对专利实体法、诉讼程序及其规定的了解,进而能运用诉讼之技巧及策略,得以掌控专利诉讼,避免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产业界的专利工程师、研发工程师、产品事业处之负责人,也包括产业界法务/智财部门之律师及法务人员、产业经营及决策执行者以及于未来者有兴趣或可能接触智财事务之理工或法律学系
本书于1991年次出版之时,“证券化”之含义并不为人所知。但是,它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兴盛起来。本书于2006年第二次出版,这反映了此主题引发了更广泛的兴趣,并吸引了更多的读者。这是因为证券化为银行和证券市场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体系,以吸取两者之长。贷款可借此转化为证券,银行业可借此实现市场流动性和投资多样化。证券化为那些需要流动性或要求以更好价格出售不良资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借款人也受益于证券化,因为他们的贷款可以与其他贷款一起被汇集,获得不同方式的担保,因而组成更高质量的贷款池,并降低了借款人的利息成本。本书旨在帮助法律工作者理解和操作证券化。本书涉及实施证券化所需的金融体系、整体法律政策以及这些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繁杂的法律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管辖证券化的法律与特定国家的
近年来,围绕着药家鑫案、夏俊峰案、王书金案、李昌奎案、吴英案、曾成杰案等为数不少的热点案件,对死刑的讨论日趋热烈,分歧与争议也日趋激烈。本书从“法院如何掌控死刑”这一视角为死刑问题的探讨带来了借鉴、比较的一手资料,甄选和翻译了美国联邦法院历史以来涉及死刑问题的18个经典判例的判决意见,包括协同意见和异议意见。正是这些判决决定了美国死刑制度的走向,塑造了美国死刑制度的历史。这些判决意见系统性、脉络性地呈现了美国法院对死刑问题的司法立场的变迁与演进,反映了大法官们对死刑涉及的各方面问题所做的思考、论证与权衡,体现出美国司法机关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的掌控方式与路径。为方便读者阅读,每个判例的篇首对本案的主要争议和判决要旨进行了整理说明。由于死刑案件往往是社会关注司法正义的焦点,本
《美国环境案例精编》收集、编译的是美国环保部门最近(大多数是21世纪之后)的一些案例。在这13个案例中,有5个针对大气污染的案例,7个针对危险废物的案例,1个针对污水处理厂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绝大多数是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这些案例涉及美国法中污染控制技术、许可证、排放标准、排污配额、公众参与、罚款的设定、补偿环境项目等独特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民事处罚制度。为了便于读者研读,《美国环境案例精编》在部分对美国环境立法与的基础知识做了介绍,包括环境立法、管理、体制机制、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和环境基本情况的介绍;第二部分对案例的和解协议也进行了一些处理,调整了一些内容的顺序,删除了一些特别琐碎或者特别技术性的内容,同时以脚注的形式增加了一些背景知识。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立法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也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长期研究的对象。其中,501(c)(3)条下的免税组织更是研究的热点。501(c)(3)条下的免税组织分为公共慈善组织和私有基金会。其中,公共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主力,占据各类组织总数的2/3以上。公共慈善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NGO组织,类型众多,作用巨大,也是美国立法规制的重点。美国政府,特别是美国税务局先后出台了大量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以在强化对这类组织管制的同时,更大限度的发挥其在第三部门中的作用。这些制度包括:免税制度、劝募规则、经济活动制度、雇佣税制度、行为禁止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审计规则等。
同英国和美国一样,加拿大也有产生法律冲突的天然土壤。因此,以解决不同法域间民商事法律突为己任的国际私法,在加拿大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加拿大国际私法虽源于英美国家,但其发展并未囿于英美传统国家私法。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上,对英美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加拿大所采取的都是有鉴别吸收的态度,并力图有所发展。因而,加拿大国际私法已经成为普通法系国家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加拿大国际私法方面的著述、判例和法规,本书从冲突法角度对加拿大国际私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和研究。全书分为4编,共13章。编导论部分共2章,章从总体上阐述了加拿大国际私法的概念、理论与方法,并介绍了加拿大国际私法的研究现状,第二章着重探讨了加拿大国际私法中的住所与居所问题;第二编为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是美国银行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表现。它详细地规定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组织、权力和运营,规定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运用;其次,它也是一部有关问题银行处置、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在世界范围内,银行的破产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银行适用普通破产法,由法院主导破产清算程序,这种立法例为欧洲大陆多数国家、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所采用;另一种是美国和加拿大的银行破产体制,该体制强调银行破产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清偿顺序、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在美国,银行并不是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样适用破产法,而通常是在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