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公约》,全称是《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于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签署。内容囊括了各项海关业务制度,被公认为国际海关领域的基础性公约,作为世界海关组织支柱性公约之一。
《私法中的人》作者星野英一,人虽是肉体的存在,但其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是具备理性和意思的,可谓是伦理的存在。人作为肉体的存在,虽然为了生存首先不得不从事严酷的劳作,但是人的生活并非至此为止。人类在寻求日常食物的劳作之中,只要能有些许余裕,便会再去寻求余裕,去追求美,这样,艺术的世界终于诞生了。而且,人类要寻求人生的意义,此时就要追求世间有形物质之永恒,触及到宗教的世界。无论怎样,对人而言,生之价值不可或缺,从此意义上而言,精神世界是具有价值的。
《国际法本体论(第二版)》内容简介: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最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国际法本体论(第二版)》在第1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2至第4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问题展开。
在国际治理领域一个最重要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国际法的不同分支和规则如何相互作用,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处理。在没有单独的“国际立法机关”及众多国家、国际组织与法庭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国际法律体系处于分散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了国际法规则,即从国际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到有关贸易、环境、人权、海洋法等领域的双边与多边条约间的极大差异。鲍威林为这些不同规则如何相互作用提供了一个框架,并集中于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关系上。他还就WTO条约内各种规则之间的等级进行了探讨,他反复研究的主题是如何将贸易和非贸易规则,或经济与非绎济目标在国际法的层面上结合起来。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系统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集中剖析公海捕鱼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所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或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国际法领域在短期间内即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简明定义为“满足当代的需要,且不危及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该定义综合考虑了代际公平以及地球产能和自然资源有限的事实。 本书是海牙国际法学院课程选集。本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回顾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起源,阐明其涵义,并评价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其次,阐述在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原则;,评价在里约、约翰内斯堡和世界首脑会议文件的推动下,目前国际法中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所有领域所达到的平衡与综合程度。
《梁著国际组织法(第六版)》(作者梁西)分为五编(共十五章):编论述国际组织的基本原理、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主要发展趋势。第二编和第三编,联系国际实践,说明并比较两个最重要的世界性组织国际联盟与联合国的宗旨原则、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及活动程序等,对其中某些重大国际法问题,分别进行了重点阐述。第四、五两编,除对区域性组织及专门性组织及其法律制度作概括论述外,还综合介绍了世界各大洲的国际组织,叙述了海陆空通信运输、文化科教卫生、金融贸易及工农业诸方面的国际组织及原则、规律和制度。
承载英吉利民族精神,开启法治文明先河。《大宪章》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历史长河中具有影响力的成文宪法文本,自1215年起,距今800年来一直是各国近现代文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立法蓝本之一,它与美国宪法一起构成了人类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 此次出版的《大宪章》,甄选国内新译本,即北京外国语大学英国哲学博士陈国华教授翻译本。本书以译序——宪法之祖《大宪章》:800年后的回顾与解读为开篇,接续《大宪章》中译本,之后是王振民、屠凯合作撰写的导读。后附录部分,依次排列《大宪章》英文原文,旁加陈国华译注;《大宪章》拉丁文原文等。
本书从外派劳务法律关系人手,对外派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外派劳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加以研究,并把对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的完善与外派企业的管理、外派劳务培训制度、外派劳务争议的处理联系起来,在理论上确立了我国外派劳务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框架、内容体系。特别是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外派劳务法律关系、法律制度的阐述,始终围绕我国外派劳务合作的实践展开,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外派劳务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外派企业、境外雇主、外派劳务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务争议的法律特征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预防和解决争议的对策。还专门分析了朋艮务贸易总协定》及其中对自然人流动的规则,提出我国政府在国际劳务合作中的政策取向,并对我国国际劳务合作的发展趋向加以展望。
本书不仅对《纽约公约》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而且涉及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与仲裁进行地点的问题、《纽约公约》在仲裁裁决国籍的确立标准方面与我国国内法的不同、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的作用、国际法上的公共政策与内国公共政策等仲裁理论问题,同时还对内地法院在判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方面的态度及历史发展脉络、仲裁正当程序的判断标准等仲裁实务进行了关注。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不仅使私法庭的裁决能够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行到承认和执行,而且,由《纽约公约》及其之后的一系列有关国际立法所建构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也成功地促成了世界范围内主要贸易国家国内立法的变革与协调。本书主要着眼于中国内地法院在适用《纽约公约》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为研究者提供一条从理论到实践并从实践反推理论的路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法相对于我国法来说,或可谓“他山之玉”。 的确,无论从文化传统、历史源流,还是从法律渊源、法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各方面来看,英美法和我国法的差异都相当大。近代之前,两者差不多是沿着“东方是东方,西方是西方”的不同进路。各守其土,不相往来;近代之前,我国移植大陆法系,移植社会主义法系,以及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从英美法中获取借鉴处亦不为多。前瞻来日,这种状况或将改变,对于信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法学说,认识英美法,借鉴英美法,参其良制,取其法意,自有裨益于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事实上,就是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两种曾经迥异的传统今天也正在进行着悄然地融合。各大法系之间的相互了解、借鉴、吸收、融合、既合所谓“东海西海,心同理仝”的老话,更是不同法系这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