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公法系列教材之一,依据*高等教育司制订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国法制史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编撰。在总结教学科研和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本书充分利用文献档案资料和文物考古材料,广泛吸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新成果,试图反映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新水平。 全书共分十二章,以中国法制发展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基本脉络,从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渊源、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诸方面简明掂要地阐述了各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其主要特点是篇幅精练,内容简明,突出重点难点,力图客观叙述法制历史,尽量减少作者主观评判,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理论分析的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也可供相关专业学生作为学
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海峡两岸虽有研究明代法治之学者,但有关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则少有学者从事。而近年来,有关之史料陆续整理编印出版,遂便于本书的撰写。 本书分为六章,除章(序论)及第六章(结论)外,第二章论述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又名为: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京师案件审理程序及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16世纪,西方传教士的接踵而至为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奠定了基础。 然而,直至清初,他们才开始把西方法律、法学带到中国。当中国传统法制遭遇西方文明,中国近代法制又有怎样的发展呢?《法制史话》从清初国际法的传人开始,到中西法律的磨合,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以丰富的史料,向读者详细介绍了西方法学的引入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影响,以及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历程。 《法制史话》的作者是李力。
民国时期的契约制度,是清末修律以来法律制度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产物。本书关注的焦点 在于该时期契约制度的各种“变化”:国家契约法是否发生了近代化的实质性变化,何时、通过 何种途径、何种方式进行近代化;民间的契约实践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变化与国家契约法的近代 化是同步,还是存在冲突;司法机关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通过对传统与近代、国家法与民间 实践等方面的考察。描述出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一个侧面。
近代法治的两大渊源--英国“法治”和德国“法治国”,在思想和制度上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此基础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形成了法治的国际标准,法治正日益成为各国国内生活和人类共同的国际生活的基本准则。当代中国对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正式确认,为中国的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性预期,同时也使关乎法治之中国命运的法的有效性问题凸现出来。解决法的实效短缺的难题,不在于是实施法治赶超方略,还是采取非法治的文化乡悉主义,而有赖于建立现代化所需要的权威的时间长短。
本书包括法律的起源;神授的法则;法律的智慧等内容。
1789年《人权宣言》在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国内学术界相关研究却不多见。此书围绕《人权宣言》的思想渊源,辑录德国学者耶利内克与法国学者布特来在一百年前进论战的原始文献,以及我国著名学者张奚若和英国学者邓肯·凯利的研究论文,以学术演变的脉络为背景,全面再现了论战的实况和双方的学术观点与争论焦点,为我们了解这一历史文献提供丰富的学术史料与思想启迪,是研究人权思想流变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 传统观念认为1789年《人权宣言》受到卢梭思想的影响,但德国近代公法学巨擎耶利内克则对此说提出了有力挑战,而大国近代公法学民宿布特米随即反击耶利内克,同样有力地捍卫了传统观念。两位高手间的切磋不仅招式精彩,而且对现代人权理论的诸多难题不乏启发意义
《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是阐述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起源,不同类型、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解析其本质特点、作用及规律的浓缩本。它力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阐明中国的法制历史,以史料为依据,求实地论析。希望通过法制史这一纵横画画,提示我国以往经历的法制的真实面貌。 《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是我们在长期教学和科研实践的基础上新编的一部教程,是以1988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教程》为参考本,并吸收有关学术论著、教材的新成果而编写的。在体例和内容上均有较大的发展,章节结构有所变化,呈其特色;充实了立法指导原则的分析、立法机关及活动的介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新增了民事、经济、财计方面的法制规定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此外,还加进了西夏法律简介,弥补了一些薄弱之外。本教程的编写力求内
明清时期,以讼师秘本为主要载体的民间讼学,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讼学以落魄文人为职业群体,以乡村百姓为主要传播对象,采摭律学成果,杂以刀笔珥语,假以公案判例,提炼撰状技巧,兼容合成为一种诉讼攻防之术.它根植于乡土社会,表达了基层民众的话语方式,满足了民间纠纷诉讼常备的法律知识,激发了乡村民众的诉讼热情,不仅冲击了中国古代无讼观的价值理念,并对地方司法体制形成潜在的挑战。尽管明清讼学一直受到官方的排斥和打击,但它仍然以各种隐秘的方式存在着,并填充了正统学问所不备的诉讼实学的真空,成为民间日用应酬常识的草根法学,为了解我国古代乡村民众的法律知识形成及其处置纠纷的基本技巧,提供了生动例证。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但法律的儒家化并非在唐代以后便已告终结,而是 在宋元以后呈现出新的特征。本书通过较为深入地探 讨清代妇女改嫁相关法律问题,试图以这一具体问题 为例,揭示出儒家思想内部的丰富性和内在)中突, 及其作为实际的法理对法律领域所产生的影响。 吴正茂编著的《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首 先讨论了妇女改嫁的主婚人问题,通过对民间习惯法 和具体司法案例的考察和分析,探讨了改嫁主婚人之 争中所体现的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如 何认识女子出嫁以后与夫家、母家的法律关系。本书 经分析认为,将出嫁女子在人身上完全归属于夫家的 倾向,不利于夫家与母家主婚权之争的妥善解决,也 与女子出嫁后与两家的实际法律关系不相符。民间习 惯法中显示了对该问题的较好的解决方
中国法律思想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本课程以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个学派及代表人物法律理论与观点为研究对象,力求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的方法提示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发展规律。本课程的设置意在培养学生的分析、鉴别能力,加深学生对传统法律观的了解,以便在现行法律建设中能正确地认识中国的国情。 “中国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思想史教研室开设的两门基本课程。但在十几年的教学中,我们一直使用统编或外校教材,教材陈旧成为教学中的突出问题。因此,老师们早已盼望能有机会出版一部自己编写的适应本校学生的教材。 在教材编写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适用于本科生学习。在教学实践中,体会到对本科生的教学应以讲授基础知识为主,通过基础知识的讲授引导他们独立的分析,思考。因此,教材有
本书收录了托马斯?杜斐有关 法律史研究的三篇代表性论文:《德国法律史:本国传统与跨国视角》(German Legal History: National Traditions and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欧洲法律史:一种 视角》(Global Legal HisotrySetting Europe in Perspective),以及《 法律史:方法论的讨论》(Global Legal History: A Methodological Approach)。作者渐次以德国法律史、欧洲法律史和 法律史为主题,深刻反思了以民族 为边界的历史框架和欧洲中心主义的观念屏障,试图通过一种关联与互动的 视角,来打破自我与他者、欧洲与亚洲之界限。此外,本书还提供了一套崭新的方法论探索——侧重差异的法律文化转移(Translation),突破狭隘欧洲法概念的“复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以及“ 地方化”(Glocalization)的法律空间预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