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 范式 意义的著作。作者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yi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zui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和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到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直至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习惯法所在社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以关照现今在法律实践上的问题。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典范。
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
本书依据大量手资料,再现了晚清各级审判厅——同时又是中国早的地方法院——成立和动作的全过程,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分析了各级审判厅对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突破,多角度分析了各极审判厅在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后指出,晚清各级审判厅的筹设是中国司法审判史上的大事,是司法独立思想在地方的首次实施,将四级三审制落到了实处。其中,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对程序的重视、民刑案件分别审理和以专业化考试选拔法官等成果为民国所继承和发展,并对建国后的司法审判制度间接产生了影响。
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本书以简短的篇幅和简约的文字简明地勾勒出西方法律史。作者在写作的过程中力图达到如下四个方面的结合:其一,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结合;其二,法律规则与实际案例的结合;其三,发展脉络与历史掌故的结合;其四,文字与图片的结合。本书所设定的阅读目标在于:让法学中人了解一些历史,让史学之人知道一些法律。
海峡两岸虽有研究明代法治之学者,但有关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则少有学者从事。而近年来,有关之史料陆续整理编印出版,遂便于本书的撰写。 本书分为六章,除章(序论)及第六章(结论)外,第二章论述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又名为: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京师案件审理程序及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公法系列教材之一,依据*高等教育司制订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国法制史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编撰。在总结教学科研和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本书充分利用文献档案资料和文物考古材料,广泛吸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新成果,试图反映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新水平。 全书共分十二章,以中国法制发展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基本脉络,从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渊源、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诸方面简明掂要地阐述了各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其主要特点是篇幅精练,内容简明,突出重点难点,力图客观叙述法制历史,尽量减少作者主观评判,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理论分析的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也可供相关专业学生作为学
《明朝商税法制研究:以抽分厂的运营为对象》以明朝履行税收职能的抽分厂为具体研究对象和考察视角,从法律史学的角度,运用法学的概念术语、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通过考察抽分厂运营中遵守和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况,对明朝商税法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明朝商税法制研究:以抽分厂的运营为对象》在厘清我国古代商税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传统本来观在明朝的发展、演变的基础上,围绕抽分厂的运营,从行政法律、税收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三个层面深入研究明朝商税法制的具体内容,全面考察明朝商税法制的整体实施状况,分析明朝商税的体系与制度设计同中国传统社会所推崇的平衡理念的内在契合,研究商税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对缓解明朝的社会矛盾、促进明朝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
自近代以来,特别是鸦片战争清政府战败后,整个民族包括以士大夫为主体的知识阶层普遍感受到以夷变夏、天下兴亡的巨大历史灾难和危机,亡国与亡天下的历史课题又以一种西方殖民侵略、西学东渐的全新课题与时代背景展现在现实面前。应对这一靠前的历史挑战,作为中华文化主体的中国人必然既要在客观实践层面承担起救亡图存、富国强兵、驱逐鞑虏,又要在主观精神层面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传统——无论是礼教纲常、国学内核与外形还是整个民族的特有的生存实践等都可以成为传统——双重任务和使命。针对前一个使命问题,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建立,足足用了一百余年时间,中华民族同仇敌忾、万众一心,经过无数次艰苦卓绝、惊天动地的反帝、反封建专制、反官僚垄断资卢阶级的斗争,进行了民主主义的社会革命,实际上就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民族
本书包括导论、主体内容的四章及尾章并代结语共六部分。 导论部分首先明确了选题的意旨:着意于通过近代狱制转型的研究为当下中国的狱制建设提供某些有意义的借鉴,继而对于本书的题目作适当的解释:“‘近代中国”从时间上来看主要指清末新政至北洋政府时期,但由于制度的变迁往往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难于以时间来*界分,故本书的探讨仅以上述的时间范围为主,而又不能完全受制于这一范围;近代狱制转型实质即为从本书所界定的狭义监狱向狭义监狱转化的过程;“明暗之间”则主要指出了近代中国狱制转型的内隐性的评价。国内外研究现状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监狱史研究四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国外研究现状部分则着重介绍了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的贡献,并简要评价了冯克的《犯罪、刑罚及近代中国的监狱改革:1895—1949》的写作
明清时期,以讼师秘本为主要载体的民间讼学,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讼学以落魄文人为职业群体,以乡村百姓为主要传播对象,采摭律学成果,杂以刀笔珥语,假以公案判例,提炼撰状技巧,兼容合成为一种诉讼攻防之术.它根植于乡土社会,表达了基层民众的话语方式,满足了民间纠纷诉讼常备的法律知识,激发了乡村民众的诉讼热情,不仅冲击了中国古代无讼观的价值理念,并对地方司法体制形成潜在的挑战。尽管明清讼学一直受到官方的排斥和打击,但它仍然以各种隐秘的方式存在着,并填充了正统学问所不备的诉讼实学的真空,成为民间日用应酬常识的草根法学,为了解我国古代乡村民众的法律知识形成及其处置纠纷的基本技巧,提供了生动例证。
明清时期证据制度的内容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的规定;二是实践的做法;三是理论与经验的总结。为此,研究明清时期的民事证据制度就离不开这三方面的资料。本书主要运用两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了明清民事证据制度总论、明清民事证据方法论、明清民事证据制度运行论、明清民事证据制度背景要素论等内容。
所谓学术,据《辞海》解释,是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而学问则是学习、问难。①做学问、搞学术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它既要有努力的学习,又要有潜心的沉思,来不得半点马虎,几乎没有任何捷径可走。严格说来,学问与学术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何怀宏说:“学术是大家的,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有规有界。学问是个人的,学问乃自我之心得,无端无涯。”②对大部分人文学科的学者来说,做学问主要是在书斋里面,得耐得住寂寞。虽然学者们要面对现实,但只有经得起冷板凳的磨炼才能产出真正的学术。做学问讲究个人的修养,是把思想变成文字的过程。思想一旦变成用文字表述的作品,学问就成了学术成果。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就是书斋里的“革命”,而“革命”性的学术是促使社会进步的精神力量。然而,学问是怎样产生,又是如何变成学术的呢?
元明清时期是傣族历史上被纳入中央王朝统治体系中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傣族社会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傣族土司制度;傣族社会政治身份、性别、经济地位和宗教(佛教)等级制度;傣族刑事、军事法律制度;傣族民事法律制度以及傣族纠纷解决制度等。由于傣族社会生产力发展导致傣族社会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元代以来中央王朝的政治统治和加之外来文化(包括汉文化、东南亚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和佛教文化等)的影响,傣族法律制度的结构、内容和法律精神以及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