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按照立法的过程,以纵向推进的方式,从总则开始,沿着管理体制、监管主体、监管手段、法律责任、执行、附则等的顺序,推进对特定立法环节的研究。就其内容的本质而言,本书可以概括为是一部探讨法律的逻辑与逻辑的法律的专著。其中探讨的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将立法者意念中的法律转化为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可以理解的规则,进而现象化为社会秩序的现实。本书有优势:一是再现当代立法技术的实况;二是推进法治理念在立法中的落实,尽可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立法实践;三是探究梳理当代中国立法的规律,通过分析执法主体的设立、行政行为的规范、法律责任的设定、立法技术的完善等方面,阐述当代中国立法的理论与实务,特别是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所反映出来的规律和趋势。
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 “定分止争”源自先秦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管仲,蕴含着法律要明确权利、义务及各自的界限,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缓解和消除利益冲突,实现国泰民安。“实践理性”体现了近代以来的法律精神,是对传统意义“定分止争”的理性引导、科学规范和价值重塑。 哲学是求真尚善的思想艺术—— 哲学研于概念之华,臻于逻辑之美,凝于智慧之思,是思想方法,更是思想艺术。西方哲学旨在“求真”,东方哲学意在“尚善”,求真与尚善融合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两种哲学思潮的精华,更与作者推崇的“良法善治”有机契合。 法哲学则是以哲学的眼光和智慧对法律的观照和反思—— 法哲学产生于哲学与法律的有机对接,法哲学对于法律来说,是观照,亦是反思:“观照”源于东方佛学,真意在于解读和明了;“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版,该书第三版曾以《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为名由姬敬武、邓正来先生翻译出版。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刚刚从欧陆定居美国的作者,在版中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
本书作者在历史法学的基础之上建立了社会学法学,作者以罗马法、英国普通法、欧陆普通法等不同类型法律的历史发展为纵线,以法律的结构与功能为横线,集中阐述了“联合体内在秩序”这个关键性概念,并就此提出“活法”的思想,“活法”即联合体的内在秩序,这是与国家执行的法律相对的社会执行的法律。社会并非是一个相互隔绝的抽象的个人集合,而是具有相互联系的人类联合体的总和。这些联合的内在秩序就是历史的起点。他认为无论在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律科学,也不在司法判断,而是在社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