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里内克试图以一种历史的、现实的观点看待自然权利理论,而不是简单地接受自然权利理论。耶里内克否认自然权利理论是个人公权利的基础,而主张国家的自我限制才是个人公权利的真实基础。耶里内克没有把法律简单理解为大众意志的体现,而是把法律解释为一种历史与观念发展的综合。 正确的原则不是由法理学教授的,而是由历史教授的 ,也就是说,必须通过其发展所处的历史背景,权利的主张才能得到了解。人权的历史不仅是法学的,更是历史的。他的著作 提供了一种19世纪德国法学可能是成熟的综合。 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当时德国学界正在进行的议会主义与宪政主义争沦的体现。他把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某种限制的观念与条顿国家传统观念相联系的历史主义的主张并不是出于某种虚荣感进行的观念早起源地的争夺,而是为他的公法权利观念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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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意大利著名神学家、哲学家安东尼奥 罗斯米尼在思考了法国成文宪法的功过是非后,以此为背景撰写的一部法哲学著作。他在书中深入分析了如何真正做到规避法国式宪法的缺陷,并为意大利共和国构建了其理想中的宪法模式。罗斯米尼不仅亲自起草了宪法内容,还就该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释,而且将其草拟的宪法共计九十二条进行了逐条地剖析,为读者展现了他深刻的哲学和法学的思考过程。
以国歌法通过为契机,为了深入宣传、学习和贯彻国旗法、国徽法和国歌法,我们组织具体参与国歌法起草和长期从事与国家标志立法相关实务工作的专家,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解读》,对组成国家标志法律制度的三部法律进行全面解读。参加本书编写工作的有:武增、王曙光、陈国刚、谭喻、王正斌、张晶、郑全红、王历磊、黄宇菲、梁菲、田林、陈亦超、董立新等同志。全书完稿后,由武增同志统一审改;*后由XXX同志审改定稿。
本书特别针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与适用的需要,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并且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学习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便捷的途径。
1943年《违警罚法》吸取清末民初的立法经验及教训,同时亦注重采纳近代法学、警察学的 成果和世界各国的立法技术,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成果,堪称警察治安领域的母法。林振镛所著《新违警罚法释义》便是当时对该法的一部有代表性的注释作品。伴随着以违警罚法为代表的警察法及法规的演进,警察职权趋于扩张,警察职权日益宽泛化与精细化,这些均在《新违警罚法释义》一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本书提供的法律资料及阐释的法理,对于现今的警察治安处罚法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宪法论》是张知本主要的一部宪法学专著。全书分三编,编为总论,包括:国家之概念、宪法之概念、大战后世界宪法之新趋势、各国宪法之沿革、吾国制宪问题之经过;第二编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包括:总说、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人民之义务;第三编国家机关之组织及其职权,包括:总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试机关、监察机关、地方制度。
齐敬思著的《技术秘密及专利知识问答(第4版)》采用问答的形式,系统、全面、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技术秘密及专利知识,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本书作者结合长期工作实际,注意知识积累和创新,是一位国家 知识产权专家,多次在 高层论坛发表讲演。本书对企业科技人员,以及社会广大读者均有阅读价值。
????《高等蒸发院校必修课程学习指导丛书:宪法学习指导(第2版)》理论知识部分包括基础知识图解、重点知识讲解两部分。以图表的形式归纳、总结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条理清晰、框架鲜明,真正做到用*简洁的语言表达*完整的内容,解决学习过程中总结笔记的烦恼。针对图表中重要知识点进行深入解析,内容全面、考点突出,体现与基础知识图解的内在关联性,抓住中心,宁精宁专,避免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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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是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是全国高校中靠前个接近由大学生组成的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心成立是基于这样一种想法:大学生应当尽其所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人民,回馈社会,践行正义,为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10年来,中心志愿者们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帮助了北京乃至全国数以万计的当事人,成为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中引人注目的亮点。2006年4月,中心被思想政治工作司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授予"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寻找身边的榜样"主题教育活动的"校园大使"。 这套丛书,是中心的志愿者们利用自己课余时间进行研究的工作成果之一。作为在校学生,我们提供援助的时间毕竟有限,在我们从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总是感到无力满足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面对求助的目光,我们总是
魏玛时代是德国国家法学拥有创造力的时代,本书所阐发的宪法整合理论正是这一时期拥有原创性的国家法理论之一。在克服宪法规范和政治现实之间的对立性这一德国国家法学的根本问题上,作者直截了当地强调国家理论、宪法理论和实在宪法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使政治现实成为宪法规范的意义背景、宪法规范成为政治现实的构成性要素,并由之沟通二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