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是一门非常严肃的学问,如今却被包括我在内的一帮人弄得很糊涂。一些本来很简明的问题,如今却被那沉重而近于喘息的思想、迂回而近于杂乱的解释折磨着。真个是天下本太平,庸人自扰之。或曰:法学本清澈,文人自搅浑。我能说搅浑这个殿堂的不包括自己吗?
作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医事刑法日益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热门领域,这固然与医患矛盾、医疗事故的增多相关,也与医事刑法自身的独特性、交叉性有关。专断性医疗行为的刑法处遇问题是医事刑法领域中一个细小但颇为复杂的问题。所谓专断性医疗行为是指欠缺患者同意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它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专断性医疗行为而言,它需具备欠缺患者同意、侵袭性和实质性损害三个特征。 专断性医疗行为本质上是对告知同意原则违反的行为。因此,专断性医疗行为具备义务犯的基本属性。告知同意原则本系英美法系产物,经域外传人我国后已由我国医疗法规所确认。告知同意原则的核心在于患者同意,这是医患关系由以医生为中心转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反映。患者同意背后矗立的是患者自我决定权,该权利
现代社会也称为风险社会、危险社会,现代刑法也被称为危险刑法;尽管通说关于危险犯的理论千疮百孔,但不应断言危险犯理论是无用的理论;为应对现代社会曰益增多的危险,应当加强危险犯理论的研究。现行危险犯理论把精力集中在危险状态是否是既遂的标志、形成危险状态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的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这些问题的争论上。危险犯理论应当求真务实地研究如下问题:一是,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结果犯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二是,危险犯具体个罪的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的认定以及如何选择适用法定刑幅度的问题;三是,如何准确界定和归类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从而为立法论和解释论提供根据;四是,如何处理危险犯之间及与相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问题;五是,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以
少年法发轫于少年犯罪法,在刑事新派理论的支撑下产生。本书通过对少年法发展的历史规律进行梳理,发现少年法100多年的发展历程,是一个由少年犯罪法向少年越轨法、少年保护法和少年福利法多个领域逐步拓展、延伸的过程。在刑事新派理论的指引下,少年法主张少年犯罪的去犯罪化,少年越轨行为干预的早期化,少年保护措施的公法化,少年福利的平等、全面化。因此,刑事新派理论不仅是少年法发展的理论依据,更为少年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虽然我国对少年法学研究已有30余年的历史,但对少年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尚不够系统深入。本书着力于对少年法理论根基的挖掘,以期对我国少年法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指引。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围绕刑法第三章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精选案例,从诉辩审评四个方面,全面展示了各罪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观点交锋,并就相应的观点和判决从法理和法律规定的理解适应方面做了分析和评价。具有的实用参考价值。
我国死刑案件法定证明标准十分严格,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留有余地的判决,证明标准的表达与实践之间呈现出一种悖反关系。本书研究了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产生的原因,并针对理论界修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几种思路进行了细致的学理分析,提出借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方式防止死刑误判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应该结合犯罪论体系,对死刑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层次化区分,对罪体部分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而对其他构成要件则可适当降低证明要求。同时,将可能判处死刑的法定加重情节具体化,并针对这类情节设置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此外,还需要对表决规则进行一定的修改,以确保法定证明标准的严格贯彻,有效防止死刑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