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论》被视为犯罪学的奠基之作,在现代法学体系中,《犯罪人论》将犯罪者作为一项独立的研究客体,从生物学和精神病学的角度科学理性地分析犯罪人群及其行为,力图从客观上掌握犯罪行为与犯罪者生理和精神上的关联,从而促使犯罪学这一新的学科体系产生。《犯罪人论》在西方犯罪学界久负盛名,于2000年由黄风教授翻译引进到我国出版,曾得到再版。本次由黄风教授对翻译重新修订,授权我社出版。
本书分上编研究述评、下编代表性论文精选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概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点研究问题与争议等。
本书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认证了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性,并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正是单一正犯体系。在此基础上,本书对我国犯罪参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从世界各国的犯罪参与立法来看,存在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二元犯罪参与体系(区分制)与以意大利刑法和奥地利刑法为代表的一元犯罪参与体系(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规定究竟属于哪一种体系?这是研究我国犯罪参与问题的前提。从目前我国学界的状况来看,绝大多数学者在没有论证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盲目地认为找国采用的是区分制。
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够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产生影响。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对目的犯的研究必须采用类型思维方告。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限制解释;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从本书的版算起到现在已经15年过去了。这15年,正是世纪交替的15年,也是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15年。这一转型的过程当然还没有结束,但这一转型对人们心理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对社会稳定机制的考验却是如何评价也不过分。社会的快速发展几乎在任何一个领域都留下了印记。作为社会现象表征之一的犯罪问题,也折射着社会发展的轨迹。就像阳光并非总是那么明媚,也会带来阴影,经济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也伴随着某些丑恶现象的孳生、变异。犯罪问题虽然不是新问题,但人们对犯罪孳生的原理、机制远没有搞清楚。犯罪问题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变异更是以令人唏嘘的速度和方式发生着。
本文是对刑法中与挪用有关的犯罪进行的系统化、类型化的研究,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实证分析等方法,紧紧抓住挪用犯的挪用实行行为,在对挪用犯的法律沿革,挪用行为特征、本质以及挪用行为的一般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挪用犯中各罪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后,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挪用犯的未遂、共犯以及罪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自有社会,即有犯罪;盖犯罪为社会产物,社会乃犯罪背景,故社会发达史,即犯罪发达史,早为一般学者所公认。所以欲研究犯罪问题,必先深切认识社会间一切问题。 本书于犯罪原因之探讨,与夫防止治标治本之商榷,多采取我国固有学说,历史哲学伦理,及近代统计报告,社会实例为主干材料,再参考各国学说,或可免事实与学理相去太远之诮。又犯罪学,自龙勃罗梭以后,已成为一种专门科学,考其研究对象,当首为犯罪现象,而犯罪现象之研究方法,又可分而为二: (甲)以社会现象为犯罪现象之研究对象,所谓犯罪社会学属焉。 (乙)以个性现象的犯罪或犯罪人为研究对象,所谓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等皆属焉。 而本书则认酝酿犯罪之社会,与实施犯罪者之人,同在研究之列;即上述之社会现象,与个性现象,不偏不
作为一种初步研究,我们仅将关注的重点置于腐败犯罪学学科的建构,有其诸如此类问题的论述上:腐败犯罪学的概念、研究对象或范围、研究框架,腐败犯罪的主体、根源及其表现形式,中国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增生的原因,腐败犯罪与腐败惩治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中的特点,腐败犯罪行为的具体形式(如贪污贿赂行为)及在具体领域(如在国企、司法领域中)的特点、成因和防治对策,以及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腐败犯罪与腐败惩治概念,等等。
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派的文德尔班、李凯尔特、胡塞尔等,都主张人不仅是目的性存在,而且是理性和感性的综合体。有了人,才有价值;有了人,世界才是活的;坚持人是目的性存在,才不会湮没于物质的纸醉金迷。 从价值哲学出发,对人的惩罚就不再是为了震慑他人,而是用犯罪人自己的法惩罚他自己,惩罚他才是对他主体性的尊重。从价值犯罪论出发,人的行为都体现其内心价值倾向,因此,当医生以治疗目的抚摸女性躯体时,不予惩罚;当其以奸淫目的抚摸时,则予以惩罚。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但控制风险不能以牺牲人的主体性和自由为代价。因此,价值哲学的*结论是,尽管厦门公交车爆炸案的后果很严重,但不能成为坐公交车要安检的理由,否则人就更难找到自己回家的路,而只是迷失在现代化大街上并被有序摆放的木偶。
本书作者从事死刑公诉十余年,和数十名死刑犯有过近距离接触。作者以亲自公诉的十个死刑犯的详细描述为依托,夹叙夹议,反映了作者对我国死刑问题的研精覃思。 本书以十个死刑犯的后遗言为视点,透过死刑犯的内心世界看死刑,以独特的视角试图打开我国死刑的密码,引导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潜移默化,从而加快推进我国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
罪与非罪的界定,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非常重要和难以把握的课题。将行为准确入罪或出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就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状况而言,罪与非罪的界定需要重新思考犯罪本质、犯罪构成,恰当的做法是使犯罪本质具有可操作性,对犯罪构成进行阶层性的思考。将界定的模式由静态体系转化为动态的运行系统。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其进行事实行为、四方面要件结合、四方面要件结合是否具有“有机性”等三个阶层的判断,其中四方面要件结合判断和“有机性”判断两者是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新解读,继承于我国传统的四方面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界定时的价值取向,不仅侧重于打击犯罪,同时也要侧重于人权保障。
犯罪原因的探讨一直为学界所重视,工以此为中心形成各派学说。然而综观犯罪原因的探讨,基本可划归两类:一类是侧重犯罪近因的研究,力求解释直接引起犯罪的因素对犯罪的作用和影响的因素理论;一类是侧重于理论上的抽象,从宏观上把握犯罪原因作用机制的系统论的犯罪原因论。事实上,犯罪产生原因的探讨既要关注制约整体犯罪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也必须重视引起具体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痼疾,它不仅腐蚀社会的肌体,而且严重侵犯人权。本书作者侧重犯罪原因的研究,力求解释犯罪因素理论,在把握犯罪原因作用机制系统论的犯罪原因上,通过对犯罪现象、犯罪类型的分析、提出了“犯罪原因一体论”的观点,将触发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探讨与特定类型犯罪相结合,从确定犯罪预防体系的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
本书是从解构犯罪构成入手,意在结构犯罪构成,围绕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构建问题展开讨论的刑法学著作。全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是通过解构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寻求这些体系间的共通之处;另一部分内容是通过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建价值前提,来评判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进行路径设计。 本书以独特的视角和精辟的论述,成为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深入精准研究之不可多得的学术力作,适合刑法学专业学生和学者深度阅读使用。
本书介绍了国内外关于罪数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比较深刻地论证了罪数评价的基本原则及罪数判断的标准,并将这些原则和标准运用到“评价竞合形态”和“行为竞合形态”的研究中。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体系上的创新,一反传统的罪数分类,将罪数体系划分为“评价的竞合”和“行为的竞合”两大类型;其二是观点上的创新,对传统罪数论的观点,给予了颠覆性的批评。本书认为:罪数的标准不是犯罪构成,而是犯罪客体的重合性;应立足于犯罪形态,而非条文关系,来研究法条竞合;吸收犯不是处断的一罪,而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是实质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连续犯就是同种数罪,对同种数罪应以“合罪刑”的方式并罚。
叶俊杰编著的《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正》从监狱一线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咨询案例导入,详细分析了罪犯心理咨询的流程以及罪犯心理咨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保密原则和安全原则;讨论了与罪犯进行心理沟通时应采用的方法、技巧和如何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重点分析讨论了适用于罪犯心理咨询的行为疗法和合理情绪疗法在罪犯矫正中的应用;分析了如何选择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如何对罪犯自杀危机、劫持危机、脱逃危机进行干预。
《有组织犯罪文化研究》讲述了有组织犯罪文化在犯罪组织坐大成势的过程中具有本源性意义。《有组织犯罪文化研究》次系统地研究有组织犯罪文化现象。首先考察了有组织犯罪传统文化,对帮会文化与流氓文化进行剖析;继而明确文化认同是犯罪组织凝聚力的根源,重点阐释了游民精英的身份意识和参照群体的规范作用;道德是文化的基本内容,《有组织犯罪文化研究》随后论述了犯罪组织成员道德标准的差序格局特征;然后,指出犯罪组织成员的情感需求集中在组织内部,情感表现极化,冲突激烈;后,针对犯罪组织成员结构特点,在教育和宣传两方面提出防控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文化对策。
本书紧紧围绕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及其司法认定这一核心命题展开研究。首先,对中外共犯中止的立法概况、概念、争议问题进行全面介绍。其次,对共犯中止的处罚根据进行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针对共犯中止的特殊性,对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以及各种共犯类型的中止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后,对与共犯中止有关的共犯关系脱离进行研究。
人的自由来源于人的意志,因为意志是自由的。意志自由可以在两个层次上得到展现:一日思想自由;二日活动自由。思想自由是指人可以拥有自由的想法,并在自由想法的支配下任意地行为和举止。例如,人可以想象自己是一条敏捷的小鱼,是一只轻快的小鸟,甚至乘上时光穿梭机往返于宇宙的两极。思想不是行为,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社会,思想的领域都享有高度的自由,除了受道德、宗教等规范的约束外,没有任何的不自由。人的思想可以在自我的空间充分而彻底地实现。可是,仅仅拥有思想的自由,还不是完全的意志自由。意志自由具有自我实现的力量,它必然进入现实生活的领域。通过现实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思想自由就转变为“活动自由”。活动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下位部分,它们共同组成了意志自由的整体。
为了贯彻国家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甚至在行为人仅仅意识到其运输、携带、持有的“是”或者“可能是”违禁品,而客观上其运输、携带、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构成相应的毒品犯罪,因为漠视或者有适当的怀疑该物品是违禁品,包括是毒品,仍然实施运输、携带、持有的行为就表明了行为人对于法规范的漠视态度,怀疑可能是毒品的形态则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性”,其对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心态,也就是说,嫌疑人有危害社会的概括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