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问题是保险以及保险法律理论和实践领域中重要的问题,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引导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以及引导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是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此类案件的争议仍频。解决问题的路径一方面在于法律制度有待作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在于进一步理顺有关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基本理论,以及加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司法案件裁判结果的研究。本书旨在借助于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判例的精细解析,以及对司法判例与理论问题的有机衔接,实现三个维度的功能:、推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裁判的标准化和统一化;第二、推进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将其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同司法裁判结果作纵深层次的衔接;第三、借由前两个功能的实现,推进保险行
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本书紧扣中办、国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中关于认真学习民法典的要求,从干部正确履职的角度,重点溯源民法的法典化过程,详解民法典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7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人格权等7大基本制度,剖析民法典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助力提高各级干部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本书重点介绍 App 运营商、数据出境企业、拟 IPO 企业对于数据合规应履行的义务及达到的要求,结合热点问题和作者的实务经验,从数据合规的角度分析数据案例、法律条文及域外法律等,为 App 运营商、数据出境企业、拟 IPO 企业提供实用有效的合规建议。
本书共13章,分别对人格权独立设编当中所涉及的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对我国主张人格权是否应独立设编的民法学者的意见做了评论,认为人格权的*重要性以及人格权法理论的系统性,都要求我国立法者将人格权在民法典当中独立设编。
本书是《民商法论丛》的最新一卷,延续以往风格,共收录了15篇文章,分布于 专题研究 与 译文 两大模块。 专题研究 部分收录13篇文章,内容分别针对遗嘱监护指定、店员代理、表见受领、代偿协议、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违约损害赔偿计算、股东会书面决议、责任保险人和解、政权中介机构虚假陈述、家务劳动补偿以及涉及数字社会的三篇文章,各篇文章的理论性和针对性均较强,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启发意义。数智时代,数字社会中的法律问题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在个人隐私已经成为数字社会关键信息来源的背景下,在信用评分已经严重依赖算法系统的现实下,在数据已经直接关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下,如何让传统法治理论适应数智时代需要,应对新课题,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本期收录的王炳智文、陈浩林文、刘琳文针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了
本书兼具理论性、逻辑性与可读性,对党员干部如何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特别是如何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进行了多层次、多视角的挖掘,在阐释中提出了独到见解。每一章节引入名言警句,并且穿插了大量经典案例、党史故事,深入浅出,引人入胜,可以帮助读者 好地理解书中内容。 《讲政治》可作为新时代党员干部以及广大理论工作者深入学习、系统研究讲政治“三种能力”的辅导材料,也可以作为各级宣传部门、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学校的宣传、培训教材。
生物科技领域的研究和发展受到强大的公共利益和伦理影响。当生物科技创新选择通过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之时,专利制度就必须直面复杂的科技伦理问题。本书选取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等作为切入点,开展发明专利伦理道德审查的专门研究。希望为这一领域的科技伦理认知及专利审查法律适用,提供一种相对全面客观的分析,限度统一法律适用。旨在激励生物科技领域的创新发展和专利保护,确保人类尊严得到维护,引导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同时,在国家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之下重新思考专利伦理道德审查的定位,推进国家科技政策、科技伦理标准与专利保护政策、专利保护标准的和谐统一。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