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从商誉和商誉权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了商誉权的性质、特征,商誉保护的范围,侵害商誉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抗辩事由,商誉侵权、商誉犯罪的法律责任以及商誉权许可使用及资本化等理论与实务问题,从法学的多个角度全方位地探讨了对商誉的法律保护及经济利用问题。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材之一,是商法教学的教材。中国的商法理论正在发展之中,商法教学的内容、范围以及课时安排都在不断的探索和尝试之中,由此决定各类商法教材在体系、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是本教材编写的现实背景,也是难度所在,同时也为本教材的突破和创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在总结和比较研究现有教材的基础上,在坚持教材的通说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本书的内容和体系都有明显的发展和创新。在内容上,本书突出其先进性,吸收和反映了商法领域的成果。在体系结构上,本书进行创新,使其更具学理性和接近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开拓学生的理论视野,为进一步的研究和提高给予指引,本书在每章或每节专设“本章前沿问题”栏目介绍理论热点或突出的实问题。本书还在每章特设了“导语”、“思考练习题”
商法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从商法本体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具有独立性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独立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商法精神的独立性、商法价值取向的独立性、商法存在基础的独立性以及商法作用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其二,从商法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商法内在构成的独立性,包括商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商法制度设计上的独立性等。其三,从外部关系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与其他类似法律在本质上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即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甚至行政法的相互独立,特别是商法与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本书以《公司法》《劳动法》和新的《保险法》为主体,以重点问题为主线,采用解析和特别提示的形式予以回答,对这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做了较为透彻的阐述。 本书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性:本书体现了商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实施目的,涵盖了商事法律的法律法规、司法结实和典型案例。 二、实用性:本书将商事法律中的那些理解起来有较大难度,容易产生歧义的法条和有新的司法解释的法条重点详细设计题目,解析时明确指出了产生歧义的原因和修改出台新的解释的原因,并特别强调了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书中引用了几十个近年来在商事法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解决实践中的疑难与困惑。书后附有的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便于读者查找。 三、可读性:本书
本书重点研究商标法的基本价值、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商标法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的基本规律,商标战略制度的实施与完善建议,我国区际商标制度的协调机制。重点解决的难题主要包括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保护利用、地理标志如何促进农业发展、保护与打造国际品牌、我国商标的海外维权机制、商标权担保融资制度、商标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几乎每一次社会经济的重大变革都与“金融创新”这个关键词有关,然而对于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尤其是私法规则的研究还远谈不上敏感、深入。《金融创新视野中的商事法变革》从证券化、表外化、全球化三个动态趋势来理解金融创新,试图阐释金融创新的经济现象与商主体法、商行为法的互动关系:商事主体的组织形式需要拓展,融集资本的途径正在扩充,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亟需得到重视;商事交易的客体已经发展出多样化的各种特殊形态,交易关系的结构日趋复杂灵活,交易的履行方式也更加的专业化。为了回应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商事法律及相关的私法制度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变革。《金融创新视野中的商事法变革》由季奎明所著。
本书第3卷在“名家论坛”发表了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威廉姆·E·维斯特贝克等人关于《21世纪的美国过失侵权法》一文,该文对美国当今过失侵权法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作出了深入探讨,对我国制定过失侵权法有重要参考价值,值得关注。本书还从理论、实务和立法层面集中探讨了不动产物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除了广泛介绍当今英美过失侵权法中的三分法和二分法的区分原则之外,还提出了引入英美侵权法中的二分法区分原则的立法建议;指出在决定不动产物权人对进入者承担过失侵权责任时,应根据进入者的身份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来决定不动产物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范围内的侵权责任。 本书内容新颖,主题突出,适合民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法官和律师,以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和相关专业人士阅读。
本书采纳了普通法系教材的部分结构体例,使读者在学习完本书之后,对普通法系的商法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本书以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为基础着重编写了公司法部分,体现出了实时性和新颖性。 本书共分8章。包括:商法概述,合伙法,公司法,保险法,银行法,知识产权法,纠纷解决机制和商务谈判。每章内容后都附有案例分析、练习题、思考题和相关课外阅读,帮助学生预习和复习。书后选录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文,便于读者能够进行比较学习,了解异同。 本书的特色为全英文编著,适用于法学院和商学院的学生及商法的英文爱好者,目的是为学生创设全英文的学习环境,培养他们用外文思考的能力;另一特色是专业性与趣味性并重,每篇课文后都附有一句法律英语常用句和一个法律英语小幽默,吸引学生兴趣的同时加深他们对日常法
在新的世纪开始的时候,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将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走上了基本完备的阶段。这部文集汇集的是本次论坛提交的论文,题目都是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专题的。
本书首先对“城市”、“商”和“商法”等概念做了辨析和论证,认为城市是“商”的母体,同时也是“商”的产物。作为近代商法的源流,“商人法”发轫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自治城市,它实际上是万民法的嫡传,万民法就是商法。因而,民、商本是“同根生”, “民”本是“商”,“商”即是“民”。“民商分立”只是历史的偶然和表面现象,并非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使然。而在当代“无业不商”、 “人皆可商”的泛商化社会背景下,立论于“商主体”和“商行为”的传统大陆法系商法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同归于民,导致“民商合一”。在另一个路径上,为着战时统制经济而生的经济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形象,冲破传统公私截然分野的藩篱,以强有力的“国家之手”,介入自由经济的所谓“市民社会”,全面干预、参与和管理社会经济,“有形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