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是人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种新型途径和方式,通俗地说,慈善信托就是人们用信托的方式去做好事。我国发展慈善信托,有利于促进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对此,我国《慈善法》第五章专章对慈善信托作出了规范,但该章仅有八条规定,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慈善信托,还需要结合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方便大家准确把握慈善信托,本书系统疏理了《信托法》《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全面、综合地介绍了以下内容:一是我国公益信托的概念与特征、慈善信托的定义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二是慈善信托目的与种类,三是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与备案,四是慈善信托财产,五是慈善信托当事人,六是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七是慈善支出与慈善项目实施,八是慈善信托的监管与信息公开,九是慈善信托的促进措施,十是慈善信托
本书从婚姻、传承、税务、债务4个角度,以保险代理人经常遇到的66个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描述、专家分析和思维导图,详细介绍了与保险相关的法律、税务、信托等知识。本书中所涉及的法条、法律内涵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了相应修改。
本书作者在充分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商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凭借良好的法语和英语功底,撰写了《商法总则制度研究》这本专著。本书内容新颖、知识丰富、语言生动、资料新颖、结构紧凑、逻辑严密,体现出理论性、科学性、生动性和实践性的高度统一。本书共五编计十七章,内容包括商与商法的基础理论、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渊源、商人的基本理论、商自然人、商合伙、商公司、商行为的基本理论、商行为、附属性商行为、商事营业资产的基本理论、商事营业资产的出卖、抵押和租赁、商事名称、商事账簿以及商事登记等内容。
本卷收录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十一届大会的内容;二是因星野英一先生和北川善太郎先生在去年9月和今年1月相继逝世,为缅怀着两位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的良师益友而特设的悼念单元。
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植入式广告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广告,这使得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和广告规制所要求的广告可识别性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不将植入式广告纳入到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会对消费者权益、媒体以及现行广告规制体系等都构成极大的损害。但是,过于严厉的规制方式则会扼杀植入式广告的价值。因此,对于植入式广告的规制需要针对其隐蔽性特点而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变化:一方面,根据植入式广告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以类型化的方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广告披露的方式、程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健全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抑制植入式广告的负面效果。
绪论 节研究对象 一、商事信托的界定标 二、商事信托与相关术语的区分 三、本书关于商事信托的研究重心 第二节研究意义 一、以商事信托为研究对象更契合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 二、组织法的视角能更准确地解释商事信托的性质 三、组织法研究可以对大陆法系信托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四、组织法规范的特殊功能无法被信托业法完全替代 五、商事信托的组织法作为一般法利于推动金融创新 第三节文献综述 一、国外关于商事信托组织的研究进展 二、关于商事信托组织的研究概况 第四节问题意识 一、商事信托何以能够取得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 二、商事信托在商业组织的发展史中是如何逐步被法律 接纳的 三、商事信托组织与公司存在怎样的竞合关系 四、为什么我国《信托法》无法在实践中产生良好的规范效果 五、国外的立法成果对规范商事信托具有怎样的借鉴
本课题在法学界首次全面系统地对商业犯罪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涉及确立商业犯罪的依据、商业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存在范围和种类、刑罚适用、具体罪刑、商业犯罪特点和成因、发展趋势和防范对策等,成果尤其对商业犯罪从总论到各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内容相当全面、具体、系统,具有新颖性、开拓性。在刑法学中确立了商业犯罪的研究价值和地位,初步建立了商业犯罪理论的基本框架,推动了刑法学界对商业犯罪的研究。总体而言,本成果运用商业知识于项目的研究,将商业犯罪的总论和各论结合起来,将刑法学与犯罪学结合起来,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论述全面,条理清楚,结构合理,勇于探索,不乏新的见解,基本观点正确,具有开拓性、实用性,达到了预期的设计要求,鉴定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予以通过。
本书收录作者近十年里的16篇罗马法论文,分为社会发展观篇、世界主义篇、去伪存真篇、罗马法教学篇四个单元。它们都服务于说明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的互动的本旨。首先证明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的关系是正的,罗马法为后者提供了积极影响,尤其在社会发展阶段论和世界主义精神方面,以及宪政主义方面。其次证明在少有的情形,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的关系是负的,是后者改造罗马法的不合理制度,形成了现代的合理制度。通过这样的正负证明,以及对论据的纵贯公私法、纵贯法律文献和文学文献的运用,力图使读者获得对罗马法及其孕育环境的全面认识。
本卷是第38卷(2007年第1号)。 【专题研究】栏选刊五篇论文。一是赵威的“金融法的自由价值及其冲突与平衡”。作者指出,金融业的本性决定了其要求自由的愿望比一般行业更强,金融法从产生时起,便以自由及对自由的促进和保障为价值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过程,必然是金融法的自由价值与其他价值、金融法规范的各主体之间地位和利益的冲突和平衡的过程。该文首先对金融法自由价值进行历史分析和理论论证,继而具体讨论金融业主要部门法的自由价值。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和保障金融主体的自由创新能力,探索金融法自由价值的冲突实践中的平衡制度设计。 二是马志的“企业法人营业*性质与功能问题研究——兼论商事登记及其类型”。作者认为,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营业*的规定相当混乱,理论界对营业*是什么以及营业*应当承担何种功能这类基本问题
《商法总则基本问题研究》阐述了债的发生、债的类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的主要问题,并就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