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 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编者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 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分册,书中研究了银行破产的法经济学分析、银行破产制度条件假定等内容。
一直以来,我国都以接管、托管、关闭等行政手段来处置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不同于上述手段,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是以司法救助手段来挽救已经发生重整原因、但仍有改善希望的银行,因而更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金融秩序事关重大,没有一个国家或政府会轻易让一家商业银行倒下。若重整成功,危机商业银行则好似凤凰涅磐重生一般;而那些经过接管、重组直至破产重整等程序仍拯救无望的银行,及时清算也确保了其退出的真正市场化。所以,破产重整是危机商业银行真正倒下或者说被清算前的后一块多米诺骨牌。
从近代中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沿袭了在政府主导下先移植法律规范并构建法制运行框架,再寻求法律意识和法律环境支撑的路径。在破产法形成、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从立法到司法,从官方到民间,始终注意本土资源的融合;但这种改造和融合终究是浅层次和孤立进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的移植没有获得外部稳定的环境支撑,也缺乏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普遍信仰,使得其本土化改造并不彻底和连续。 本书以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思路为指引,依据清末至民国时期关涉破产问题的历史文献、法律规范、司法档案和商会史料,对破产法制流变的历程进行深入考察,力求全面而客观地呈现近代破产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现实状况,探究国家、社会与法律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
本书依据新《破产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破产立法和学说,对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作了分析和探讨。 本书章概述破产的一些基本知识,对破产的特征、破产的作用、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原则以及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做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第二章主要阐述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章主要分析破产申请与受理的内容和效力。第四章着重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确定、更换及其职责。第五章着重分析破产财产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范围。第六章主要阐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念、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第七章主要分析破产债权的概念、范围和申报程序。第八章着重讨论别除权、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第九章着重分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十章主要阐述重整申请和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
《破产法茶座(第三卷)》的内容: ◎ '破人'对话 栏目中,由实务界资深 破人 章恒筑庭长结合浙江破产审判实践,进行《10年破产法实践的回顾与思考》;邀请张婷、郑志斌、徐阳光三人对谈,聊聊《破产法的实施与破产业务律师成长之路》。 ◎ 破产文化 栏目约请徐尔双法官以简约的文笔来叙述《为什么 怕 破产》;由荣艳法官进行《破产审判之功能漫谈》。 ◎ 困境拯救 是《破产法茶座》出版以来的固定栏目,贺丹副教授撰写的《秃鹫生存:需要怎样的破产法律生态环境?》,延续了困境投资的话题;杜军法官的译文《英国债务重整的未来》为我们带来域外的前沿知识。 ◎ 个案剖析 栏目中,重磅推出广东国投破产案件的心得总结,广东国投破产是新中国成立首例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由参与审判的费汉定法官亲自撰写,折射出《一个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学、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先后编写并出版了《民法学》、《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等教材。在此基础上,根据我院课程设置的需要和教材建设规划,在总结多年课程教学经验、吸收教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并推出“法学专业民商法学方向课程与技能课程系列教材”。编写此“系列教材” 的目的在于:其一,深化民商事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的教学内容,扩展和丰富课程类型;其二,体现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或实务操作能力。 首批编写和出版的教材有:《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例评析》、《商事案例评析》、《证券法理论与实
破产法是私法,破产原因制度是破产法的关键,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破产法的宗旨在于债权人整体权益*化,兼顾债务人救济,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前二者是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后者为间接调整作用。现行破产法建立了市场驱动模式、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概念、共益债务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等现代化破产法律机制,推动我国破产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位、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标准、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建设、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等问题仍亟待解决。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化的退出机制,同时其功能发挥依赖于市场机制的发达程度,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是实现破产案件“去行政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破产法条文较少、破产法原则尚在学界讨论中、司法解释不足,影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