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以权利冲突为视角,从制度的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出发,站在国家治理层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运行机理、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之路。
本书为“第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部分优秀成果展示。从破产申请与受理,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简易破产程序三个方面研究和探讨了企业破产实务和理论前沿问题,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我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想,有利于促进我们对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同时书中收录了第六届破产法论坛的文字实录。
本届论坛优秀论文云集,论坛组委会择优选编了本届论坛上以及论坛之后收到的部分论文与部分论文的观点摘要。其中,整篇论文69篇,观点摘要25篇,基本上涵盖了本届论坛与会者的主要论文和重要观点。结合论坛的主要论题与所收论文的基本情况,论坛组委会将所选论文及论文摘要结集为《破产法论坛》(第二辑)和《破产法论坛》(第三辑)两册出版。其中《破产法论坛》(第二辑)的体例和内容是:部分,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三部分,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五部分,观点荟萃,包括部分论文的重要观点摘要和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小组讨论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破产法论坛》(第三辑)的体例和内容是:部分,破产法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第二部分,破产财产及其它问题;第三部分
2006年8月2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如重视债权人自治、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强化破产责任等。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必然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会给我国企业的发展提出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书结合现实案例,从破产程序的启动,到破产程序的终结,从企业破产的原因到破产法律责任的承担,都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指出了破产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书有助于相关专业法律人员深入了解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破产法,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国际普遍认同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实践中,破产法是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部门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债法、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部门均具有密切联系,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书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尤其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发生的*案例,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我国破产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重点分析介绍,本书还选取了一些典型的破产裁判文书,便于提高学习者制作破产法律文书的能力,也便于其从司法文书中发现一些法律问题。
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与否,是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特点,它通过一系列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手段,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治理的制度目标,而程序则为这种清理和治理的过程提供了秩序保障。本教材以我国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破产法律制度,对破产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说明,并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上述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介绍。本书作为教材,主要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同时也适用于其他专业或其他层次的学生。
本书编写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的突出特点是实用性和权威性。本书共分三编:编是法律文本,便于读者准确把握法律本身的标准文本;第二编是条文释义,编者结合立法背景,对企业破产法的条文内涵作了深入浅出的说明;第三编是关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通过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理由。
本书首先介绍了中美两国破产法制的演变与特点,进而从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管理人及相关程序参与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跨境破产这九个方面对中美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
相比较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破产法律制度,2006年8月修正的《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这对以往施行的 企业法人破产主义 做出了重大改变。但由于合伙企业的特质,即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使得合伙企业的破产制度与既往的法人企业破产相比,从法律理念、制度价值到具体制度都存在重大挑战。在众多融资工具采用有限合伙的现实状况下,如何清算并退出市场是亟需回答的问题。本书在借鉴国外的立法原理、规则和参考我国的 法人企业破产 制度的基础上,试图从合伙企业的本质出发,论证其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并且提出特别适合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第2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企业破产程序,通过一起真实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背景,以破产程序的走向为脉络,从破产方案的选择、申请破产、债权的申报和审核、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和表决批准到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和监督等全面解析了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操作,并根据破产重整的不同阶段,为读者呈现了承办律师起草的文书、制订的方案及创设的制度,对于从事和进行公司破产重整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价值。 《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第2版)》第2版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和公司破产重整业务的新发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出规则。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共同构成了公司终止的法律制度。因公司破产清算是破产法规范调整的范畴,本书如无必要一般不予涉及,笔者仅就公司解散清算制度进行研究。 本书通过对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法定清算和任意清算、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等不同清算程序的比较研究,准确界定了本书研究对象即公司解散清算的概念,并结合域外立法例对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本书在介绍和评析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了笔者关于清算中公司与解散事由出现前公司系同一法律人格,并且由于法律的拟制而继续存续的观点,从而一脉相承地解决了解散清算
本书作者凭借长期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实践经验,依照新破产法的体例,结合破产法基本理论及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中破产法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见解独到,说理透彻,对法官、律师处理破产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本书是在现今世界各国改革和修订破产法,以及在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企业破产法》的背景下,系统研究破产欺诈法律规制有关问题的学术专著。本书基于我国破产法理论、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参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试图建立起系统化的反破产欺诈法律机制。在此主题之下,书中研究了两个论题:一是破产欺诈行为理论和立法体系;二是设置科学、系统、完善的反破产欺诈法律制度。书中对破产欺诈行为的特定含义和构成要件、破产欺诈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在综合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破产欺诈行为应当建立概括性条款加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在采用系统、实用、比较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各项有关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从对
《企业破产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根据纠纷类型划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先精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在此基础上全面阐述该专题所涉及的审判依据、法律要义、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破产程序中利息债权审查问题研究》在严谨完整的体例框架下,充分总结提炼了不同理论学说、我国现行立法的具体内容、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各地司法机关的立场和态度,较为全面的梳理了管理人审查利息债权中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现实争议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观点和见解,亦对管理人的每一项利息审查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增强了本书的实用性。问题导向、资料丰富、观点鲜明是本书的三大亮点,基于利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共性,本书不仅可以直观地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实践提供指引,亦对法律界人士的理论研究和诉讼实务活动颇有裨益。
待履行合同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合同的履约状态尚未终确定,而作为终局性债务清理程序的破产程序却不得不对此予以回应。合同状态的终确定无非继续履行与不再继续履行两个维度。对于前者,本书认为在规则构建时需着重加强对非破产一方的利益保护,与此同时,其履行抗辩权应得到必要限制。此外,为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多元化需求,应允许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将该待履行合同转让,即使当事人间存在禁止合同转让的事先约定。后者,本书认为实则是一个破产财产的抛弃问题。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到破产财团中。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该问题的解决,无需借道 解除权 。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实证研究》由姚彬、孟 伟编著。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机构,在破 产案件处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实证研究 》在充分研究各国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 近几年来国内具体的司法案例和不同人民法院的实际做 法,深入研究了管理人 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不同的 解决方案设想,为破产程序中的不同主体,尤其是人 民法院与管理人,提供 了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思路。
《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和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适用与解读》主要内容简介:决定书(指定管理人用)、通知书(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决定书(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决定书(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决定书(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复函(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决定书(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等。
《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立足温州破产审判实践,从调研报告、典型案例、制度创新三方面对温州市两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破产审判工作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是温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见证和记录,对破产实务部门有较强的指引作用。其中,调研报告部分在总结温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经验的同时,对当前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从破产实践视角提出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期许;典型案例部分集纳了一批典型案例,为破产实务部门审理中小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制度创新部分包含了温州法院出台的16份纪要和对部分纪要的解读文章,体现了温州法院在优化外部协同环境和建立健全内部审理机制方面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