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书注重理论与实务结合,系统梳理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践中的重点争议问题,从法理和实务等维度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意见并提出了完善优先权相关制度的建议。该书对于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大的具体问题都提出了解决思路,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垫资款和保证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范围、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确认、放弃情形下的处理、破产情形下各权利冲突的处理等,正面回应社会关切与理论争议,以期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能有所助益。这一课题是在当下房地产寒冬、保交楼政策落实、建工案件激增背景之下,理性探讨、引导实务的重要成果,相信将对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立法研究篇,下篇为实践调研篇。在立法研究篇中,分4章依次介绍了 建筑业付款保障与审裁法 共计36条的立法建议草案及其条文释义,审裁制度在深圳市、浦东新区、海南自贸港先行立法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审裁制度的地区研究报告,旨在推动审裁制度在立法层面的落地。在实践调研篇中,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争议审裁示范规则》共计43条的规则条文及其理解与适用,以及中国建筑业适用审裁制度的调研报告,以期设计出一套在实践中能够运行良好、简便快捷的建设工程争议审裁程序。
本书按照总—分的体系编写。总论部分介绍了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与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及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分论部分介绍了工程建设前期制度、勘察设计制度、监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施工各阶段的制度。本书在编写中力求逻辑严密、观点新颖、贴近实践。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工程管理及其他建筑类相关专业的教材,可作为自学考试、相关培训用书,也可供工程管理人员、建造师考生等参考。
王霁虹、张国印主编的《建设工程案件律师代理实务》共收录建设工程诉讼、仲裁典型案例27个,包含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阴阳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工程转包、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工程变更、工程索赔、造价鉴定、工程结算等方面的纠纷案例。本书结合案件具体发展情况,在结构上有案情简介、管辖争议、仲裁请求、诉讼请求、反诉请求、答辩意见、举证质证、争议焦点、辩论意见、一审裁判、上诉请求、上诉答辩、二审裁判、裁决结果、申请撤销等,部分是分析思考、作者简介。为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有的案例还附有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裁定书、判决书等。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杀人罪伤害罪》从诉、辩、审、评四个角度全方位解析了杀人罪、伤害罪的操作实务。供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时借鉴比照,对刑法教学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杀人罪伤害罪》从诉、辩、审、评四个角度全方位解析了杀人罪、伤害罪的操作实务。供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时借鉴比照,对刑法教学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本书旨在为建筑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管理层提供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之道。书目共分为上篇、中篇和下篇三部分。上篇列举了项目经理失误导致建筑企业损失的二十七则经典案例;中篇站在公司管理层面,重点分析建设工程各环节纠纷的焦点及其化解之道;下篇汇总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问答,共八十一问,精选了建筑房地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律师学员等在法学会及中建协等课堂上对本书主编周月萍律师的部分问答,希望读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得到帮助和参考。谨以此书献给关心建筑行业发展和改革的读者们,协力愿与您同心协力、共创辉煌!
本书旨在为建筑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管理层提供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之道。书目共分为上篇、中篇和下篇三部分。上篇列举了项目经理失误导致建筑企业损失的二十七则经典案例;中篇站在公司管理层面,重点分析建设工程各环节纠纷的焦点及其化解之道;下篇汇总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问答,共八十一问,精选了建筑房地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律师学员等在法学会及中建协等课堂上对本书主编周月萍律师的部分问答,希望读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得到帮助和参考。谨以此书献给关心建筑行业发展和改革的读者们,协力愿与您同心协力、共创辉煌!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现在我国的企业已不再是计划经济的主体,而是地地道道的市场经济主体。计划经济讲行政命令,市场经济讲法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体制由讲行政命令的计划经济转变为讲法治的市场经济,对于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来说,这是外部环境的根本性变化,这一外部环境变化,促使从计划经济过来的企业为了生存而不得不从内部作出种种与之相适应的变化。在企业内部众多的变化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建立、加强和不断完善企业法律工作。在法治环境下,讲法律才有文明,讲法律才有文化,讲法律才有素质,讲法律才能保障权益。法律是全社会的共同需要,是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不讲法律的企业,是不文明、没文化、缺乏素质、不受社会欢迎因而不能在社会长期立足的企业;不懂得依法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