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出重大修订,主要有七大亮点:放低公益诉讼门槛(拟增加环保社会组织等);明确党政同责;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跨界流域监管;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增加罚款,还增加停业关闭等措施);扩大排污*范围(畜禽养殖场等注意了);总环评、检测机构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是世界动物保护运动的旗手,是他们两个人在理论上的卓越贡献,使动物保护主义不再只是一种情感、一种姿态、一种口号,而是使其具有了深刻的哲学根据,雄辩的逻辑论证和迫切的当代意义。 该书是两个人共同编选的一本文选,为动物权利的辩论提供了一个从古到今的历史视角,让我们了解从圣经时代、古希腊、中世纪、启蒙时代直到今天出色的哲人和思想家们如何看待动物的本性,如何论述我们人类对它们的责任。 辛格和雷根对于他们的主张充满自信,所以这本文选中收录的文章决不仅仅是拥护动物权利者的附和,而是将自古以来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争论客观地展现出来,让激烈的动物歧视主义者和动物保护主义者进行激烈的交锋,因为动物权利是人类诞生至今所面对的艰巨的道德挑战,不仅仅依靠我们的感情和爱心,更需要所
*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秉承体系化的思维方式,侧重于对如何在实践中正确适用《解释》进行解读,结构上采取[条文主旨][问题解答]和[法条链接]的模式,以全面展示《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的思考、探索和*终选择的论证,尤其注重加强横向的比较研究,借鉴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以便于读者深入理解相关理论背景和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多项规定极富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违法情节严重将被永久禁入;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修复义务;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书一方面以环境司法相关裁判文书为对象做案例分析和统计研究,另一方面以环境司法司法政策和司法现象为对象做规范分析和学理探究,保持对中国环境司法近距离、全方位和连续性的观察,对其进行全面回顾、客观评估和可能预判。
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探索更有效的减排模式,基于市场的碳交易体系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我国也已明确将其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配额分配是总量控制型碳市场运行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这一制度工具的实施效果,并最终影响减缓气候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作为重要的社会益品,碳配额的初始分配在价值层面应当追求分配正义。分配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制度,而法律调整讲求具体,对其理解和处理便不能停留在形而上的层面。分配正义的实质是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得到合理解决的理想状态,不同学派的歧见大多是围绕 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如何解决方为合理 而展开。基于这一判断本书着重论述了我国碳配额分配正义的基本内涵、社会需求、具体原则、实现原理、制度构建和司法保障六个方面的内容。
*版配套已经出版到第24本,环境保护法*版附配套规定都是选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配套收录实务当中与主法条适用密不可分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本书以环境保护法为主法,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的部委规章。
法学研究领域都不是什么私人园地,研究者能够形成并想要表达的真正意思实际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达通过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把略显凌乱和模糊低沉的社会公意声音加以整理和放大并传输出去而已。但为了确保这种表达的真理性,表达者必须确信自己所传达的确实是公意的声音。法学是人的生存样式,从事法学就是以追寻法学真理的样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种各样因素的遮蔽。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则法学的真理则是要去说明。说明之为说明,必含有说服的意味。人们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学的真理,然而当一个法学理论认识摆在人们面前时,对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会是简单的,争论在所难免。所以,在法学园地中进行劳作,就特别需要追求真理、献身于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种神圣的东西,所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是对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的修订,这次修订在许多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 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它的内容和精髓,我们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等院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进行了权威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照版)》分为《环境保护法》原文和修改前后对照表两部分。修改前后对照表用阴影、黑体、删除线来表示新法与旧法相比,替换、增加、删去的内容。
环境风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风险社会阶段后环境问题的必然表现。环境风险可以分为因污染物质的排放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风险和因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而引发的制度风险。对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是法律规制的任务之一。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的重点已逐渐由事后的排放控制前移至针对基于人类活动引起环境质量变化而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可能性的防范控制,对环境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前的法律控制。基于此认识,《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具体包括环境风险规制的现实困境的分析、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理论扩展的讨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的研究等内容。
善待动物是人类文明进化的表现,虐待动物是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接受不了的社会丑恶现象,危害极大,而且道德谴责在阻止虐待动物方面苍白无力。研究小组顺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开展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和立法推动工作,既是发展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怜悯生命的良好传统的需要,也是坚持现代生态文明、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设人和动物和谐相处、人与人和谐共处社会的需要。
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这既是我们的共同理想,也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让我们赶快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好,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成为13亿中国人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不遭受任何破坏和污染的美好的生态家园而努力。
本书着眼于法学研究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在吸收和借鉴人类关于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法律的思想认识和法律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研究现状到理论前沿、从基本概念到基本原理、从原则理念到制度安排,从历史回溯到未来发展,对于自然资源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视角地研究和探索。
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由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产业结构,以及各自所面临不同环境问题,其环境发的发展水平存在相对差异。本书分别对他们的环境法体系做了介绍比较。总体来说,我国台湾地区环境“法律”体系趋成熟、其次是大陆和香港地区,再次是澳门特区。我国台湾地区、大陆和香港特区的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澳门特区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仍在建设中。
卫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和众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发布和执行,如何规范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医务人员依法行医,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日益受到卫生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重视。 本书从卫生法学的教学实践出发,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大纲的要求,从卫生法学基础理论(卫生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法律救济等)、现行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中医药等法律制度)和医学发展引起的法律新问题(精神卫生、生殖技术、基因工程、器官移植、脑死亡和安乐死等)三部分阐述了卫生法学的理论与实践。 本书既可作为医学院校各专业、各阶层学生的教学用书,又可作
由张瑞萍*的《环境法视野下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研究》遵循 引出问题一理论分析一实证探讨一梳理归纳一研究结论 这一基本逻辑思路,在环境法视野下探析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相互影响机理的本质、动力机制、影响效应以及价值评价标准等基础构成要素范畴。实践层面考察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区域差异、表现形态模式、影响因素、综合绩效评价等。实证层面构建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协调发展程度,用计量模型分析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互动关系。制度层面探讨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经济制度协同互动与融合,环境法制创新丰富了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容,实现环境经济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的经济化,以此探讨生态环境、经济增长与环境法制协调发展的多重运行机制、实现路径和实现环境经济化的制度设计。
本书是中国部全面介绍野生动物和驯养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教科书。其不仅立足于我国动物保护的现实状况,并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动物福利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相接轨的特色。 本书首先从动物范畴的界定、动物的作用出发对动物福利、动物权利以及动物保护法的内涵和立法原则等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动物保护法的历史溯源、古今中外动物保护立法的产生、发展、演变及世界动物保护立法及实践等予以了实证梳理。尤其是系统介绍了动物保护立法先进国家和地区的野生动物和驯养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后,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思想和现阶段动物保护实践,深入探讨了我国的动物保护组织、动物保护法的研究和教学及现有的动物保护立法的阙如,并进一步思考了和谐文化视野下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 本书吸收和借
遵循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环境刑法研究,可以有效解决环境刑法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难题。环境刑法立法作为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环境刑法研究的起点,对环境犯罪罪名的体系、犯罪构成,以及相应的刑罚配置进行科学设置,并且作为静态的环境刑法规范文本而存在。环境刑法适用是环境刑法规范体系实际运用于现实生活,将环境犯罪和环境刑罚的抽象规范与具体的环境犯罪现象进行对应,并形成相应的司法结果。环境刑法行刑则是将环境刑法适用的终结果付诸相应的刑事执行机关,即对环境刑法适用中形成的结果进行实际执行,达到惩罚环境犯罪人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通过环境刑事一体化把环境刑法立法的实体性、程序性、执行性内容统一起来,促进立法与司法、执行的紧密结合,强化和提高环境犯罪惩治的效果。
能源问题已成为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两次世界石油危机后,各国充分认识到能源立法、国际能源合作和能源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与迫切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崛起,国际能源法蓬勃发展。可以预见,未来国际能源法将成为备受关注的一个国际经济法学分支,研究、发展、适用、完善国际能源法,不仅能够丰富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纠纷解决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国际能源市场的透明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国际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 作为法律的研究者和实践者,笔者深刻认识到,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能源法律的学科体系与法规体系,不仅是一个重要的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整个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然而,环境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投诉和环境纠纷逐年递增,环境保护的目标任重而道远。据报道,国家将立法赋予公民以环境权,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各种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完善相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公民有效地行使环境保护的健康权、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对环境保护进行社会监督。 本书是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课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K82045)的学术成果,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厦门大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