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本书重点论述国际文化遗产法中的执法问题,探讨了保护文化遗产的途径,包括国际法保护框架、国内法院执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旨在实现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规范执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本书从国际法视角,重点关注来自人类学及传统法律研究的批判性思考,详细论述了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由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制定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性措施。 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在框架安排上,本书沿用了具体法律制度研究的一般范式:界定基本概念——分析该制度产生的宏观背景——深入理解现行制度的具体设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反思现行相关国内立法规定。具体而言,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论述下列相关内容: 章是“绪论”。本章旨在阐明水下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和与之相关的若干理念。无论是国际社会上目前出现的以“海难救助”为名义的捞宝热潮,还是其他一些合法活动,都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对文化遗产特性的认识,将之简单地视为普通财产乃至可以随意处理的破烂。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并不单单和国际海洋法相关,还牵涉到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立法,章主要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立法出发,分析若干基本概念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一些理念,是本书论证的出发点。 第二章是
本书内容简介:海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屈指算来,在欧洲近则有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远则可追溯到查士丁尼的《法律汇编》。经过长期的积淀,形成了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的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航海事业的萌芽发展也甚为悠久,据史料记载,早在殷商末年,我国就有人横渡太平洋到达美洲。后来,秦朝徐福远渡日本,唐朝设立众多市舶司,明朝郑和七下西洋——这些辉煌的航海历史,说明我们曾经在航海事业上处于*水平。然而自明清以来,政府厉行海禁,闭关锁国,谓之寸板不得下海,航海事业一落千丈。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加之我国历代民商法制落后,海商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就暂付阙如。
《传染病控制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龚向前在宏观论述传染病控制国际法体系的同时,也不乏对这一新兴法律分支具体规则的深入剖析,于开阔体系中注入纤细之笔,并对一些国内外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中世纪对于条顿各民族的发展而言,是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时代。这些民族具有相似的主要特征,但是在许多细节上却千差万别。时至今日,条顿人的影响已经超出西欧而波及重洋之外的其他大陆了,这是那些条顿族建立者们做梦都没想到的事情。条顿人创造的文明与出现在它之前的所有其他文明完全不同,至少(但绝不限于此)在政治制度方面,有足够理由相信它居于世界历*好的制度之列。 中世纪的法律*不是“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一种完全异质的存在样式。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在西方学术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该书从1897年出版以来,已经多次再版,其学术影响已经超出了欧美学术界,堪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杰作。
周超编著的《论TRIPs协定与公共利益》拟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和法学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作一个较完整的阐述。公共利益的内涵虽然非常广泛,但公共利益*不应该是个别私有利益的体现。公共利益应该是立法的方向和准则。但是在现实中,法律或者协定有时却会偏离公共利益而更多体现私有利益,TRIPs协定可以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本书内容简介:中华民族传统的农耕文化使我们始终视陆地为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但是,在我们的传统中,海洋意识的传承是不连贯的,至近代以来甚至是缺失的。值得庆幸的是,随着我国和平崛起的进程,我们的目光不再受传统的局限,而是越来越多地投向更为广阔和美丽的海洋。
作为研究《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的法学专著,霍政欣所著的《1970年UNESCO公约研究--文本实施与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学界对“1970年公约”的研究空白,对于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执法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该公约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并为我国制定全面的文物追索战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本书结合大量缔约文件、各国法律、学理与实际案例,对“1970年公约”各个条款的准确含义、其在主要国家的实施状况及其改革现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勾勒出公约的改革路线图,对公约的改革前景进行了展望。本书的重要与创新之处还在于它对中国加强履约、完善国内立法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并对中国如何参与公约的改革进程提出了反映中国立场、符合中国利益的独
程兆奇等编著的《东京审判研究手册》是针对国内进行东京审判研究的一本工具书,包括对东京审判相关文献及论著的介绍、东京审判中基本知识的解读、出现人物的简介、东京审判大事年表等东京审判的相关内容,提供了一个关于东京审判全面而清晰的知识库存。《东京审判研究手册》可帮助东京审判研究者更加便捷高效地进行研究,也可使感兴趣的读者借此一窥东京审判全貌,它填补了目前国内东京审判研究指南性书籍的空白,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可读性。
本书涵盖了国际商事法律各领域的主要内容,除了传统的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与保险法、贸易支付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外,还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一事实,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既有对一些主要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也有对相关国际条约基本内容的讲解。为便于教学对象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每个章节设置有“案例导入”、“温故知新”、“生活个案”、“知识链接”等多个栏目,并在每章后安排了适当数量的习题,具有助学性、生动性和实用性。
政府规制的初衷是实现公共利益,建立理想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然而,不当或过度的规制都可能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社会经济效益,甚至影响大众福祉。提高政府规制的成效,制约规制滥用,已成为当今行政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本书以极具政府规制色彩的证券、房地产、邮政、食品卫生、水利和煤炭等六个典型行业为研究对象,在掌握大量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政府规制的现状和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力图在理论探索方面有所突破。本书兼备理论分析与实务应用,具有相当参考价值。
高健军所著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修订版)》的目的是试图结合着现有实践和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从整体上对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梳理。全书共分五章。章是从历史演进的角度介绍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过程。第二章主要讨论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以及该机制与其他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关系。第三章研究公约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四章研究规定临时措施的程序和迅速释放被扣船只和船员的程序。第五章研究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限制和任择性例外。
钓鱼岛问题不仅是中日关系的焦点,也是全球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书作者潜心研究钓鱼岛问题多年,广泛浏览中国、日本等方面的文献资料,并首次将钓鱼岛问题放进中西交通史学科领域作研究,运用语言学、地理学、史料考据学、地质构造学以及国际法原理等多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及现状作了全面、深入的考察研究,得出了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的结论。本书是有关钓鱼岛研究的著作中内容完善、范围广泛、体例*颖、注释精详、史料丰富的一部专著。
随着经济全球化、现代技术和航运事业的日趋兴隆,由船舶油类(包括运输油和燃油)引起的污染,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都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我国已经成为石油进口大国,石油消耗量急速上升,发生的油污案件日渐增多;但还没有成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诸多的船舶油污案件面临着适法上的困难。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法上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构成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大课题。
本书是东京审判研究系列丛书的译著类作品,其完整反映了东京审判的全过程,且对检辩双方主张、法官中多数派及持异议者的”意见”、对东京审判之后争执的主要见解等都有准确的记述。作者艾迪安·若代尔曾任全球历史悠久的国际人权组织——国际人权联盟的秘书长,作为其平生后的著作,本书也凝聚了他长期从事人权事业的经历所形成的独特思考。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随着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公民和企业不断实践着“走出去”的战略,与此同时,对海外中国公民及有关资产的法律救济问题就成为中国政府高度关切的问题,这即是外交保护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书涉及外交保护的基础理论问题(外交保护的概念和历史演进、外交保护的对象、外交保护的理论基础、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等);外交保护提起的实体要件(国籍原则、实际损害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干净的手”原则等);法人外交保护的特别问题;外交保护提起的程序要件(程序的提起、实施外交保护的具体方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和判决、外交保护的法律后果等);外交保护的发展势态以及中国政府对外交保护的立场和实践等问题。 本书试图搭建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框架,是中国国际法学界本全面论述外交
民用航空安保法是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以刑法、行政法与国际法在保护航空安全方面的交叉、互动与协调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重要理论与现实课题。本书基于刑法、行政法与国际法的视野,围绕现行国际民用航空安保公约的法律框架,现行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规范、国际民用航空治安规范、国际民用航空安保监管规范及其在中国的法律适用,《北京公约》与《北京议定书》的现代化及其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衔接,域外航空刑事立法与启示等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努力借鉴先进的国际航空安保立法与实践经验,以期建立成熟的中国航空安保法学体系,实现我国与国际航空安保立法与实践的衔接与协调,以适应我国航空安保法的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书为“21世纪法学文库”之一。航空法是本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现在,航空不仅在各国国防上占有重要位置,而且成为国际交往的主要交通工具和运输方式,因而在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书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双边体制、不定期航班与包机、国际航空费体制、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责任制度、客货运责任规则、其他方面的赔偿责任、对飞机的权利、航空刑法等方面进行论述,为你着重表现了作为一门新的独立学科的存在价值。
本书是一篇新著的《公法与私法》。著者自从事行政法的研究以来,对于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及其关系的问题,就不断地关心着,而且公表了不少的论文。不用说,我是反对那否定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的所谓法一元说的,但是,若过于偏重两者的区别,以为两者的法律关系之性质完全不同,其所适用之原理亦各异的那种论调,我对之亦未能赞同。尤其是曾风靡一时,以公法为权力关系的法、私法为对等关系的法的学说,虽然含着片面的真理,但未能完全贯通,我相信有修正的必要。明治三十七年(1)在《法政新志》发表的读了穗积先生(2)的《公法的特质》之后那篇论文里,即已论及此种旨趣。其后,大正二年在 《国家学会杂志》揭载的《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和大正三年在同杂志揭载的《公法与私法的中间区域》的两篇,亦同样是以此种旨趣与基干的。即至于今
本书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国际争端解决的理论框架,国际河流争端的基本问题,国际河流争端的避免机制,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机制,国际河流冲突解决的特殊问题。
由王威*的《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港口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在一路一带建设背景下展开,从历史上纵向考察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沿革,概括介绍了民法履约辅助人制度、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履约辅助人制度,进而引出我国港口履约方制度的建立,并将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港口履约方的特征和类型、详细论述港口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相关制度与港口履约方制度的差别及构建我国港口履约方制度的障碍,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策略。
迈克瓦博研究了不同时代的国际法庭是如何在债权人求偿与主权债务国的偿债能力之间进行平衡的。有关主权债务违约的150多年裁判历史为处理未来的主权债务案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储备:美国各州的违约、多米尼加和奥斯曼帝国的准接管、委内瑞拉特惠案、前苏联1917年拒绝偿付主权债务、国联、世界大战外国债务委员会、德国1918年后的30年重组以及ICSID关于阿根廷2001年债务违约的仲裁。主权债务争端解决国际实践与法理的显著连续性为建立解决主权债务违约问题的长期性机构提供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