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国际水法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院以及临时仲裁机构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水法案例进行述评。 以国际司法仲裁实践对国际水法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为标准,选取了如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常设国际法院的1927年 多瑙河委员会管辖权咨询意见案 、1937年 荷兰/比利时默兹河取水案 ;国际法院的1997年 匈牙利/斯洛伐克项目案 、2009年 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航行权及相关权利案 、2010年 阿根廷/乌拉圭纸浆厂案 、2015年 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路案 ;常设仲裁法院的2000年 荷兰/法国莱茵河仲裁案 、2013年 巴基斯坦/印度基申甘加水坝仲裁案 ;其他仲裁机构的1957年 西班牙/法国拉努湖仲裁案 。
本书是在国际环境法本科以及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完成的,一些对案例或事件的评析也是多次的课堂讨论和交流的结果,感谢外交学院选修国际环境法课程的各位同学们,是你们的真知灼见启发了思维、活跃了思想,使《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得以成形。感谢《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后附的各类参考文献、网站以及各类署名或未署名的事件报道和分析,你们的观点和看法也可能成为了《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的重要参考。 在《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编写过程中,我的研究生李娟娟、戈丽静、王建刚、杨茜雯、刘凤艳等人做了资料的收集、整理乃至几个案例的最初评析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罗国强编写的《国际法本体论(第2版)》在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二至第四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书是在国际环境法本科以及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完成的,一些对案例或事件的评析也是多次的课堂讨论和交流的结果,感谢外交学院选修国际环境法课程的各位同学们,是你们的真知灼见启发了思维、活跃了思想,使《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得以成形。感谢《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后的各类参考文献、网站以及各类署名或未署名的事件报道和分析,你们的观点和看法也可能成为了《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的重要参考。在《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编写过程中,我的研究生李娟娟、戈丽静、王建刚、杨茜雯、刘凤艳等人做了资料的收集、整理乃至几个案例的最初评析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从制度实践上看,气候治理大致经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前的“碎片化”时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至《京都议定书》生效前的“旧全球化”时期、《京都议定书》生效至《巴黎协定》生效前的“半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书是由的国际公法学家和国际环境法专家帕特莎·波尼和埃伦·波义尔编写的享誉世界的国际环境法经典著作。本书结合的国际环境立法、学说与判例,全面阐释了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法律问题,系统阐释了国际环境的立法过程、治理结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私人的环境权利和国际环境犯罪以及国际环境法中的规制、服从、执行和争端解决等基本原理,具体分析了国际水道的可持续使用,海洋法与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弃物质的国际控制,核能与环境,大气和外层空间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迁徙和陆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海洋生命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以及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国际法与环境保护问题。本书内容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精彩纷呈,显示了作者雄厚的国际公法功底和精深的国际环境法知识,在充
本书是法学学术经典译丛之一,作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教授的影响早就超越日本和亚洲,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他精通数种外文。学贯东西,不拘泥于成见或同说,在孜孜不倦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说体系。
本书是关于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专题研究的学术著作,分为理论研究和具体诉讼制度研究两大部分。包括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证明责任的概念等。
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将海洋法治、经济转型和社会管理创新作为论坛主题,具有强烈的社会应对性,三者的这种结合更是在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探索与创新。当前海洋立法问题亟待推进,国家层面更多关注海洋的权益、战略安全、环境和区域发展。海洋经济发展同样需要关注在经济转型视域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海洋的法治化问题比一般的社会法治化问题面临更复杂的主体和客体,海洋问题更容易牵涉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及国际化元素。因此,当前基于长三角区域的海洋法治,更多应从区域性的立法、区域合作治理,以及在当前海洋政策和立法的框架下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寻求突破。
本研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在结构松散的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中国如何通过 一带一路 建设支撑上合组织框架下的环境激励措施,构建上合组织环境合作机制,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环境合作走向务实。 本研究从上合组织环保合作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上合组织环境合作表现欠佳的原因,梳理上合组织环保合作机制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以环境激励措施作为主要措施完善上合组织环保合作机制,建立有效的上合组织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是促进上合组织环境合作向务实方向发展的必然要素。 br 本研究成果将服务于上合组织环境合作的法律完善工作和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实践。期待能在中国加强绿色国际合作法律研究领域深入阐释 中国模式 的绿色国际合作的原则和制度设计,系统总结中国实践为绿色国际合作形成和发展的贡献,提出形成 中国模式 的国际环境合作
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罗国强编写的《国际法本体论(第2版)》在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二至第四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