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作为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基石,虽然近年来历经沉浮,但至今仍有相当多的专家及民众在虔诚地信仰着,被誉为正当法律程序的典范。本书无意于纠结中国是否应当引进,而是以翔实的原始英文资料为基础,以实证和比较为主要研究手段,并辅以大量的案例评析,阐明英国刑事陪审团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面对的困境及未来的改革思路,力求将陪审团这一陌生事物予以客观呈现。这样的研究在我国尚不多见。对于英国陪审团制度想要一探究竟的人,这本书应该可以提供不少帮助。
本书从论述法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组织架构入手,介绍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内在意涵、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并就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主体制度、责任体系尤其是包括惩戒主体、事由、形式、程序等在内的惩戒责任作出重点梳理。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探讨与分析,将有利于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本书共分为六章,分别从英国司法体制的历史沿革、英国司法权运行机制、英国法官的等级和选任、英国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英国法官惩戒机制、英国司法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六大方面全面、详细阐述了英国司法责任制度。书后还附有相关资料,对更加具体研究英国司法制度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加罗法洛(1852-1934)是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犯罪学》一书首版于1885年,之后多次再版,并先后被译成英、法、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多种文字。在该书中,作者首次提出自然犯罪的概念,其研究成果对犯罪学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具有重大意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比较有影响的著作之一,它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法学中独立学科的延生。
《英国强制执行法》共分为五编二十五章。编为绪论,主要探讨强制执行权的定义、强制执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为自力救济性质的欠租扣押与没收租权制度。第三编是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制度,主要讨论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方法及其程序、法官与执行员在不同程序中的职能定位,以及执行员“司法行政化”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及其监管体制。第四编为欠税、欠费的追收和征地、拆违程序中的强迁制度。第五编为破产和债务缓、减制度。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由刘涛编译。 《涉外情报监控法》(FISA)是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部关于反恐怖活动、反间谍活动、情报收集活动以及秘密司法程序的一部基本法。对电子监控、物理性搜查、通信记录与通信追踪、使用商务记录等秘密调查手段进行了全面规定。1978年制定,2001年&爱国者法》(IISAPATRIOT ACT)、2007年《保护美国法》(protect America Act of2007)、2008年《涉外情报监控法增补法》(FISA Amondments Act of2008)等法案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依据美国国会编纂的《美国法典》2009年1月版本翻译,并翻译了适用于依据《涉外情报监控法》成立的涉外情报监控法院(FISC)的《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
缅甸全名为缅甸联邦(The Union ofMyanmar),简称缅甸,是东南亚地区一个重要的国家,东北与我国云南省相邻,东南接泰国与老挝,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之一。中缅两国是友好邻邦,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源远流长。自古以来,两国人民就以“胞波”(兄弟)相称。两国于1950年6月8日正式建交,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之一。缅甸到1044年才形成统一的国家,之后经历了数个王朝。19世纪以后,缅甸进入殖民地时期,缅甸沦为英国殖民地。英国占领印度后,通过三次英缅战争打败了缅甸,将缅甸纳为印度的一省,并将政府设于仰光。本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缅甸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设立,股份、注册、和责任,管理和行政办事处及名称,公司的解散,公司的登记机关和相关费用,公司设立申请的提交和公司的注册,根据本法公司的注册核准,未
本书旨在通过理清欧洲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与核心原则来为“站在十字路口”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针对欧盟公司立法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实践倾向以及法学研究将效率和股东利益 化理念作为公司法中心的现状,本书基于现实中中小型企业的 地位,主张控制权交易、投资者保护或者其他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相较于效率,法律应当首要地关注正义。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保护股东的 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同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贡献。内容上,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本书旨在通过理清欧洲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与核心原则来为“站在十字路口”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针对欧盟公司立法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实践倾向以及法学研究将效率和股东利益 化理念作为公司法中心的现状,本书基于现实中中小型企业的 地位,主张控制权交易、投资者保护或者其他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相较于效率,法律应当首要地关注正义。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保护股东的 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同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贡献。内容上,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本书是关于非营利组织法律方面的译汇,选取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同时也选择了爱沙尼亚、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的立法,还选择了俄罗斯、捷克等原东欧国家以及波兰、匈牙利、芬兰、奥地利等西欧国家的立法。在立法例上,从本书中既可以领略到美国从法人和非法人的分野来规制非营利组织的思路,也可以体味到日本在民法典规定一般原则之外,以《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作为特别法的立法模式;本书还关注了在爱沙尼亚等国家,对于非营利组织以财团和社团的分类分别制定法律予以规定的问题。此外,本书还选取了印度社团登记法及关于国外捐助的相关规定。相信本书将为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提供多种选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