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新加坡经贸投资指南》系列丛书之一,并得到中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和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的支持,它将随这个星期出发的中国的新加坡商团在当地分发。 这本130页手册的出版宗旨,是为有意来新加坡投资和经商的华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些新加坡主要和基本的相关法律和税务介绍。其主要内容包括“新加坡法律制度简介”、“商业合同”、“知识产权”、“房地产”、“个人与公司破产”、“债务追索”、“与公司和个人有关的税务”等等。 本手册中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条文及法律和税务概念均译自相关的英文法规和英文概念。由于中英文两种语言有其各自不同的句法、语法规则和用语习惯,因而本手册中的相关法律和税务条文及法律和税务概念的中文翻译未必在各方面与原文完全一致。本手册中的部分词语在新加坡现行法律和税务中已有定义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以关税大幅消减为主要标志的贸易等相关措施随即开始实施。为了使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能够深刻理解和正确运用规范自贸区经贸投资等活动的五大协议,特编写了这本《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协议条文释义》,书中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投资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及《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进行逐条解释和说明,以便读者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各协议规定的原意。 《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协议条文释义》由齐虹丽主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废墟上,日本短时间内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世界经济大国,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所发挥的安定国家的作用使世人无法忽视。宪法秩序的稳定,保证了国家的安定。而在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方面,违宪审查制度无疑起到重大作用。所以,应当说战后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引入的普通法院审查型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很多成功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与我国在违宪审查方面实行的“权力机关审查制”存在重大差别,但在制度运作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具体审查的标准等技术性问题,日本在这些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而且,如果以中国的问题意识为视角,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对于问题的解决有重大参考价值。本书作者选取了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参照对象,以期对我国违宪审
本书运用规范、实证、比较等研究方法,对日本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内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本书特点:,首次对日本专利法发展史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整理归纳出跨越长达百余年的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变迁,梳理出日本专利法的整体发展脉络,制作了日本专利法的发展史年表。第二,将研究视角以法学规范为中心,向两边延展,考察法律出台前的背景、法律实施的绩效。将日本专利法放在日本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与科技、经济之间的互动。第三,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突出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深度的案例分析避免了纯理论层面的逻辑推理,更加注重法律的实际运用,注重法律的动态研究。
本书结合当前的世界情势以及发展趋势在概述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国际社会出现的传统理论所难于解决的问题和在新形势下传统理论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进行全面的考察,对传统国际法理论与当今国际法理论的发展进行比较、对现实实践和重要判例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论述,从法理上阐明在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领域导入严格责任的必要性和客观趋势。而后结合有关国际条约对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以及国家在跨界损害领域为域外私人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探讨,并结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各条款草案就跨界损害领域中行为者的国际合作义务之内容、方式及其重要性进行了论述。
本书是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的代表作,初版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本书是一部立法史与立法技术的专门著作,在本书中作者对法典的性质、沿革、法律家与法典编纂、非法典编纂论,以及法典编纂的治安策略、守成策略、统一策略、整理策略、更新策略五种目的进行了历史考证,同时对法典的体裁、法典编纂的组织,以及程序进行了论证。本书在立法学上属于扛鼎之作。 《法典论》是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穂积陈重青史留名之作,与《法律进化论》同为其代表性作品。《法典论》初版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至今已有113年。《法典论》问世当时,正值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断行派”与“延期派”的论争,属于“延期派”的穂积陈重在旧民法典论争中获胜并被赋予日本新民法典起草工作的主持者之一。因此,《法典论》代表新日本民法典的
越南民法典的颁布是越南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越南立法史上的重大跨越,其重要性仅次于宪法。这部法典规模宏大,条文很多(838条),它顺应了人们呼吁依法调整民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紧迫需要,它的诞生也反映了越南民事法律的发展过程。 欲了解一个民族的生活样态,看一下它的民法典就够了。本书正是越南民法典的译本。本书的翻译出版是一项文化基本建设工作,它除了能满足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的需要外,还可以满足通商的需要,因为在与一个国家进行贸易之前,了解其民商法是必不可少的。
《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首先将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划分为公私法的区分,法治主义,行政法学方法论,行政法学体系论,行政行为理论五部分,在归纳总结日本行政学者的各种新观点的基础上,将各种观点分别纳入这五个部分之中进行论述,并注重各种观点之间的联系。该书的系统考察不仅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重构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缅甸全名为缅甸联邦(The Union ofMyanmar),简称缅甸,是东南亚地区一个重要的国家,东北与我国云南省相邻,东南接泰国与老挝,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之一。中缅两国是友好邻邦,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源远流长。自古以来,两国人民就以“胞波”(兄弟)相称。两国于1950年6月8日正式建交,是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之一。缅甸到1044年才形成统一的国家,之后经历了数个王朝。19世纪以后,缅甸进入殖民地时期,缅甸沦为英国殖民地。英国占领印度后,通过三次英缅战争打败了缅甸,将缅甸纳为印度的一省,并将政府设于仰光。本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缅甸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设立,股份、注册、和责任,管理和行政办事处及名称,公司的解散,公司的登记机关和相关费用,公司设立申请的提交和公司的注册,根据本法公司的注册核准
凭借着越来越先进的通讯和交流手段,地球已经变得越来越小,有人称其为 地球村 ,也就不足为怪了。然而,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各国之间的差异仍然十分明显,因此,为了满足国际间越来越频繁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实务是*有必要的。由于此书是部介绍日本检察制度的中文著作,类似的著作也极为罕见,因此,对于裘索女士所做的贡献,我表示深深的敬意。此书对于我们了解日本国检察制度、对中日两国的法学交流、对中日两国的检察官交流和其他法律事务的合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裘索律师,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司法行政官员转为专职律师。
解决住宅问题,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已经是当今我国法制建设不可回避的课题。本书通过对日本相关制度历史的研究,细致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住宅政策中国家住房保障形式以及公民的受益地位,并由此区分了“自由国家”、“全体主义”、“社会法治国家”等不同类型的福利保障模式,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制度借鉴。同时还须注意的是,在同类研究中,该书是我国目前少有的从一国的住宅政策历史发展中探寻国家作用以及国家和公民法律关系演变的著作,也是部从住房保障领域出发探讨第二代人权以及社会法治国家基本理论问题的著作。
本书系统地论述了日本环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全过程。从一开始笔者就主张:1 环境对策的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防止公害对环境的破坏上,而应该转向保全和管理有限而宝贵的资源;2 这种环境对策,即使在资本主义体制之下,也不应该完全听凭市场原理的左右,而应该在有国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之下,发挥行政主导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加以展开。并且笔者确信,这一基本认识,即使在倡导经济自由化,放松限制的今天,其基本方向也是没有错误的。如果各位,尤其是青年学生们考虑应有的环境法及其发展时,本书能够作为素材之一。
本书从宗教、文化、社会、法律等多个角度对学界关注较少的印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者将女性社会学理论与婚姻家庭法研究相互结合,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改革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建议。
本书是1997年3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五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和1999年3月在日本爱知大学召开的“第六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日方报告全文的中文翻译。
越南、泰国是东盟成员中两个重要的国家,与我国的关系十分友好,在东盟成员中与我国经贸关系相对较多,为了让与之交往的经贸人员了解这两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编者组织翻译了越南、泰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以便让他们了解两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从而在必要的时候选择诉讼渠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本《越南、老挝民事诉讼法典》由越南民事诉讼法典和泰国民事诉讼法典两部分组成,分别从越文版和泰文版的官方公开出版物译出。
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大契机,是不同文化的冲击、弥补、淘汰与融和;法律文化与制度的发展,也是如此。而中日两国长达1200年间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则是这一认识较生动的说明。 日本刑法理论与制度对中国较全面地发生影响始于晚清。清朝末年,西风东渐,仿效欧洲法律、创制新律以强国,势成必然。而在如何采撷西法方面,日本为中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日本旧制,本依中国唐法,明治以后,改用欧法,从而国势日盛,一跃成为东亚强国。 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的发起下,一些曾在和正在日本学习或者进行过访问研究的中国中青年刑法学者组织和编修了这套《日本刑事法研究丛书》。这些中青年学者都具有较长时间刑法学专业研究的背景和较强的日语能力,而且,都与相关的日本刑法学者保持着比较密切的联系。这些条件都为这套丛
追赶发达国家是发展中国家长久以来的梦想和目标。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体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技术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这对于创新能力不足、技术资源短缺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种全新的挑战。发展中国家还有可能追赶发达国家吗?发展中国家又该以怎样的视角看待今天发达国家极力推崇的知识产权制度?金融危机之后的东亚能否再度创造经济增长的“奇迹”?本书分七章:亟待转变的东亚经济增长模式;技术、经济利益与知识产权;技术供给与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增长;东亚技术供给与经济增长;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地区)技术供给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之争;东亚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与出路,论述了东亚技术供给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既是行政诉讼制度史自身自然演变发展的结果,也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产物。无论是诉讼类型体系的建构,还是具体程序规则的确立,无不是一国、一时代政治形态、权力(权利)制衡关系、法律文化传统的直接体现。日本从1890年至今,其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初步确立、再到正式确立三大发展阶段。每一阶段所欲解决的社会矛盾、所具有的司法资源以及在此背景下所面对的行政审判难题及其司法应对策略都是各不相同的,由此形成了不同阶段下救济功能各有侧重、程序规则各具特色、司法审查广度和深度逐步拓展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借鉴日本成功的制度经验和教训,中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制度化建设首先要摒弃对他国模式的简单模仿,不应将任何一国的法律制度作为可以照搬照抄的“法律典范”。诉讼类型体系的
日本民法近30年来,以1998年时逢日本民法典实施100周年为节点,其前后的主流研究从解释论转向立法论,并分别通过单行法立法和对民法典修改对现行民法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造。特别是现在进行中的债法修改更是欲对日本民法进行可谓脱胎换骨的改造。本文正是以日本民法急剧变动的历史为背景,结合自身研究对日本民法学这段历史的立体素描。作者从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进入民法研究世界是在1982年,今年正好满30年。关于近30年日本民法的研究动向,作者曾经在2010年刊行的日本的杂志上对其特征做过总结。来中国时有几次作报告的机会,所以作者也想借此回顾一下自己30年来的研究历史,将自己研究过的问题分几个题目归纳总结并做进一步的探讨。当然,我个人所涉猎到的研究课题是有限的,自己的研究历程绝不能概括这30年日本民法学历史的整体。但
与我国刑法比较,泰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在第1条开宗明义对有关术语如欺骗、公共场所、凶器、暴力、文书等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有利于准确理解立法原义和统一司法。二是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时间效力,强调“加予行为人的刑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法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对何为泰国领域内犯罪规定完善体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解决管辖问题。三是明确规定了“适用保安处分,应当以裁判时生效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的处分法定原则,并对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利于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四是规定了罚金易服拘役、刑罚加减与停止制度,特别规定了轻罪,有利于罚金的执行和准确量刑。五是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专节规定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