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的欧罗巴文明,孕育出海洋法(即普通法)与大陆法这两颗镶嵌在欧洲版图上的璀璨明珠,它们是环肥燕瘦,各擅其美。本书作者正是为这一迷人的法律风景线所吸引,以一个法律史学家所独有之敏锐目光与厚实功底,带领大家透视美丽面纱背后的庐山真面目,并采用比较与历史的研究方法,将笔锋游刃于英伦诸岛、美利坚与欧陆之间。故,本书虽小,却融会贯通了法律、历史、政治、民族、语言、宗教等学识,不失为欧洲法律史之微型画卷。 这不是一本诘屈聱牙的学术专著,它是作者执鞭剑桥时,面向学子传道授业谆言之集结。既无缘于蒙沐教泽,且通过这方小小的扩音筒,去聆听那来自康桥遥远的回响!
《地下室手记》体现了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的全部艺术特色,内容深刻,形式诡异,既像小说,又像忏悔录,又像哲学论文。作品主人公既像坏人,又像好人;既像小人,又像一个饱经沧桑、逆来顺受的人;既像英雄,又是“非英雄”,又什么都不像。……“地下室人”被认为是“自我中心主义者的典型”,但是又有人认为,“地下室人”是俄国的哈姆雷特,是“多余人”的当代变形。 陀思妥耶夫斯基是他那个时代的“真理的探求者”。 《地下室手记》成为一本越来越受到世人追捧的书,被认为是陀思妥耶夫斯基五部长篇小说的总序,是其创作涯的里程碑。人心的深,人心的苦,人心的无奈与悲剧,人人都有切身体会但又难以言说的,尽在此书中。
《地下室手记》是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的长篇小说。该书由主角地下室人以*人称的方式叙述,地下室人是名年约四十岁左右的退休公务员,他的内心充满了病态的自卑,但又常剖析自己。全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前面部分是地下室人的长篇独白,内容探讨了自由意志、人的非理性、历史的非理性等哲学议题。后面部分是地下室人追溯自己的一段往事,以及他与一名 丽莎相识的经过。 《地下室手记》不仅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代表作,也预视了他后来5本重要的长篇小说:《罪与罚》、《白痴》、《群魔》、《少年》、《卡拉马佐夫兄弟》。该书也被认为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纪德认为:\\\"\\\"这部小说是他的扛鼎之作,或者,如果你们愿意,可以说是打开他思想的钥匙。
乔治·奥威尔(1903—1950)是英国伟大的人道主义作家、新闻记者和社会评论家,的英语文体家。《动物农场》是奥威尔的作品之一,是一则入骨三分的反乌托邦的政治讽喻寓言。农场的一群动物成功地进行了一场“革命”,将压榨他们的人类东家赶出农场,建立起一个平等的动物社会。然而,动物,那些聪明的猪们终却篡夺了革命的果实,成为比人类东家独裁和极权的统治者。“多一个人看奥威尔,就多了一分自由的保障”,有论家如是说。
王室法庭首席法官约翰·福蒂斯丘爵士(约1395~约1477年)无疑是15世纪英格兰为卓越的政治学家。这个小书首次把他的两部重要著作——《英格兰法礼赞》和《论英格兰的政制》——的*版本合并一处,并添加了导论、注释和参考书目,充满了智慧警句。 《英格兰法礼赞》和《论英格兰的政制》——英格兰政治思想*早的作品——乃是出自一个战争与政治动荡年代、一位富于清醒的自我剖析意识并深谙世故沧桑的法律人和政府官员的笔下。两部著作彼此呼应,主张正义,反对专制暴政,对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的法律和政制尤其有独到的见地。谢利·洛克伍德在《导论》中对福蒂斯丘爵士的作品做了清晰的评价,并勾勒出了这两部著作的历史与知识语境,是认识这位开创性的政治理论家的一个便利门径。本书对于我们理解西方政治思想(尤其是中世纪宪政主义)和法律制
本书名为《学说汇纂(第17卷委任与合伙)》,即针对罗马法经典《学说汇纂》中第十七卷的译作。本书采用拉丁文(前半部分)与中文(后半部分)对照的形式编排,方便读者参考原文进行阅读。全书分为两章,内容涉及委任之诉及委任反诉、为了合伙人之诉。作为“罗马法体系下的中国法典化和法学人才培养研究中心”系列项目之一,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本书对于《学说汇纂》甚至罗马法民法的传播和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们研究罗马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书由优士丁尼编著。
《天方夜谭》是古代阿拉伯的一部民间故事集。 故事的起因是一位国王因王后与人私通,便每夜都要娶一个女人,翌晨便杀死,以此消除心中愤恨。而宰相的女儿为解救国中女子便自愿嫁给国王,每日给国王讲一个故事,例如“渔夫与魔鬼”“与四十大盗”“辛巴达航海历险记”……共讲了一千零一夜,*终感化了国王。 本书内容包括万象,大故事套小故事,情节奇幻诡异,节奏感鲜明。书中常将威严的帝王与平凡的百姓,将常见的花鸟鱼虫与想象中的神魔鬼怪,巧妙地融合在一篇篇富有哲理、耐人寻味的故事中,将主人公与命运抗争、与大自然周旋、与成功路途中的种种艰难险阻做斗争的勇敢表现展现在读者面前。读来犹如身临其境,令人不忍释卷。
本法典以犯罪和制裁为主体,从为犯罪规定的要件和罪名到为制裁设定的体系和选择,无不彰显瑞典刑法之轻刑化理念,同时体现瑞典刑法的北欧化特色。尽管瑞典与我国在自然地理、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是《瑞典刑法典》所表现的立法技术和价值取向,无疑值得我国刑法学界研究学习和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匈牙利现行刑法典制定于1978年,历经多次修正。匈牙利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以下九章:刑法和适用范围;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刑罚与处分措施;刑罚的适用;前科消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关于军人的规定;解释性规定。分则包括以下十章:危害国家罪;反人类罪;侵害人身罪;违反交通规章罪;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危害治安罪;破坏经济罪;侵犯财产罪;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黄金鸿.早年毕业于国内大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前往英国进修法律,获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格雷律师会馆授予的大律师资格。先后于香港外交、教育、银行及法律界任职。 本书是作者从卷帙浩繁的英国普通法寨例汇编中疏理出来的60个案例。这些案例都是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的问题,如:警察权力、表达自由、财产保障等等,目的是向读者介绍英国法官们如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书从历史经验的角度阐释了英格兰法律职业与法治之间的密切联系,并从英格兰普通法本身以及普通法法律职业的发展历史,来评述在英格兰法治观念的由来、确立以及含义。本书主要从制度史、生活史的角度去讨论整个主题,并注重打通观念史与制度史之间的鸿沟;从问题的进路,而不是从主义、观念的进路讨论法治问题。本书主要内容是:分权与制约的政治权力结构的确立——普通法司法制度成长的宪政基础;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普通法的形成;中世纪法律职业的初步兴起;从封建到近代——经济成长与社会变迁;近代律师职业的大跃进;普通法心智;法治作为军宪制原则;普通法与本土论似是而非的论调。 本书对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同时,对于法律实务界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有很悠久的传统。它可追溯于1877年,那时发现和侦查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与现代相比有天壤之别,并且那时政治制度和德国社会的道德观念仍被深植于传统的价值观念中。然而在19世纪后半期得以发展的刑事诉讼法对许多问题提出了现代、自由和理智的解决方法,这些问题至今仍困扰着刑事诉讼法学家。重要的是,德国设法提供了一种制度,它建立在法院负有“发现事实真相”的责任,并有当事人很强的介入到诉讼程序中。因此,德国的制度力争取得英美和大陆传统构筑刑事诉讼程序的*混合,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自1877年后,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许多修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很大的加强。然而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没有变,这可能是德国法学家结构保守主义的表现,但也可能是原始立法高质量的实证。 我
现行的《捷克刑法典》(第40/2009号法律),于2009年1月9日通过,2009年8月7日第306/2009号法律进行了修正,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捷克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过渡规定和后条款三卷。总则部分包括八编:编(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编(刑事责任)、第三编(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编(刑事责任的消灭)、第五编(刑事制裁)、第六编(前科消火)、第七编(关于特定犯罪人的特别规定)、第八编(解释性规定)。分则部分包括侵害生命和健康罪等十三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育以独特的专业特色、完整的知识结构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著称,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三会”人才的特征,即能熟练运用外语、懂得并能操作国际经贸业务、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双语教学、案例教学及讨论教学等新型方法融人到比较法和英美法教育之中,其中英美法的合同规则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核心制度。为了阐发英美合同法之精神,本书的撰写力求将合同法的知识体系提纲挈领,并与相应的典型判例相结合,从而帮助广大读者和学生学习和掌握。
本书由四部分组成:部分以阐述欧盟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和框架为主。分四个内容层次:和第二层次分别阐述欧盟反倾销法所具有的法源国际性和法源欧洲性:第三层次解读欧盟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在此基础上,第四层次厘清欧盟对非欧盟成员国进行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划分的法律原则。第二部分主要评析欧盟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并总结出了三种类型、三种不同的正常价值计算方式和三种不同的结果。将众多的案例归类分为三种常见类型,简化了对错综复杂案例的理解和解释。第三部分对案例进行了总体评估和原因分析,从宏观层面和微观案例层面归纳和分析了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原因、主要方法和案例中列举的主要理由,并相应提出了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措施的16条对策和建议。第四部分展望和探析了中欧贸易发展
本书出版于19世纪,至今在法国法律史学界和民事诉讼法学界都有着重要影响力。在法国,该书至今仍是一本研究法国司法制度史、民事诉讼程序史和民事诉讼法史的专著。本书根据翔实的历史文献,还原了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的整个历史过程。 我国对法国法尤其是对法国诉讼法的译介十分稀少,这本书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这个空白,满足国内民诉法研究的急切需要,对于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由原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公布,于1879年10月1日施行的,历经帝国时期、次大战后共和国时期(包括纳粹统治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占领时期、两德分立时期和两德合并后的联邦共和国时期,沿用至今。虽然经过多次修改,有时还是很大的修改,但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未将整个法律废除,彻底更新。所以这部民事诉讼法已有一百年以上的历史。现在对它作一简单的介绍。
德国司法体系对“二战”前后令人发指的纳粹罪行到底应负怎样的责任?对这一问题,战后德国法学界一直讳莫如深。本书是战后德国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本书于80年代末在德国出版后长居畅销书排行榜榜首,很快被译成多国文字,流传甚广,好评如潮;同时也强起了颇多争议。
本书是周梅博士在德国帕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论文。由于以区分原则和无因原则为基础的德国物权法是德国民法中的重要部分,所以本书主要探讨和研究了所有权和 所有权的保护、返还请求权、占有和间接占有及占有中介关系和善意取得等德国物权法上的重要内容。
葡萄牙现行刑法典颁布于1982年9月23日,迄今为止进行了23次修正,其中幅度*的一次是2007年9月4日第59/2007号法律所做的修正。葡葡牙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卷。总则部分包括六编:编(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为)、第三编(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四编(告诉与白诉)、第五编(刑事责任的消灭)、,第六编(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与损害的赔偿)。分则部分包括五编:编(侵犯人身罪)、第二编(侵犯财产罪)、第三编(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罪)、第四编(妨害社会生活罪)、第五编(危害国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