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侵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内容涵盖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因体系和调整范围、行为与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共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消灭时效等,另外对产品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等具体领域的侵权制度也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本书既可以作为法学类研究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供司法系统从事侵权法实践及理论研究者参考。
现代刑罚执行或监狱制度虽发端于英国,却发展于美国,在现代国际社会里美国的刑罚执行或监狱制度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刑罚执行或监狱制度的一个代表。《外国监狱囚犯暴礼及对策研究》以翔实、丰富的资料,给世人展现了外国监狱囚犯,尤其是美国、英国监狱囚犯暴乱的真实场面,凸显了在监狱里,始终存在着监管与反监管、矫治与反矫治的矛盾与斗争,监狱暴乱就是众多的囚犯反监管、反矫治的暴力行为这一事实、规律。作者从现象描述、理论解释、对策反应三个方面作了条缕清晰的分析研究,为监狱系统预防制止囚犯暴乱、暴力活动提供借鉴及参考之用。
公司形式,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形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司的演进中,逐步与法律结合起来,并且愈来愈紧密,公司的许多经验与法律的具体形式融合成一体,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公司形式变成了一种法定形式,公司制度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制度,而公司法则是确立这种形式,体现这种制度的基本法律。??????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我们在做起草公司法的工作时,曾为了能较我地了解国外的公司制度,借鉴有益的经验,组织翻译了美、德、英、法、日等国较新版本的公司法,并由法律出版社合编出版,当时翻译的目的除了立法的需要外,还适应了对外发展经济贸易和国内研究工作的需要。时经五年之后,研究外国公司法不仅仍然是立法工作的课题,而且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扩展,
非洲,这一片美丽而神秘的土地,是早诞生人类的地方,也是法律发展富有特色的地区。一方面,非洲是早形成法律的地方。早在公元前3500年前后,在非洲地埃及就已经出现了立法和司法活动。虽然,这些活动因古代埃及国家的灭亡而不得不中断,但其中的许多制度和原则变成了原住民的习惯而生存至今。由于非洲国家和民族众多,因而保存至今的各种习惯法也特别丰富繁多。另一方面,非洲是早开始移植外国法并予以本土化的地方。自公元前6世纪,随着波斯、希腊、罗马、阿拉伯等入侵非洲,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持续影响非洲法的发展。尤其是进入近代之后,非洲成为了英、法、美、德西等殖民国家蚕食的对象,其法律体系,基本上也成为了英美法律和大陆法系的派生支系。在移植外国法的基础上,非洲法也获得了发展。此外,如同本书在各章中所展示的
本书中文版的面世恰逢其时:中国和南非的商业关系正处于黄金期。自两国在1998年建立外交关系以来,两国间的双边贸易一直是指数级增长。截至2009年底,中国不仅是南非的出口目的地(年出口增长率超过50%),也是南非的进口来源国。两国间的贸易和合作协议将会确保这一趋势持续下去。南非在2011年4月加入影响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即现在所称的“金砖集团(BRICS)”(原来的成员有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使我们更加肯定这一趋势。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极其重要,它不仅可以鼓励在南非和中国之间建立新的商业联系,而且可以巩固两国间现有的商业联系。我们对对方的法律制度了解越多,我们就会做得更好。我们希望本书中文版能够为这一进程作出的贡献。在此我们要向湘潭法学院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的朱伟东博士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提议将本书译成中文
本书是2002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的中译本,以吉林通化金马药业董事长阎永明携款潜逃案为切入点,引入对该法的评析。正文以该法为基础,、完整地对澳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进行了翻译,最终由黄风教授统校,并与司法部赵琳娜主任共同审订。该书对于我们学习澳大利亚现行的犯罪收益追缴方面的法律将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澳大利亚成文法典的制定对统一、规范联邦法院的司法裁判与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规则》 和 《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是人们了解、掌握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制度、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重要途径,这两部法律分别于2019年和2018年作了修订。基于加深了解域外立法现状与立法经验的目的,本书是对这两部法律修订版的翻译,希望对于想了解澳大利亚相关法律制度的读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公司形式,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形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司的演进中,逐步与法律结合起来,并且愈来愈紧密,公司的许多经验与法律的具体形式融合成一体,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公司形式变成了一种法定形式,公司制度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制度,而公司法则是确立这种形式,体现这种制度的基本法律。??????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我们在做起草公司法的工作时,曾为了能较我地了解国外的公司制度,借鉴有益的经验,组织翻译了美、德、英、法、日等国较新版本的公司法,并由法律出版社合编出版,当时翻译的目的除了立法的需要外,还适应了对外发展经济贸易和国内研究工作的需要。时经五年之后,研究外国公司法不仅仍然是立法工作的课题,而且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