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德国债法分论》反映了当前发生的深刻法律变动,这主要是2001年8月1日的使用租赁法改革、2002年1月1日的债法改革以及2002年8月1日颁行的《关于修订损害法规定的第二次法律》。因此,本书显著的部分都必须要完全重新撰写,并且几乎在各处都可以觉察到法律规定称谓的改变。在论述过程中,针对重要的问题,我也指出了从旧法走向新法的路径,并且部分地附加引用了旧的规定(使用租赁法除外,那里或许仅会引起混乱)。尽管如此,我还是尽可能地努力做到简洁并清楚地论述,这当然是以略去某些细节和可能的争议问题为代价的。本书反映了截止到2002年8月初的情况。 关于本书的使用,请允许我再次重复一句以前讲过的话:大学生不应当阅读这里注明的许许多多的裁判,也不应当阅读这里所注明的专业文献;否则的话,大学的学习就没有尽头了。除极少
本书以《刑法的思与辩》为名,主要的意义,乃在于思维的出发点,系以逻辑的思维与辩证为基础,对于刑法学理较少研究的领域或是既有的问题,重作思考。编排的方式,亦系以刑法论理架构为主轴,希望能从思辩过程中,重新界定刑法学中基础理念及个别概念的判断标准。内容的安排,系以刑法变更适用的问题为引导,对此问题辅以具体的变更适用问题,固有图利罪修正的适用检讨,“惩治盗匪条例”废除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次而检视刑法所未真正关注的行为主体定位问题,并连带触及由行为主体所生之参与关系问题的分析;再者,在行为阶段的规范中,重新思考不能未遂规范存在的正当性,进而推展到竞合论问题的回顾与前瞻,并检讨若干误用竞合观念的情况;另有“刑法修正”中对于法律效果刑罚、累犯及假释修正的若干意见,以及涉及特别法的
本书不仅详细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过程、特点与法律地位,而且还以澳门回归前后对比的方式,深入阐释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本书就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行政长官,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全面展开论述。本书阐述了澳门基本法的要义,辨析了其法理基础,探究了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研习了其完善的基本路径。本书的出版,不仅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而且,书中对澳门基本法的解释、修改和完善提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无疑也可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希望由刘宗德等编著的《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能够为我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的交流和学习提供必要的基本资料,也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学者参与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和关心中来。本书共七章节,主要内容为行政诉讼之再审及重新审理程序,行政诉讼裁判之强制执行,行政诉讼之上级审程序,行政诉讼之审程序,行政诉讼之主体等。
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在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的胜利昭示着台湾地区的政策将会有很大改变。马英九多次表示要加强两岸经贸联系,呼吁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马英九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表示:“我认为,如果我们能继续与他们对谈以达到经济关系正常化,我相信和平氛围的感受会增长,这就是我们所期待的。”《纽约时报》的报道认为,“马英九的政策是藉着与大陆关系的加温来强化台湾的经济”,事实上台湾地区目前已成为中国大陆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其中台湾的制造业对于大陆企业的投资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台湾当局同样期望两岸关系缓和能吸引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拉动台湾经济的发展。
《中国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研究》主要研究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具体涉及秘密侦查制度立法背景、立法架构、立法评价与比较,截取通讯及监察制度、通讯监察制度、线民制度、卧底侦查制度、跟踪监视制度等内容,对这些制度比较研究,有助于填补我们在这方面的空白,对于我们完善我们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具有参考价值。
本书是集结作者过去二十余年在台湾发表的学术论著而成。编列的顺序按照文章所叙述的主题在历史上发生时间先后。篇“唯心论与社会主义——费希特政治哲学之研究”,刊载于一九八五年台大法学院社会科学论丛第三十四辑。第二篇原是一本书“韦伯的政治理论及其哲学基础”,一九八三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出版。第三篇也是一本一百六十几页的小书:“政治的新浪漫主义——卡尔·施密特的政治哲学及宪法理论”,一九八一年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以上两本书在台湾早已绝版,如今在北京重印,内心非常欣慰。第四篇“纯粹法学与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以讨论二十世纪初期在奥地利兴起,以凯尔生为首的维也纳学派的理论为内容,原本刊在“法务部”主编的“当代法学名家论文集”,1996年台北法学丛刊社印行。第五篇“宪法诠释学”,这是作者2003年出版
本书包括刑法总则与分则,精要说明刑法的基本概念。全书文字简洁,读者不必在重重浓雾中搜寻出路,为理解所苦,刑法之路,可以有如田园牧歌,悠缓并富含生命情调,本书的许多章尾设有“案例与解题”,解题以考场上可能作答的时间与篇幅呈现,供读者参照;少数解题则较为冗长,可以当做课堂内外的案例演练参考。
《澳门研究丛书·“全球史与澳门”系列·治理与秩序:全球化进程中的澳门法(1553-1999)》尝试以全球史观为视角,宏观考察深嵌于全球化进程中的澳门社会的治理结构与法律秩序,依次梳理自1553年至鸦片战争前夕华洋共处分治而以中国政府主导治理的传统格局,19世纪2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初葡萄牙通过殖民宪制与条约体制推行殖民管治的近代转型,以及1976年至1999年回归前夕通过“一国两制”构想与基本法以实践本地高度自治的现代发展,借此辨识国际局势、国内形势与澳门社会发展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于澳门法之起承转合的历史影响。
本书从我国台湾地区实例及裁判出发,探讨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问题,共计十四篇论文,分为四大部分。部分探讨实体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之理论发展,及其并合程序法罪疑唯轻原则思维之后的运用面向。第二部分处理刑法竟合论与案件同一性的交互作用关系,分别从刑法竞合论的建构、刑诉同一性的重构及两者排列组合关系等三个角度探究。第三部分阐释刑法各罪及其于诉讼上的调查与证明问题,并以肇事逃逸罪之致人死伤要件及诽谤罪之证明真实条款等为例,解析实体法定性与诉讼法证明的联动性。后一部分的裁判回顾以年度为范围,逐笔过滤台湾地区“法院”刑事裁判后,鸟瞰并简评整个年度的刑事裁判发展。
本书为林钰雄教授对于刑事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论文集。全书共分四部分。部分“基础理论”,分别对“刑事诉讼目的”、“侦查法官”、“变更起诉法条与突袭性裁判”、“一部上诉”等问题进行探讨,采用实证及比较的研究方法对重要理论问题进行廓清。第二部分“判解评释”,包括“告知义务”、“强制变换监督判定基准”、“新证据发现”、“保安处分与比例原则及从新从轻原则”,从时效性强的问题入手,研究司法领域的*课题。第三部分“立法评析”,对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点进行对比研究,一一说明新订内容,检讨批评其缺失处。第四部分“附录”两文分别关注电话监听、秘密录音、DNA鉴定等现代刑侦手段对于刑事司法的影响,表达了作者对刑事诉讼核心问题——隐私权的侵害与保障的基本看法。全书篇章触角敏锐、思考深入,充分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即判例法,因此,要了解《基本法》的具体条文如何在香港落实必须要透过了解法院的判决。本书详尽地把香港回归以来香港法院有关《基本法》的重大判决进行分析,并提出香港的普通法应如何与中国法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令《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发挥出来。
本书研究两大类信贷担保:对人的、动产的。“信贷”是指以不同形式提供的任何财务协助,例如,垫款、递延买价、出具保证。本书编研究对人的担保,就是说有人答应请偿由提供的信贷所产生的债务,因此提供信贷的人在债务拖欠时可以向他追讨。第二至六编研究以协议产生的动产担保物权,就是有人提供动产来担保由提供的信贷产生的债务得以清偿。香港大部分信贷由土地担保,但因为篇幅所限,亦因为香港政府正拟改革土地法,所以本书不研究以土地作担保。
本书在整理、分析、批判传统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实务的见解外,尝试突破传统,重新分配刑事诉讼法议题的比重,将阐释重心移转至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强制处分、证据法则、证据禁止及法庭活动等;并在修改版中将阐述范围扩展至2001年的搜索扣押新法规、2002年的法院调查范围、起诉审查、缓起诉制及交付审判等四大新制,以及2003年关于身体检查、鉴定留置、传闻法则、证据禁止、共同被告、准备程序、法庭诘问等证据及审判章节的重大变革。力求新旧共陈,承前启后,为读者呈现对刑事诉讼法的完整及深刻思索。此外,为了“冀以理论,契入实例”,本书每章契合数则案例辅助理解,其中多数取材、改编自台湾实际的案例。体现“诉讼法的生命在于运用”的宗旨。 本书体系完整,共分四编、十五章,分别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组织与公
正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涉及种种复杂问题,弄清楚各种复杂关系,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张美榕同志的《香港冲突法研究》,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判例,条分缕析,构建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理论体系和法律架构,开拓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研究路径,是难能可贵的。我相信,以后一定还会有更多更好的有关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著作面世,但是作为本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著作,意义是重大的。 ——董立坤教授(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回归以来,其冲突法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些新发展。但从国内外现有著述来看,学界关于“香港冲突法”的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替代手段,似非却是,仲裁成不成功的标准之一,反倒要看其能否经得起在法院的异议,无论是针对仲裁裁决的,还是针对仲裁员的。香港的法院,常要决定仲裁裁决的上诉许可、执行,仲裁员的撤换,或是因存在仲裁协议而搁置诉讼,因而有机会考察仲裁及其参与者。可喜的是,《仲裁条例》要求的“不干预”和“当事人自主”原则,在实践中适用得很合理。香港,已是重要和受尊重的仲裁中心之一。 裁判是非对错,法院舍我其谁,这早已成为历史。虽然在大多数地方有过冲突,仲裁已成为较独立的、真正的解决争议的替代手段,特别是解决商业争议。但是,有关仲裁的做法和程序,仲裁和法院的关系,常不易掌握。了解相关的法律、国际条约和案例,至关重要。 莫石博士,国际知名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律师
本书从澳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简化与改进、民事诉讼法典的本地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澳门的发展、回归后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和澳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评价七个方面对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于澳门民事诉讼制度在法律现代化和本地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澳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思路和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