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基于国际产学研各界对未来制造形态的探索,从新一轮工业革命的视角深刻剖析并预测了工厂组织形态的演变,生动展示了制造业向全生态、全生命周期变迁的步伐,并创造性地提出了 未来工场 的概念,把技术变革与场景创新有机融合起来。书中全景式呈现了以 产城人文 融合为核心,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为导向,以数字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为关键支撑的未来制造场景,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获多位院士、专家、企业家高度评价。
本书根据 的税收政策论述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阐述了企业融资决策、投资决策、分立合并、海外投资等主要经营环节的纳税筹划,介绍了物流企业、金融企业、餐饮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出版企业等典型行业的纳税筹划。为了反映税收政策的 变化,本书第7版对大部分纳税筹划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删除了已经失效的税收政策,增加了针对 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本书列举了200多个纳税筹划经典案例以及500多个纳税筹划法律文件,可谓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宝典”。
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诚信纳税,征纳双方是不该出现对立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为客观存在行政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以,为了保护“弱势”的行政管理相对方而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比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管理主体是不能反诉的。本书不仅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税款征收、行政许可、税务稽查取证、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税务)等系列概念、业务实质、工作流程和期限时效等内容,而且通过对二十二个典型的真实的案例剖析,分析败诉原因、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同时,对税收法律救济的发展愿景,做出美好的憧憬和展望。殷切期待着早日在基层 和中级 开设行政(税务)法庭,实现税收法律救济的行政诉讼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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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著名丛书一克莱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它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结构,分别以公司法的五大关键特征为出发点,以四种公亩]模式为样本,以公司法的中心关系为主要议题,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策略避免缺陷、发挥优点,从而平衡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控制者与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总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本书语言简明干练、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读性很强,是研究和学习公司法的学者和学生的参考书。
《实务刑法评注》第二版自2024年1月出版以来,已届一年。一年多来,我国刑法司法层面规范更新较多:“两高”和有关部门发布多件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案例,均涉及刑法条文的适用。这就使得第二版《实务刑法评注》已不能充分满足刑事司法实务所需,修订推出第三版成为必然。第三版悉数增补最新刑法条文和司法规则(亦增补了此前遗漏的个别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并对原有规则作了衔接的必要技术处理、厘清规则层级,方便快速查找;同时,新增人民法院案例库部分参考案例和法答网、检答网部分答疑,增补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复函和《刑事审判参考》新增案例规则(截至第141辑第1623号案例),梳理收录《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2辑)相关内容 ,进一步系统完善刑法适用规则体系。作此修订后,第三版的篇幅略有扩充(增加约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共六章,包括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
本书自初版以来已有10年,7年前第二版时稍有修改。7年来,国际国内民商法、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关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也日新月异。我们利用第三版新版之际,在保留原版章节基本不变,并尽可能控制全书篇幅的前提下,除了对原书部分表述进行精简优化、更正个别印刷错误、替换明显过时的案例外,根据2020年5月中国颁布的民法典,以及近年国内外民商法修改的情况,全面修改甚至替换了原书的内容。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根据中外近年公司法修改情况,大幅度修改了商事组织法一章公司法一节的相关部分,更加客观地反映全球公司法的主要规则和发展演变趋势。 第二,将原书中涉及国内民法基本制度基本规则,特别是构成民法典各编的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及其变化,均替换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由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外国主权国家;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分;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明确部署。及时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能够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 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正对现行监察
税法与作为私法的民商法之间何以能够发生关系?如何发生关系?发生的关系又应如何协调?本书回答的正是上述问题。换言之,本书研究的主旨就在于发掘税法与私法关系的本源,分析二者关系的形态,并且探讨当二者关系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加以协调。 本书认为,以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障为本源,税法与私法之间具有内在而又广泛的联系,表现在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两方面。前者,以契约精神及其所内涵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等要素为支点,深入影响到税法的概念和本质、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行为、税法的价值和原则等基本范畴;后者,则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媒介,进而导致税法在税收债务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方面对私法的借鉴和引入。由此,作者试图以税法与私法的关系研究为起点,突破传统税法学缺乏自身理论基础的困境,促成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