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公法系列教材之一,依据*高等教育司制订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国法制史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编撰。在总结教学科研和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本书充分利用文献档案资料和文物考古材料,广泛吸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新成果,试图反映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新水平。 全书共分十二章,以中国法制发展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基本脉络,从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渊源、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诸方面简明掂要地阐述了各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其主要特点是篇幅精练,内容简明,突出重点难点,力图客观叙述法制历史,尽量减少作者主观评判,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理论分析的能力。本书可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也可供相关专业学生作为学
海峡两岸虽有研究明代法治之学者,但有关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则少有学者从事。而近年来,有关之史料陆续整理编印出版,遂便于本书的撰写。 本书分为六章,除章(序论)及第六章(结论)外,第二章论述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又名为: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京师案件审理程序及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16世纪,西方传教士的接踵而至为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奠定了基础。 然而,直至清初,他们才开始把西方法律、法学带到中国。当中国传统法制遭遇西方文明,中国近代法制又有怎样的发展呢?《法制史话》从清初国际法的传人开始,到中西法律的磨合,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以丰富的史料,向读者详细介绍了西方法学的引入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影响,以及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历程。 《法制史话》的作者是李力。
民国时期的契约制度,是清末修律以来法律制度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产物。本书关注的焦点 在于该时期契约制度的各种“变化”:国家契约法是否发生了近代化的实质性变化,何时、通过 何种途径、何种方式进行近代化;民间的契约实践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变化与国家契约法的近代 化是同步,还是存在冲突;司法机关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通过对传统与近代、国家法与民间 实践等方面的考察。描述出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一个侧面。
本教材是在作者多年讲授的《中国法制史》课讲义基础上成书的,主要论述了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转型及其演变发展的规律。它适合做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夜大法学专业专科以及专升本、高等自学考试法学专业专科以及专升本的《中国法制史》课的教材。 作者注意总结教学实践经验,吸纳学术界*科研成果。本教材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明快、力避繁杂,给教师讲授和学生阅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每章之后附有一定量的思考题以及与本章内容有关的资料和案例。书的后附有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以供教师和学生在讲授、学习过程中参考之用。惟其如此,使本教材在国内众多同类教材中别具一格,有自己鲜明的特色。
明清时期证据制度的内容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的规定;二是实践的做法;三是理论与经验的总结。为此,研究明清时期的民事证据制度就离不开这三方面的资料。本书主要运用两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了明清民事证据制度总论、明清民事证据方法论、明清民事证据制度运行论、明清民事证据制度背景要素论等内容。
所谓学术,据《辞海》解释,是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而学问则是学习、问难。①做学问、搞学术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它既要有努力的学习,又要有潜心的沉思,来不得半点马虎,几乎没有任何捷径可走。严格说来,学问与学术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何怀宏说:“学术是大家的,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有规有界。学问是个人的,学问乃自我之心得,无端无涯。”②对大部分人文学科的学者来说,做学问主要是在书斋里面,得耐得住寂寞。虽然学者们要面对现实,但只有经得起冷板凳的磨炼才能产出真正的学术。做学问讲究个人的修养,是把思想变成文字的过程。思想一旦变成用文字表述的作品,学问就成了学术成果。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就是书斋里的“革命”,而“革命”性的学术是促使社会进步的精神力量。然而,学问是怎样产生,又是如何变成学术的呢?
在西方,司法独立对于实现法治、构建宪政以及保障人权意义重大。清末开启了中国司法独立的历史。基于必要性至可行性的演进顺序,本书《事实与逻辑(清末司法独立解读)》将清末司法独立分为思想、制度与实效三个层面,进行文化、政治和社会全景式的考察:在思想层面上得出,清末司法独立与宪政从未在国家主权领域获得一种实质性联系。从制度形成中看到,权力角逐是其中真实的动力,其所体现的“权力争斗”而非“权力对抗”的倾向,影响今后中国司法独立的趋向。在考察实效后发现,清末司法独立体现的一种“刀把子”而非“圆盾”的倾向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权利。以上的解读,依赖事实与逻辑的关联。然而在学术研究中,事实与逻辑所表达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是变动不居的。主观与客观、事实与逻辑之间的决定论因而莫衷一是。我们应该警惕任何一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内部因素和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有其固有的特殊轨迹,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交织着异常复杂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社会转型对法制现代化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对社会转型也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在这一互动进程中,1840年至1928年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经历了启蒙期、发生期和徘徊期三个阶段。伴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历史递嬗,社会思潮、知识分子转型、法学教育转型对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书分为三篇。 篇:传统司法解析——权能与文化。本篇以始于秦汉、延续数千年的传统司法为蓝本,从司法权性质、司法主体、司法宗旨等方面全面剖析了我国古代司法的特征和效用,指出以刑为主的法律体面全面剖析了我国古代司法的特征和效用,指出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造就成以刑审惩罪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与程序制度;民刑不分、律(刑)学独盛的知识体系造就了司法者知识技能地褊狭,加之闭隘的农耕经济阻碍了社会分工,无法刺激司法职能的扩展,使传统司法绵亘千年,而难有质的突破;请罪为主、惩办为要的审判理念,使刑事司法技能有所增进,却终困缺乏理性启导与职业支撑而陷于君主专制主义的泥沼,往复循环。 第二篇:传统司法的转型——嬗变与踯躅。在延续百年的司法转型中,本篇择取清末、民国和共和国三个重要时段所推展的性
本书为《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系列图书之一 ,1933 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分为九章,从宇宙现象及其法则以及社会生活的方面切入题目,进而分别论述了院士社会时代、原始国家时代、封建制度时代、资本主义时代和社会主义时代的法律现象,提出了以社会生活为根据的法律观。
对于清末民初法律继受课题的探讨,相对于刑事法而言,民事法还是一片有待开垦的荒野。而本书写作的主要论点在检视当代民法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契约自由"的概念,在民国初年(1912-1928),民法典尚未具备的年代究竟如何萌生?是否透过当时审判机构大理院的司法实践而出现?而这样的历史事实背后所代表的社会意义与文化意义又是什么?本书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与解答。
本书是关于中国清代与民国期间的法律与司法实践的研究专著。全书共三部分:导论;部,从清代法律到国民党法律;第二部,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的比较。其中,部分为三章,介绍国民党民事法律的产生到成形过程,第二部分为七章,从典、田面权、债、赡养、婚姻等几个方面对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后的第十一章是结论。本书有两条线索:一是回答从清代到1949年,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与不变;二是通过对清代与民国时期司法实践的考察,否定了“好人不见官”的传统看法,明确指出在此期间多数老百姓是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多数县令、法官也是依法行事。
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发轫于晚清,历经民国与新中国,迄今已逾百年。这既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法制文明演进过程,也是本土与西方两种异质文化碰撞与冲突的场域。本书对各个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法律制度、思想与实践三个层面及其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出了细致的梳理与阐释。希望这种经由历史而获致的探讨与反思能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提供前进的理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