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 范式 意义的著作。作者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yi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zui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和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到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直至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习惯法所在社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以关照现今在法律实践上的问题。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典范。
公法与私法一直是平行发展的。在私法中,个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渐消失;个人意志自身缺乏为自己赢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领域,我们不再相信在公职人员背后存在一个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权的实体,这些公职人员只是这一实体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规制主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毋宁说,它是对于组织和管理某些服务来说必不可少的规则体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权国家的命令,它是一种服务或者一群公务人员的组织规则。行政行为也不再是一位发布命令的官员的行为或一位执行命令的公务人员的行为,它是一种根据服务规则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永远必须同样接受一些法院的审查。如果一项行政行为违反了某一成文法规,任何一位受到影响的个人都可以要求该行为无效,这种要求并非基于一项主观权利
本书依据大量手资料,再现了晚清各级审判厅——同时又是中国早的地方法院——成立和动作的全过程,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分析了各级审判厅对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突破,多角度分析了各极审判厅在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后指出,晚清各级审判厅的筹设是中国司法审判史上的大事,是司法独立思想在地方的首次实施,将四级三审制落到了实处。其中,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对程序的重视、民刑案件分别审理和以专业化考试选拔法官等成果为民国所继承和发展,并对建国后的司法审判制度间接产生了影响。
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16世纪,西方传教士的接踵而至为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奠定了基础。 然而,直至清初,他们才开始把西方法律、法学带到中国。当中国传统法制遭遇西方文明,中国近代法制又有怎样的发展呢?《法制史话》从清初国际法的传人开始,到中西法律的磨合,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以丰富的史料,向读者详细介绍了西方法学的引入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影响,以及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历程。 《法制史话》的作者是李力。
明清时期,以讼师秘本为主要载体的民间讼学,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讼学以落魄文人为职业群体,以乡村百姓为主要传播对象,采摭律学成果,杂以刀笔珥语,假以公案判例,提炼撰状技巧,兼容合成为一种诉讼攻防之术.它根植于乡土社会,表达了基层民众的话语方式,满足了民间纠纷诉讼常备的法律知识,激发了乡村民众的诉讼热情,不仅冲击了中国古代无讼观的价值理念,并对地方司法体制形成潜在的挑战。尽管明清讼学一直受到官方的排斥和打击,但它仍然以各种隐秘的方式存在着,并填充了正统学问所不备的诉讼实学的真空,成为民间日用应酬常识的草根法学,为了解我国古代乡村民众的法律知识形成及其处置纠纷的基本技巧,提供了生动例证。
对于清末民初法律继受课题的探讨,相对于刑事法而言,民事法还是一片有待开垦的荒野。而本书写作的主要论点在检视当代民法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契约自由"的概念,在民国初年(1912-1928),民法典尚未具备的年代究竟如何萌生?是否透过当时审判机构大理院的司法实践而出现?而这样的历史事实背后所代表的社会意义与文化意义又是什么?本书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与解答。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但法律的儒家化并非在唐代以后便已告终结,而是 在宋元以后呈现出新的特征。本书通过较为深入地探 讨清代妇女改嫁相关法律问题,试图以这一具体问题 为例,揭示出儒家思想内部的丰富性和内在)中突, 及其作为实际的法理对法律领域所产生的影响。 吴正茂编著的《清代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首 先讨论了妇女改嫁的主婚人问题,通过对民间习惯法 和具体司法案例的考察和分析,探讨了改嫁主婚人之 争中所体现的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如 何认识女子出嫁以后与夫家、母家的法律关系。本书 经分析认为,将出嫁女子在人身上完全归属于夫家的 倾向,不利于夫家与母家主婚权之争的妥善解决,也 与女子出嫁后与两家的实际法律关系不相符。民间习 惯法中显示了对该问题的较好的解决方
元明清时期是傣族历史上被纳入中央王朝统治体系中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傣族社会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傣族土司制度;傣族社会政治身份、性别、经济地位和宗教(佛教)等级制度;傣族刑事、军事法律制度;傣族民事法律制度以及傣族纠纷解决制度等。由于傣族社会生产力发展导致傣族社会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元代以来中央王朝的政治统治和加之外来文化(包括汉文化、东南亚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和佛教文化等)的影响,傣族法律制度的结构、内容和法律精神以及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黎族习惯法确实存在,它覆盖黎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有很先进的理念(不少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理念),比如尊崇女性、重视人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诚信交易,规则完善、执行有效。正是它的存在,才实现了古代中央政权的“以夷制夷”的治理黎族社会的方针。
本书系统地阐述了清代民族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深入分析了清代民族立法的发展趋势和特殊作用,认真总结了清代民族立法与实施的经验,特别是在民族法规性质的认定,民族立法内地化等问题上,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关于清代民族法规的具体特点、相互关系和发展趋势的论证,特别是关于清代民族法规发达的原因、蕴含的法学意义与历史意义的探寻和阐明,不仅是同行学者当时尚未论及的,而且是学界近年的相关研究成果也不可替代的。选题新颖,资料充实,观点明确,立论允当,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本文从法律史的角度,对“一国两制”法律化的历史进行考察,结合政治学、历史学等学科的交叉运用,对“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的实践进行思考,为解决两个特别行政区在实践中已经遇到的问题提供理论参考和对策建议;为防止影响香港、澳门长期繁荣和稳定问题的出现,提供法律支持;并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台湾问题和治理台湾进行展望。
这本文集收录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专职与兼耽(本校)研究人员发表的论著37篇。从时间上看起自1980年,迄至2006年。虽然作者关注的热点不同,涉猎的方面和切入的角度也有异,但都围绕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弘扬中华法文化,这是法史学人的天职。为了展示学术发展的真实进程,所录文章除个别错字改正外,不做改动。 中国政法大学从1990年起,便招收中国法文化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我在1991年3月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简谈中国法律文化》一文提出:“要从浩瀚的法律文化资料中吸取精华,为当前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如果说十六年前中国法文化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蓓蕾阶段,那么今天已经是万紫千红的春深花圃,中青年学者迅速成熟起来,成为中国法文化研究的中坚力量。 有着四千余年法制文明悠久历史的中国,遗留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