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视角的新颖性与探讨内容的挑战性是同时具备的。本书从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发刑法理论的变迁入手,针对日益隆兴的网络技术对当代社会的深刻影响,阐述了刑法学的应有态度。在对技术环境下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之正当性探讨时,注意了探求背后的社会控制政策、人的思维模式、刑法及社会的价值取向等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其中探讨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根源时引入技术可能性的概念。网络刑法中的技术制衡作用很重要地表现在分析犯罪成立的技术内涵,这里主要研究的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影响。书中还就网络刑事立法以及网络技术对立法产生的影响和网络刑事司法可能性的实体、程序两个层面进行了研究。
从刑法规范角度对案件进行探讨固然重要,但是,作为我国转型时期的严重社会问题的*表现,近年来所发生的热点刑事案件已经不完全是刑法问题,从根本而言当属于社会问题,因此,利用相关的社会科学理论,从刑法规范之外的视角对这些案件进行解读尤显必要。鉴于此,本书尝试利用社会学、犯罪学、文化学、刑事政策学、新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从多个视角对这些热点刑事案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曲伶俐编著的《刑法修正案 八 专题研究》主要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的宏观问题、刑罚结构问题以及增修犯罪问题等展开了深入的探讨。这些论文紧密围绕上述主题,选题集中,观点交锋,论证有力,达到了推进积累、开拓创新的目的。
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一直只是作为一个不冷不热的学术话题在学界时不时被人提起,但近年来以此为题的研究越来越活跃。相关论述涉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学说、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有的还对制度建立的立法模式、补偿对象、机构设置等进行了初步设计。应该说这些成果对我国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涉及现实问题较多,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进行理论论证和实证调研,对于推动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对于制度具体运作提供客观的可行性的设计,为我国未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稳妥推进提出可行性建议,对于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
本文侧重于从宏观上探讨刑罚轻缓化的根据并论证中国刑罚轻缓化改革的总体设想。全文共分为七章:章首解读了刑罚轻缓化的含义,并辨析了刑罚轻缓化及其相关概念;第二章以历史发展为顺序,对近代以来的各种刑罚轻缓化思想进行了梳理;第三章依据和利用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以及犯罪学对刑罚效果的研究成果,揭示和批判了重刑主义刑事政策在犯罪控制效果上的局限性,论证了刑罚轻缓化的合理性;第四章从人道主义价值观念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出发,论证刑罚轻缓化在伦理上的正当性;第五章从社会学视角出发,论证刑罚轻缓化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基础和政治基础;第六章对世界各国刑罚轻缓化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全景式的概述;后一章将视线聚焦于中国,分析了我国重刑化刑事政策的表现及原因,论证了中国实行刑罚轻缓化的
本书通过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了“论理法”是在中国古代特色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并与儒家的道德观紧密联系的,是世界范围内早期的“道德法”基本刑态之一。阐述了论理刑法的缺陷在于道德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得出了当代中国刑法运行必须考虑与中国社会道德互相支撑的结论。 中国古代刑法文化源远流长,蕴涵丰富,从精神、制度到司法技术都对当代中国的刑事法制发生着或深或浅的影响。因此,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在比较和借鉴的意义上,不仅应该关注西方成熟的理论和实践。而且应该将目光投向自身的传统。正如本书作者所指出的:“我们很难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刑法中直接找到传统刑法的影子,但新的刑法不是凭空的创造,虽然它是对过去的有意识的反动,但也是对先前存在的制度和思想的再创造。” 对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通常基于如下三
《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推出以来,得到了广大学生读者的支持与厚爱,有许多热心读者来信来电,向我们提出改进的建议。其中不少读者表达了这样的希望:分别针对法学专业教育涉及的主要部门法学,编辑一套定价低廉、便于携带的“法律手册”分册。 本套丛书,即是源于读者的上述需求。 丛书共分九册:《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 丛书的主要特点在于: 选编与各门课程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对全部法律条文给出条文主旨; 编注式的体例,将“重点法条注释”、“司考真题自测”、“关联法条”等栏目融入法律文本之中,便于读者深入学习和理解法条的含义: 各分册均结合其学科特点,采取*该学科学习的编纂方式,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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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内容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实然的价值选择——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概述,这一编主要从实然角度总结了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通过对实然定在现状的分析,希望提出解决未成年人刑罚的建议。本书下编为应然的价值选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述评。此编以实然的现状分析为基础,提出了完善耒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合理建议。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未遂犯,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早在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学家就提出了未遂犯的概念,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封建时代的刑法里都没有关于未遂犯的一般概念和处罚原则的规定。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是世界上早的规定未遂犯的立法例,由此开始了刑法学界对未遂犯的系统研究。时至今日,未遂犯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典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本文主要从未遂犯的沿革和概念、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不能犯、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原则、未遂犯的立法完善六个方面加以论述。 章从未遂犯的沿革与立法例入手,分析了未遂犯的概念和种类。首先,介绍了未遂犯的沿革和立法例。在大陆法系有以德国刑法典为代表的广义未遂犯的立法例和以法国刑法典为代表的狭义未遂犯的立法例,而意大利刑法典则开创了以“犯罪行为的相称性”和“犯罪行为
“疑罪问题是刑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也“始终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经常遇到、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本书针对刑事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疑罪问题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进行了深刻剖析,提出了更加科学、严谨的疑罪概念;接着从犯罪构成的独特视角对疑罪问题进行了考察;然后通过横向与纵向比较研究,并借助实证分析,提出并论证了我国应当确立的疑罪认定标准与处理疑罪应当坚持的原则;再就疑罪案件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予以了深度考察;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认定和处理疑罪问题的一揽子立法与司法建议。
收录历次刑法修正案文本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新旧对照,查阅便捷。
本书具有如下特色和创新: ,准确界定了行刑社会化这个素有争议的命题。作者在全面考察、比较和借鉴诸家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这一界定概括了行刑社会化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如时空范围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核心是拓展与外界的联系与交往、*程度实现行刑机关内在环境与自由社会相接近,终目标是促使罪犯顺利地返回社会并适应现实社会,涵盖了行刑社会化的主体、场所、内容以及基本目标。这一定义比较科学全面地界定了行刑社会化的内涵与外延。 第二,作
本书从科学哲学立场出发,对作为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概念进行了哲学性反思与科学性建构,提出将刑事权力作为刑事政策的逻辑支点,并对刑事权力概念作了权力政治学分析。在此基础上,本书对刑事政策与刑事政治、刑事政策与公共政策、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等范畴间关系进行了厘定与诠释,并对近代以来刑事政策实践的主要哲学基础作了分析和总结。本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概念、新的原理、新的命题,力图为刑事政策学的学科建制清理地基。
本书是《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的子项目—人格刑法的结项成果。人格刑法课题的研究,既有前瞻性、前沿性,又富挑战性、风险性。本书运用学科交叉之研究方法,即融犯罪学、人格心理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为一体,以及实证方法,即实地调查监狱犯人的人格状况,对人格刑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本书提出了人格刑法是近代刑法观演进的结果,是21世纪的必然抉择的命题,认为犯罪人是刑事科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犯罪危险性人格是犯罪人区别于正常人的本质特征。进而,依据实际调查的结果,对犯罪危险性人格的类型以及测量方法,进行了具体论述。本书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缩小犯罪圈、提高刑罚效能为基点,结合中国实际,对刑事法人格化,即如何将犯罪人格引入定罪、量刑、行刑机制,做
《人格体 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怎样对个人施加刑罚才是合法的?帕夫利克否定了长久以来作为通说的预防论。而公民所信赖的公正与安全的恢复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满意。取而代之的是,透过黑格尔他注意到了自由与国家秩序的辩证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个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开。这就意味着:“谁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时也就妨碍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国家所保护的法秩序,而这种法秩序是他作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诚而负有责任的。”刑罚服务于法的保护及由此对自由的保护,犯罪人也会同时因他“作为公民被承认,且如黑格尔所说,被尊重”而获得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