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我国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司法化进行完善,研究以 理论综述 域外制度综述 立法完善 处遇完善 的逻辑顺序展开论述。从当前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模式的发展方向来看,处遇模式的司法化是今后主流发展方向。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9年2月发布的《2018-2022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来看,计划在未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防治措施,包括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惩罚,以期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的社会融合和个人发展。在研究方法上,采取法教义学、文献综述、类型分析及进行研究。在作者看来,想要完成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立法完善,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保护处分与现行刑事司法体系相融合,形成 刑罚-非刑处罚-保护处分 的刑事后果体系;二是与相关部分法的衔接,包括我国刑法、刑事诉讼
当前,我国的刑事法研究不仅日益繁荣,而且正处在重要的转型阶段,更多地借鉴国外前沿研究成果正当其时,这既能为我国了解国外前沿成果创造更多的机会,也能为我国刑事法研究走向世界铺平道路。本书秉承开放包容,博采众长的理念,旨在通过翻译国外刑事法的前沿成果,来为我国刑事法研究提供域外经验,扩展视野。 本书主题是当下国内外最为关注的网络刑法问题,内容主要遴选近来国外关于网络刑法的前沿论文、立法、判例,分主题专论、刑法评注、判例研究、立法动态、环球视野五个栏目,目的在于通过引介德国、英美、日本的先进研究成果,为我国网络刑法的研究提供借鉴,并打开一扇新的窗口,扩大研究者的视野范围。研究者凭借本书所收录的文章,可以站在更加国际化、体系化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网络刑法研究的现状及趋势,加深相关问
本书以缓刑犯的社区矫正为视角,对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制度、实践及相关理论内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作者首先探讨了对缓刑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性质,主张对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然后,研究了对缓刑犯的调查评估,探讨了以调查评估为基础的分级监督管理,以犯罪类型为主、犯罪年龄为辅的集中教育和基于需要评估的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分类教育矫正,提出了以需要评估为基础的个别化帮扶机制改革建议;探讨了对缓刑犯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建议根据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社区矫正方案。这些研究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深化,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的完善与创新,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中的不少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是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值得广大理论研究者和实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版次表1.《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刘家琛主编,2000年6月出版2.《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精装、平装),刘家琛主编,2002年9月出版3.《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刘家琛主编,2004年10月出版4.《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第4版),刘家琛主编,2006年8月出版5.《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第5版),刘家琛主编,2008年1月出版6.《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下),张军主编,2009年11月出版7.《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下)(第2版),张军主编,2011年9月出版8.《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下)(第3版),张军主编,2013年9月出版9.《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
德、日刑法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我国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不同,经由犯罪构成识别而形成的犯罪类型呈现差异。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和现实生活实际,不能顾此失彼。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凸显出新的危害行为类型及新的危险源头,现有刑事立法无法应对。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立法趋势及司法应对危险方法就显得很有意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及社会发展境况,对我国危险犯及风险社会风险的治理展开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绪论部分主要讨论犯罪分类,为研究我国危险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根据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结果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
依照大清刑律草案分则的规定排列了36类罪,依今日中国大陆刑法理论进行概括,可分为七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与贿赂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刑法分则》作者熊元翰论述有详有略,将更多的笔墨放在社会上多发或者是法律上有新的变化的罪种上,并对犯罪的罪种、构成要件、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规定的不足之处等进行阐述。许多论述,至今看来仍然具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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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聪著的《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信条学意义研究》讲述了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是关乎刑法学理论与实践全局的根本性且 争议性的话题。作为 运用刑罚而希望对一般公民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刑罚一般预防目的不仅包括以心理强制为基础的一般威慑,而且还包括以塑造忠诚为核心的积极方面的内容。作为现代刑法学基本信条的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是 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标导向,是刑法信条学中刑罚构造原理的理论核心, 是犯罪构造原理的逻辑起点。由此,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承担着刑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理论论证的重要任务。将刑罚一般预防目的作为我国刑事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指引,不仅可以描绘一幅关于刑法信条学理论观点和体系构建的崭新理论图景,而且对于塑造我国公民法律忠诚的理想以及推进 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罪:解构与应用》采用跨领域的动态研究方法,突破时间、空间以及学术领域的局限,从浩瀚纷杂的具体社会现象中提炼出罪的基本属性这个概念,并在它们之间的纵横关系的基础上,对刑法中的罪的设置与认定规律进行挖掘与探索,将有关罪的具体问题置于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与趋势中去观察与解读,立意高远、论证周密。
德、日刑法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我国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不同,经由犯罪构成识别而形成的犯罪类型呈现差异。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和现实生活实际,不能顾此失彼。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凸显出新的危害行为类型及新的危险源头,现有刑事立法无法应对。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立法趋势及司法应对危险方法就显得很有意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及社会发展境况,对我国危险犯及风险社会风险的治理展开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绪论部分主要讨论犯罪分类,为研究我国危险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根据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结果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
包庇犯罪和典型包庇犯罪都不是法律上的一类犯罪,只是理论上的一类侵犯国家刑事司法权的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易发、常见并且较难认定、区分的一类妨害刑事司法活动的犯罪。 对某个包庇罪的诸多问题也是从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甚至有的还存在严惩的分歧。笔者揣测,对“包庇罪K”系统研究的欠缺及其分歧的存在,恐怕是典型包庇犯罪和非典型包庇犯罪即包庇犯罪之间立法出现混乱、矛盾、冲突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末学后进”的刑法学人,作者自知学术研究要求理论之深厚、学识之广博的重要性,也自知才疏学浅,但笔者愿望有借鉴学界前辈、同仁研究成果和古今中外有效包庇犯罪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典型包庇犯罪的基本问题作些力所能及的探索,以期对我国典型犯罪的系统研究、典型包庇犯罪与其他具有“包庇”内容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版次表 1.《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刘家琛主编,2000年6月出版 2.《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精装、平装),刘家琛主编,2002年9月出版 3.《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刘家琛主编,2004年10月出版 4.《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第4版),刘家琛主编,2006年8月出版 5.《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下)(第5版),刘家琛主编,2008年1月出版 6.《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下),张军主编,2009年11月出版 7.《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下)(第2版),张军主编,2011年9月出版 8.《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下)(第3版),张军主编,2013年9月出版 9.《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德、日刑法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我国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不同,经由犯罪构成识别而形成的犯罪类型呈现差异。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和现实生活实际,不能顾此失彼。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凸显出新的危害行为类型及新的危险源头,现有刑事立法无法应对。因此,风险社会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立法趋势及司法应对危险方法就显得很有意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及社会发展境况,对我国危险犯及风险社会风险的治理展开研究,以助益于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 绪论部分主要讨论犯罪分类,为研究我国危险犯建立前提。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根据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结果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