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由于我国刑法学与前苏联刑法学的移植和借鉴关系,我国刑法学中犯罪客体理论基本上源于前苏联。本书以犯罪客体这一学术范畴为重心,充分利用相关的学术资源,跳出传统的思维方式,以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可以促进刑法学的研究,扶植刑法学的新生力量。
根据犯罪进展的不同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在此基础上区别量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但何谓犯罪既遂、其标准是什么,并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明确了的问题。 本文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部分,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完成并非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的实现,也非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的完成,而是体现立法者立法意图的犯罪完成。第二部分,犯罪既遂的范围。第三部分,犯罪既遂的类型。该部分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指出了犯罪完成的具体标志。第四部分,犯罪既遂与刑法相关问题。就犯罪既遂与刑法中的相关问题如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S),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在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入选北京市“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小说五部,其中四部被译成法文、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出版,部英文版小说也即将问世,并有一部小说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说”;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
本书以案件社会学理论为参照,在理论思辨和实证研究双重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理论。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由于现行刑事立法赋予法官李有的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刑事法治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法官自由裁量权受诸多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定罪量刑的过程及其表现出来的样式就是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由于同性质的具体案件社会结构不同或同一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社会结构不同,法官受其影响程度也不同,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由此而生。实现定罪量刑公正的关键在于避免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发生作用。
本文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环境刊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以传统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内地制度,在立法方面以严重的环境污染罪行为惩处对象,执法上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跨部门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刑峻法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比较而言,以成文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香港制度,在立法方面将环境污染行为全面刑事化,执法上以环境保护署为主的独立的方式进行执行,而司法上则以严格遵守既定的司法程序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总体而言,虽然两地对违法的污染环境犯罪者都能作出惩罚,但还未足以有效地控制和阻吓环境污染的罪行。
本书以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为客观背景,结合于丰富详实的调查资料,对中国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对中国流动人口犯罪领域的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给合查办腐败案件的实践和对大量腐败个案的分析,较为准确科学地揭示了腐败行为内在的心里机制;针对社会预防和个体预防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了对腐败实施的心理预防的具体对策措施,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现实针对性。 本书,对于手握公共权力的各级各类官员,不失为一本警醒自我、提升自我,强化思想道德修养、健全心理品质的好读物、好教材;结于从事反腐倡廉和职务犯罪预防实际工作的同志,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从事反腐倡廉和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的同志,在开拓研究领域、创新研究方法方面具有很好的启发作用。
近代中国法律改革,随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确立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围绕这一原则,更曾展开一场“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的论战。笔者的问题意识是:法律转型时期,从比附援引到罪刑法定,是断裂抑或进化,有怎样的变与不变? 传统法中的比附援引,因为具有类推的性质,不符合近代罪刑法定之要求,而多被诟病。但如果我们了解传统司法的要求和传统立法的特点,或许会对比附有“同情的理解”。传统司法要求“引断允协”与“情罪相符”,前者要求能够援引适当的法条,后者乃追求个案的公正;传统法条以“客观具体化”与“*法定刑”为特征,两者间存在紧张关系。客观具体化的立法使得法条过于僵硬,难以涵摄具体事实,“法无明文”的情况实际上是司法中的常态;*法定刑与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这种“实质正义”之间更无法
在重视人勺人关系的小国传统社会,自然不乏对研究人与人关系的犯罪学的关注,中国法制史很大程度上是关于与犯罪作斗争的历史。然而,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思维方式,致使三于多年的中国文明史一直没有将犯罪研究形成犯罪学。新中国成立后,犯罪学的名称在中国大陆消失了30年之久,“左”的一套使中国的犯罪学成为无人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科学的春天到来,犯罪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们由于起步晚,至门前研究水平还较低。迄今为止,犯罪学在中国,也包括在西方,对其作微观的、分散的、表面的研究较为普遍,然而对其作宏观的、系统的、深层的探讨却寥若晨星,真正大全式的研究更未形成、 就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即犯罪问题的性质而言,犯罪是—种综合症,涉及国际、境外、国内,涉及历史、现实、未来,涉及社会、自然、
本书系由黄开诚博士论文改编而成,力图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具体罪行中的存在范围。 本书共分七章,提要如下:章:导论。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及其评析、对相关问题现有研究成果的回顾及其评价、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及其意义。 第二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重罪”之中。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存在不是亦步亦趋的,即并非每一种罪行都存在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首先取决于一国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犯罪观、刑事政策等),因此,在本章里,主要探讨立法者在价值取向上应如何合理地划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总体范围。在借鉴当代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刑事立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并立
宇宙作为一个整体,其统一性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时间和空间的统一。一个世纪,在无垠的宇宙间也许只是一个瞬间,而人类文明史上,却足以使沧海变成桑田。国际犯罪——作为穿越这一时空的妖魔仍在整个世界游荡,交光叠影,扑朔迷离,其蔓延速度之迅猛,活动领域之广泛,危害程度之严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 《晋书》云:思危所以求案,虑退所以示进,惧乱所以保治,戒亡所以获存。如何有效地预防与控制21世纪的国际犯罪,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已经成为摆在我们政法机关面前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书试图将理性分析和案例解析相结合,对国际犯罪的概念、类型、现状、特征、危害等,进行仔细地甄别和认真地剖析,从而分析预测了国际犯罪的衍变规律及其发展趋势,指出了有效地遏制和消除国际犯罪滋生、蔓延的
在刑法领域,许多国家都站在相对主义的立场上对严格的“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进行了修正。以此为背景,刑法理论中出现了四种主要的违法性认识理论观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在对各违法性认识理论观点之间的“ 语词之争”、“立场之争”和“方法之争”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比较和论证的基础,本书作者就与违法性认识相关的重要刑法理论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
本书是法道纪实系列丛书之一。作者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在本书中,他从《血痕弹道指纹探奇》和《犯罪鉴识大师李昌钰》这两本书中精选了麦克唐奈和李昌钰亲自办理的一些精彩案例,并且对原来的文字进行了一些修改。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于1764年4月。原著分为47章和一个“引言”;随后,作者针对来自宗教人士的攻击,又增加了一篇辩白性的文字----“致读者”(这个原著版本以下称为“47章版本”)。1765年,法国“百科《论犯罪与刑罚》派”学者达兰贝尔将此书翻译成法文,并且重新编排了章节,将正文划分为42章;这个版本(以下称为“42章版本”)曾经得到贝卡里亚本人认可和称赞。“47章版本”与“42章版本”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的差别在于体系编排和论述次序的不同,“42章版本”把原来分散在不同章节中的、关于相同议题的论述加以相对集中,对某些章的论述顺序做了调整,并且把关于某些重要议题(例如刑讯和死刑)的论述予以前移。根据我的比较,“42章版本”比“47章版本”多1句起承上启下作用的话;而“47章版本”则比“42章版本”多7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