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论》被视为犯罪学的奠基之作,在现代法学体系中,《犯罪人论》将犯罪者作为一项独立的研究客体,从生物学和精神病学的角度科学理性地分析犯罪人群及其行为,力图从客观上掌握犯罪行为与犯罪者生理和精神上的关联,从而促使犯罪学这一新的学科体系产生。《犯罪人论》在西方犯罪学界久负盛名,于2000年由黄风教授翻译引进到我国出版,曾得到再版。本次由黄风教授对翻译重新修订,授权我社出版。
本书分上编研究述评、下编代表性论文精选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概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点研究问题与争议等。
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够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产生影响。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对目的犯的研究必须采用类型思维方告。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限制解释;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本书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认证了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性,并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正是单一正犯体系。在此基础上,本书对我国犯罪参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从世界各国的犯罪参与立法来看,存在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二元犯罪参与体系(区分制)与以意大利刑法和奥地利刑法为代表的一元犯罪参与体系(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规定究竟属于哪一种体系?这是研究我国犯罪参与问题的前提。从目前我国学界的状况来看,绝大多数学者在没有论证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盲目地认为找国采用的是区分制。
本书立足于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系统全面地梳理了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查。本书共分为八章,依次为“初查概述”、“线索的发现和管理”、“初查的基本内容”、“初查的步骤”、“初查的方法”、“线索的
本书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关于犯罪数据资料研究的入门性指导,同时,在书中我们也尽量不减少研究者在这个领域中深入探索的东西。例如,我们尽可能地减少具体数字和复杂图表的展示,但我们没有回避关于这些数据资料的解释分析和应用的较难的问题。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哪些定量数据资料能够告诉我们关于犯罪与犯罪人的知识,同时我们也清楚,有些其他重要的数据资料形式(如揭示犯罪某些方面特征的)我们没有纳入进来。我们也不打算用一种包罗万象的方法去讨论那些与刑事司法系统具体工作相关的数据资料,如那些关于定罪和监禁的数据资料等。 在我们长大的那个小镇上,有一个咖啡馆,有时,咖啡馆会摆设一些陶器,从桌子上一直摆到挨墙近的地方。人们经常会在那里坐上几个小时,期望能够看见藏在陶器丛中的那些陶器,同时也希望见到咖
《共同犯罪研究》对于共同犯罪的本质等一系列问题均作了不同于现行理论的思考。如首创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说,一扫长期以来笼罩于共同犯罪理论头上的阴霾,摆脱了必须先给共同犯罪本身定罪才能认定有无共同关系的思维定势,这对于与共同犯罪本质镪切相关的诸理论,例如对向犯、片面共犯、承继的共同正犯、共犯的脱离等,均具有强烈而显著的影响,使得这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有了简单而明确的方向。而由于《共同犯罪研究》并非脱离实践的纯理论之作,而是融合了作者对大量共同犯罪判例之主旨的提炼,也使《共同犯罪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突出的指导意义。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又是中外刑事立法及刑法学存在重大差异和许多争议的犯罪。撰写《强奸犯罪比较研究》一书对于丰富人们对强奸罪的认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大量古今中外有关强奸罪的刑法规定及刑法学术文献资料,对强奸罪的历史与现状、强奸罪的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强奸罪的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该书基本保持了其博士学位论文《强奸犯罪比较研究》的全貌,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实体法上与强奸罪之构成以及认定有关,并普遍受到关注的大量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从比较中使人们了解到在同一问题上不同国家、地区规定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开阔了人们的思路,丰富了人们的知识。 2.作者旁征博
本书作者突破“刑法”的围城,从犯罪学、刑法学、社会学、刑事政策学以及网络技术科学等方面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研究,分析网络与网络犯罪问题,以期寻求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控制。本书内容新颖,不仅分析了网络犯罪的原因、特点、类型,而且提出了控制网络犯罪的对策,并辅以案例及其简析,对法律工作者办案和研究有所启迪。
犯罪是主、客观要素相统一的社会现象,其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其中,罪过心理是决定犯罪成立主观方面的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罪过形式是刑法理论中为重要并且争议*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刑法学者之间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认定标准等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进而对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也存在着较大分歧。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是以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为基准的。这种判断标准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犯来说是适当的,但是对于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犯、举动犯或者抽象危险犯来说,则是不妥当的。为了消除歧见、定分止争,笔者通过分析理论中的争议问题,力求准
事实与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先意识到此问题的学者是休谟。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
本书梳理了近年来有关诉讼欺诈犯罪的研究成果,跟踪了地方司法机关应对诉讼欺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如何认定涉诉讼欺诈相关犯罪以及如何修改完善刑法,以应对诉讼欺诈犯罪。尽管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但本书或提出不同于他人的见解,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入的论证。本书在诉讼欺诈的定义、诉讼欺诈犯罪主体的特点、诉讼欺诈存在范围、犯罪形态、罪数认定、如何修改完善刑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分析犯罪的原因不外乎理论透视与实证调查两个维度。犯罪理论对于犯罪原因的解释主要有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两极主张。自由意志论将犯罪的原因归咎为人类行动的理性选择;因果决定论则将犯罪的原因归咎为个体生理心理结构的异常或社会环境的决定性影响。然而,无论是自由意志论论,还是因果决定论,其均难以解释实践中的个体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为消解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的两极对决,我们从二元论视角首次提出发展兼容论。发展兼容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人基于主体的反思性监控而形成了的例行化行为方式,是行动者基于犯罪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而形成的行动的意外后果。反思性监控这一核心概念既消解了自由意志之于主体的独霸地位,又消除了环境因素之于人类行为的决定影响。实证调查是科学分析犯罪原因的重要方法,也是犯罪学作
本书内容共分十章:章主要内容在于说明旅游犯罪问题、旅游犯罪的损害及代价、全球旅游安全的演进、研究旅游犯罪的意义及旅游犯罪的研究方法。第二章讨论旅游犯罪的定义及旅游犯罪学应该探讨的范畴。第三章讨论旅游犯罪的集中性、规律性、弱势性、多元性和隐匿性。第四章则以“理性选择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生活形态理论”、“中立化技术理论”及“冲突理论”,来解释旅游犯罪与被侵害现象。第五章从游客的特征与习性、社会环境的变迁及旅游产业的整体结构问题,说明出外旅行者易于受到犯罪侵害的原因。第六章及第七章则是从旅游者的观点揭示旅游犯罪现象。第八章主要谈旅游社会失序现象,也是对于旅游骚扰问题的关切。第九章及第十章则从政府单位、旅游业、旅游社区及旅游者个人方面,提出旅游犯罪预防与控制的解决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体系展开了激烈争论。本书便是该领域的一部集大成之作。本书上篇系统阐述了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方法、理论支柱、逻辑关系,对各种观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公允评价,提出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构建中国的犯罪论体系;下篇阐述了构成要件要素概念、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超过要素、整体的评价要素以及具有创见性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书旁征博引、博采众长,在内容上对国内外犯罪构成体系理论进行了迄今为止为全面和深入的梳理和反思;论述严谨,案例丰富,论证严密又不失活泼趣味;在方法论上提出了发人深省的见解,即不能单纯批判,而应反省自身的观点,借鉴并吸收对方的合理之处;不仅需要体系的思考,也需要问题的思考。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罪刑法定实现的关键,其中法律方法的运用尤为重要。选取方法论的视角,将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刑法丰富的素材和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疑难案件相结合,研究刑事个案裁判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范例,并重点阐明法治后发型的我国罪刑法定司法化中法律方法运用的基本立场,此为本书的主旨所在。
本书是经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于1997年出版后,各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广泛采用,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与此同时,广大读者也对本教材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根据读者的意见,我们于1999年和2003年两次作了部分修订。由于近年来社会犯罪类型和与犯罪作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也由于新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亟待对原有的教材做一些补充和修正,我们于近日再次对《犯罪心理学》教材作了修订,出版了2007年修订本。借修订本出版之机,我们也同时改正了原教材中由于校对不细和撰写疏漏所造成的一些瑕疵。 原教材为16章,为了较深入地研究刑罚惩罚的社会心理效应和对治理犯罪的功效,新增设了一章“刑罚心理”;同时,将“罪犯心理矫治”纳入犯罪心理学的视野,作为特殊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罪行是犯罪论的核心概念,指具有特定犯罪构成且配置一定法定刑的行为模式,或者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起码要求并适用一定法定刑的现实行为。犯罪构成是罪行的法律表达方式,法定刑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基本范围。我国刑法中的每个罪行都是无二、与众不同的。定罪不但要定到罪名而且必须定到罪行。正确定罪是量刑公正的前提,量刑情节是处罚宽严的根据。法定刑中间线是实现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本书主要收录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自2000年以来撰写的刑法理论文章和案例分析,主要集中在对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案例分析。对涉及以*为对象的犯罪,以借打手机为名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盗窃、诈骗本人所有财物的犯罪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的既遂和未遂、多次盗窃、共同控制、非法占有、交付、利用职务便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具体的法律适用建议和意见。
犯罪量化要件是指刑法分则中罪刑条文规定的、以明确的数量或其他程度词标明的、表明行为程度的犯罪成立条件。以量化要件规定的有无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成立的立法模式分为定型式立法和定量式立法两种基本类型。犯罪量化要件是定量式立法的标志,是对行为的某个侧面或多个侧面量的要求,是犯罪成立实质性条件。犯罪量化要件作为一种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规则渊源的法定性、规则形式的多样性、规则功能的限定性、规则结构的综合性、规则内容的程度性的特征。对于定型式立法而言,行为立法定型的过程即是行为立法定性的过程,两者同步进行一次完成。定量式立法在行为定型的基础上,将行为程度的要求引入刑事立法,使行为定性的过程分为定型和定量两个部分。定量式立法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它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选择这种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