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或具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这一术语可从广义和狭义上予以使用,取决于财产损失的出现是否属于相关犯罪类别的刑事处罚条件(比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背信罪),抑或只是构成要件行为通常的伴随结果,而非其必然后果。后者涉及财物犯罪,相较于狭义的财产犯罪,财物犯罪特点首先体现在,其(比如盗窃罪和毁损财物罪)亦将经济上无价值之物纳入保护范围(例如偷走情书、撕毁他人纪念照片等)。在本书第43版中,扬 舒尔(Jan Schuhr)对第1条、第24条以及第13条至第21条做出了修订。
本书上篇为研究述评,包括诈骗罪研究概况、诈骗罪主要问题介绍、诈骗罪研究状况整体评论;下篇为代表性论文精选,包括了“对诈骗罪盗窃兼施的案件应如何认定”、“试谈诈骗罪”等内容。 本书分为上编研究述评和下编代表性论文精选,上编分为诈骗罪研究概况,诈骗罪主要问题介绍,诈骗罪研究状况整体评论。
《骗局》的内容全部来自丁一鹤对案件当事人的亲自采访和他所接触的相关案卷,而且是对案件鲜为人知的内幕进行原汁原味的展示和披露。因为作者的采访和掌握的资料是一手的、真实的、独家的,所以《骗局》对于案件的报道是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而且大多内容是读者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 丁一鹤用纪实文学的方式记录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些片段,《骗局》所展示的案件都在北京和全国产生过一定影响,有的案情也通过各种传播渠道为广大读者所知。但与其他媒体报道不同的是,《骗局》的内容全部来自丁一鹤对案件当事人的亲自采访和他所接触的相关案卷,而且是对案件鲜为人知的内幕进行原汁原味的展示和披露。
《刑事经济性处分研究——以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为视角》在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角度,对刑事法律制度中的经济性处分进行系统的研究。刑事经济性处分是指刑事司法中干预被追诉人财产权益的处分和手段,主要可分为两个类别:(1)剥夺财产权的实体性经济处分,指通过确定的刑事判决对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权益予以剥夺,如刑法规定的财产刑、追缴没收;(2)限制财产权的程序性经济处分,如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搜查、扣押、查封冻结处分。刑事经济性处分涉及对被追诉人(犯罪人)财产权的限制与剥夺,经济性处分的采用应当具有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正当性。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的角度对刑事经济性处分进行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刑事经济性处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应然层面,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