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社会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存在现状、产生原因、定罪和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防治对策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采用刑法学、证据学、社会学、刑事政策学等多种学科理论对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特别是对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新出现的疑难问题展开了详细研究,提出了不少具有理论价值的创新意义的真知灼见。
《反腐密档》系列丛书旨在选取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一些大要案,以案件深入调查为主线,探究腐败原因,查摆贪腐现象,剖析腐败严重后果,亮明坚决查处态度,从而发出强烈警示:要预防职务犯罪、铲除腐败现象,必须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老虎”“苍蝇”一起打,决不养痈遗患!海剑所著的《反腐密档》之《地狱门前(死缓贪官的人生轨迹)》对那些被判处死缓——险些踏上黄泉路的落马官员的经历与忏悔,进行了深度挖掘与解析,以期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能有所警醒,筑牢防线。 同时,向全社会昭示了我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为了推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常态化,进一步丰富警示教育内容,拓宽警示教育的受众面,我们紧扣医疗领域近几年来的犯罪个案,编写了《医疗领域腐败沉思录》一书。 这是一部开展警示教育的丰富的载体资源,目的是进一步激发警示教育的内在活动,提高警示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使读者阅读后,在理智上引起更多的警醒和反思,在情感上引起强烈的震撼,从而触及灵魂,自觉地筑起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 腐败是贪官的恶行,教训则用来警示后人,因为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昂贵的。我们切莫总是拍案惊奇,用同样沉重的代价重演历史;要警钟长鸣,教育领导干部克己、内省、慎独、励志、天下为公,赢得一个乾坤朗朗的清明世界。
本书介绍了律师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收案、侦查 、起诉 、审理的全过程,总结了律师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罪与非罪”各种辩护活动技巧,提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事项,揭示贪贿案件的纪检监察、技术侦查措施等特殊程序,是律师学习和研究贪污贿赂案件辩护的实用工具。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受贿罪是一种较为古老的犯罪,对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有严重的威胁和危害。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地位,古今中外的历代统治者,莫不注重充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受贿罪的惩治,在各个时期的刑事立法均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惩处。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大量的受贿犯罪特别是一批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惩处,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保障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书是作者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工作经验的总结,是他在实践中理论研究的结晶。本书篇幅大、内容多、观点新,对有些问题的观点、论证难免有可进一步商榷或完善之处,但瑕不掩瑜,作为一部全新的、具有较强实践性的系统研究受贿罪的潜心之作,值得为有关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人士,以及关心
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一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社会领域、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有所增加;一些贪污贿赂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反腐败斗争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本书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吸收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理论研究成果,对上版图书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基本保持了原书的结构,并增补了大量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实务案例,进一步梳理和优化了各章节逻辑体例。全书共十三章,分为相关法条、具体内容、相关案例部分,从资料、实务、学术角度对贪污贿赂办案实务提供全方位的指引。
李辰所著的《行贿犯罪研究》主要从规范解释的视角,以我国刑事法(包括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具体的刑法规范、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证据的运用进行解释,以期对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起到指引作用。同时,本书还参考外相关的科研成果和立法,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需要,在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立法方面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本书在揭示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等基本相关观念的基础上,就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分上、下两篇,各自就其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及种类、性质、计算方法等加以解说,且整体行文均结合具体安例及各国相关情况的介绍以及比较,脉络分明,结构合理,使人不仅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一全面的认识,且对各国法律就此问题的规定及立法趋势等问题也有了解。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