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 刑法新青年 系列之一,是2023年举办的第三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报告、评议及现场发言的实录,由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会共同出品。 本书以贿赂犯罪为主题,从贿赂犯罪的罪与非罪、贿赂犯罪的特殊形态两大方面切入,讨论了贿赂犯罪的法益、 感情投资 型贿赂犯罪、转请托型贿赂犯罪、权股交易型贿赂犯罪等问题。 本书秉承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的一贯宗旨,为青年刑法学者提供学术舞台,促进理论和实务的融合。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本书汇聚了以 80后 和 90后 为主体的青年刑法学者群体的智慧与力量,他们正以蓬勃的学术热情和创新精神,为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可能。同时,本书还邀请了刑法学界、实务界及编辑出版界的资深学者与专家参与评议与
商业贿赂严重危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的廉政建设以及良好社会风气的培育。商业贿赂的滋生有其深刻的个体原因、经济体制原因和社会层面的诱发因素,对其治理必须确定科学的目标与合理的理念。在全球视野,一些国家与国际组织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商业贿赂治理活动,其经验与做法值得借鉴。我国在长期的反商业贿赂实践中积累了良好的经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治理的体系也亟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就在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商业贿赂也在滋生蔓延,并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害。商业贿赂在我国泛滥并成为市场潜规则,其原因比较复杂,如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国家对建设市场经济经验不足,加之在经济体制改革攻关阶段,改革阻力增大,一些旧体制、旧观念、老做法等因素不能及时改革,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人们的思想日趋复杂,从而出现市场道的扭曲。而商业贿赂在我国泛滥,更加对人们的是非观和市场行为规则造成困扰。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当下中国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研究商业贿赂犯罪不仅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理论本身完善的需要,更是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商业贿赂犯罪,简言之,就是商业领域中发生的贿赂犯罪。作为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其范围应当对应于刑法中的贿赂犯罪。 从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看,它既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包括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中,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商业贿赂犯罪,其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次要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或业务行的廉洁性。而发生在经营者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商业贿赂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则与之相反。把握这一点,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都是有益的。 从商业贿赂犯罪的职务要件看,“利用职
《反腐密档》系列丛书旨在选取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一些大要案,以案件深入调查为主线,探究腐败原因,查摆贪腐现象,剖析腐败严重后果,亮明坚决查处态度,从而发出强烈警示:要预防职务犯罪、铲除腐败现象,必须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老虎”“苍蝇”一起打,决不养痈遗患!海剑所著的《反腐密档》之《地狱门前(死缓贪官的人生轨迹)》对那些被判处死缓——险些踏上黄泉路的落马官员的经历与忏悔,进行了深度挖掘与解析,以期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能有所警醒,筑牢防线。 同时,向全社会昭示了我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受贿犯罪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受贿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和国家经济建是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为此,本书就当前受贿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细致、大胆的探讨和分析。同时,对完善我国有关受贿罪的刑事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立法建言。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本书在揭示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等基本相关观念的基础上,就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分上、下两篇,各自就其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及种类、性质、计算方法等加以解说,且整体行文均结合具体安例及各国相关情况的介绍以及比较,脉络分明,结构合理,使人不仅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一全面的认识,且对各国法律就此问题的规定及立法趋势等问题也有了解。
《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由刘宪权、谢杰所著,《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以专题研究的形式,不仅对贿赂犯罪基本理论问题提出独立的见解,而且对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增设的贿赂犯罪、若干新型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刑法适用上的全新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重点问题提出司法对策,以期对公正惩治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活动与深入解析贿赂犯罪的理论研究探索有所裨益。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受贿犯罪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受贿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和国家经济建是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为此,本书就当前受贿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细致、大胆的探讨和分析。同时,对完善我国有关受贿罪的刑事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立法建言。
贪污罪与掷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克合关系。两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并非在于有无性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类似于盗窃罪与不可罚的盗用行为之间的区别;具体而言,界定两罪应从挪用行为对于单位公款利用可能性的妨碍程度、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时间的长短、挪用人本身的财力大小、公款的风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携款潜逃、平账、不入账等因素,只是判断的一种资料,不能化;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只要客观上没有还,就属于“不退还”;不管主观上是否想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只需评价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掷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不退还的,可以贪污罪判处死刑;不是自己控制支配下的公款,只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长期挪用公物的,应该且能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