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 中国民法典评注 条文选注系列的第4册,收录评注作品15篇,分布于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内容包括: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第394条抵押权的定义; 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第447 452条一般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第670条预扣利息的禁止;第676条逾期利息支付义务;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第778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870条技术转让方的瑕疵担保义务;第919条委托合同的定义;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第979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管理人的请求权;第1245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中国民法典评注 (蓝色版)始于2016年,是由朱庆育、高圣平担任总编,以德国大型民法典评注为参照,汇集了中国民法学界七十位知名学者以及资深实务界人士共同参与和撰写,对中国
本书是《民法典》颁行后,作者结合《民法典》和相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吸收新的物权法研究成果所撰写的著作。作者立足我国当代国情和本土实践,分析和阐释了物权法律规范在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贯彻平等保护财产权利,坚持财产归属和利用并重基本规则,奠定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和确定产权基本规则,保障老百姓基本财产权利,改善营商环境、鼓励担保、保障债权方面的意义与价值。作者旨在正确解释物权法,特别是《民法典》物权编,促进完善物权编的配套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物权法真正从 纸上的法律 变为 行动中的法律 ,以促进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
物权法研究(第五版)(上下卷)(王利明民法学研究系列(典藏本))
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法学界对于怎样解释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应采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或者民法典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等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和交锋,形成了赞成物权行为理论派和反对物权行为理论派的尖锐对立。民法典颁行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编著的民法典释义书、评注书和其他相关论著中,也出现了采用和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来解释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局面。为了突破既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研究,推动我国民法的理论发展和实践进步,2023年12月 9 10日,以 中国物权变动模式 为主题,《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共同主办首届 中国民法青年论坛 ,本书集结了六篇论坛主题报告和评论文章,对我国民法上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议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与回应
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为切实保障案外人的财产权,已经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构建了一个相对严密而完备的案外人财产权保护机制。本书拟在深刻比较各个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不同的维度对案外人财产权保障机制的内容和基本原理进行较为全面的归纳和阐释。尽可能运用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对不同类型程序保护机制的形成机理、共同要素、优缺点等内容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此外,本书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面临的深层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在比较分析现有程序性保障规范的基础上,对案外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
公私法接轨的问题在国外早已引起学者的研究。但当下中国民法学界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没有对物权法中的公私法接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对于物权法领域中公私法接轨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待开垦的阶段,本书出版会及时填补这一空白。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将依据公私法关系的一般原理,界定有关物权的公私法规范的界限,厘清物权制度在不同层次上的法律构造及其意义。据此,希望为公私法的体系化、合理化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 在实践中,针对我国《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属性和转化机制,完全可以为司法实践、相关立法提供指导。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为我们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合作项目《罗马法宇共同法》丛书的项目之一。
物权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各种法解释理论形成对立,理解起来较为困难。 本书主要讨论了物权法领域的如下基本问题:基于意思表示的物权变动、 对抗要件主义 的基本问题、 二重让与 的法律构造、背信恶意人法理、背信恶意人的转得者与日本民法第177条规定的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撤销与登记、继承与登记、取得时效与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完成后的受让人与背信恶意人、登记请求权、不动产附合制度、共有制度、共有物的利用与腾退请求。围绕这些问题,本书并没有单纯地介绍学说上的各种解释理论,而是在明确制度沿革的基础上,通过缜密分析判例立场和学说观点的背景,以及判例立场和学说观点为了何种目的展开了各自的解释论,指明问题解决的方向。 熟读本书不仅可以准确理解日本法上围绕物权法基本问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物权制度。但在《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中只有六条规定,不到300字,规范非常简单。在《民法典》实施后,可能会出现适用上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如果发生与居住权相关的纠纷,法院判决时可能会出现说理依据的不充分与判决依据的不足。而且,目前人民法院还没有出现与居住权相关的司法解释。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居住权等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前还没有颁布实施。所以,居住权制度有很多值得研究与探讨之处,本书主要围绕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开展,并提出完善居住权制度的建议。
本书以大陆法系民法物权理论为基础,以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主要依据,充分吸收国内外物权理论研究的*成果,紧密结合我国司法实务,对物权的一般理论、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本书在编章节的安排上,基本遵循了我国物权法的体例;在内容上,既有对我国物权法中主要制度立法背景的介绍和立法精神的阐述,也有对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简要介绍;在观点上,不局限于对现行《物权法》规定的解释,对于现行立法中的缺憾也进行了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书既是一部学习物权法的教材,也是一部研究物权法的参考文献。 书中许多观点对于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的采纳,给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争论暂时画上了句号。我国不动登记制度的完善,取决于我们对登记制度中的各个子制度的理解。这就需要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去审视国际和国内不同地区采纳的“异己”制度,看能否为我所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广泛考察了36个国家/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从中采摘出16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本,首次翻译了6个重要的、典型国家/地区的登记法规,建立表格进行比较,客观、中立地对以往的知识进行验证,并将样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离出来,分门别类地加以比较研究。我们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于理论研讨,又把握实践需要,并且大部分是以前学界未有或未充分讨论的,意在给我国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提供直接的立法例、学理甚至精致的制度设计方面的养料。
运用基础理论与范举的方式,对物权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全新的、系统的论述,凝聚了作者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法律实务的心血,对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等法律实务中尚无体系性界定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梳理。全书语言流畅,文字简洁,思路清晰,逻辑严谨,非常适合法学专业师生、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使用。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 上编按照《物权法》的章节编排,由国内著名民法学者详细介绍《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主要争议,重点讨论《物权法》实施中的重要、疑难及热点问题。本部分作者均参加过物权立法讨论,有助于读者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下编针对《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具有实践意义的重要制度进行专题研讨,针对《物权法》实施后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政策建议,并就已经颁行的《物权法》配套规章的理解与适用作了重点论述。 本书侧重“实然”问题的研究,既有学理解释,也有问题探索。通过深入研究《物权法》,为《物权法》的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提供参照,为《物权法》司法解释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本书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中英文对照读物。全书对物权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作者对数百条物权法的专业术语的英文表述进行了反复考证,力图通过英语讲述中国物权法,同时帮助涉外法律工作者用英语表达中国物权法内容。本书内容充实,语言平实,既可作为国内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读物,也可供国内或者外国法律工作者、研究者参考。
本书是我校研究生教育院为规范研究生教育、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而撰写的针对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教材。本书融会了本人长期研究物权形成的理论和思想,同时吸收了多年从事研究生物权法教学的体会和经验。在撰写过程中恰逢我国制定《物权法》,因而本教材的撰写也是以新颁布的《物权法》为基础和依据的。但是,本书并没有拘泥于《物权法》的内容,而是从制度设计和理论完善的角度进行系统论述,尤其是对未来物权法继续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本书实质上属于专题性研究,但是内容仍然覆盖了整个物权法。也就是说,本书仍然是关于《物权法》的完整解读和论述,只是在有些专题上论述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出了对法条的解释。因此,本书属于学术研究型著作,适合深度学习和了解《物权法》和物权法理论的专业人士阅读。
本书以解释论为基础,兼采立法论,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梳理来发现法律规律,通过比较法考察来探究法律传统和立法技术,重点阐释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以推动法制进步。本书认为:一个国家、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 本书论述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权利内容和制度体系。本书提出:农地权利抵押的深层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保障问题。权利质权制度限制出质人对出质权利的控制、行使和处分等,与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机理一致。各国一般都规定了留置权,而且大同小异,只是名称不同、细节有别、适用范围有异而已。担保物权的竞存,虽然纷繁复杂,但是有章可循;虽属于边缘性制度,却富有法理和逻辑。
"业主权"的法理确认,渗透着民事法律对主体私权更为周到、细致的理解及维护,是民法私权法制本性的进一步张扬。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业主的部分权利,使业主权的实现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立法依据,但现实市民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所追求的"物尽其用"、"意思自治"、"解纷息讼"等法权要求并未得到满足。《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则的设计,与日本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设计相比,尚无实质的创新与变革。而在法律适用中,该制度建构的漏洞和缺陷也逐步显现,理论上亦有困惑与症结。广大民众的社会生活,和谐社会的法律实践,急迫需要清明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规则的指引与调整。
本书力图从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及民国时期民法典、民法通则、担保法一路走来的中国物权法立法及比较法的角度,来解说中国的物权法。中国目前的物权法规则漏洞、含混之处不少,因此,本书不仅注重介绍中国目前的实定法,还力图展望相关规则的未来演进。本书结合实务及实定法进行解说,尽量避免纯粹的学术讨论。每章之后均附思考题及推荐阅读文献,帮助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