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2016年2月22日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物权法分为五编十九章, 分别为*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 担保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三章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
预告登记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认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殊动产转让中的 善意第三人 近年来,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因此,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基于此,《解释》第六条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权利冲突类型为导向,遵循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法规则,通过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作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 第三人 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了细化,通过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共计六个条文,分别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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