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先分析合营组织及其相近模式、各种公司类型的基本特征;接着探讨公司诞生及其存续期间的主要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及其法律人格与能力;股东资格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及其终止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股东之间、股东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间、两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相合,以及如今再起争论、作为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行为指引的 社会利益 。笔者力图以清晰的表述、批判性思维及体系化方式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常对相同与不同的见解加以论证。
本书开设海商法案例教程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培养学生对海商法知识的兴趣,同时锻炼学生分析问题、提炼法律争议点的能力;在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解答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思考问题,介绍有关参考书目和参考文献。本书在每章节后还有相关法规的条文,以方便课堂讨论时学生对有关法条的掌握。本书在体例上设置了“本章知识要点”、“基础知识介绍”、“案情介绍”、“事实提炼”、“争议问题提炼”、“案件分析”、“相关评论和理论争议、分歧介绍”、“思考问题”、“阅读延伸”、“本案涉及法条”等多个栏目。这或许是本创新的地方,是否成功有待实践检验。在此,我们恳请使用本的高等院校和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修改、完善。
个人与组织边界的模糊,很可能导致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不对称,比股东过度控制更为危险的是过度的股东有限责任。控股股东凭借有限责任保护获取的杠杆融资高收益的背后,是整个社会在为其高风险买单。有限责任对于公司的合作各方而言是彼此合作的默示条款,真正影响合作各方行动的并不是法律文本和 公司章程 如何规定,而是合作各方如何预期自己的利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所面对和要解决的法律与社会现实问题都是大致相同的, 实在论 或 拟制论 的公司法律性质判断,是不同哲学思维、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理论的投影,反映出对公司社会存在的不同判断。
本书梳理了近代以来日本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公司法的历史,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制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从宏观乃至微观的层面上,对日本公司法的变迁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做了系统、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尤其对现实中的日本公司治理的理念、结构、运作方式等做了细致、透彻地分析与研究,正确预测了在国际大环境下,日本公司治理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有趋同倾向。本书以对日本公司法的修订和变更为主线,系统分析日本企业治理的新变化,使用了大量案例,为公司法治理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本书依照《民事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纠纷”的诉讼25个案由进行编排,以股东纠纷法律问题为核心,与公司运营涉税问题紧密结合,囊括了公司治理中常见、核心的内容。 全书360多万字,将近1800个问题,700多个案例,包罗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法实践及上下游、交叉、平行领域中所有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并延伸至税法和婚姻法。本书突破性地将公司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税法交叉问题、类似问题进行了一并地、全面地讲解,以实务操作指引的方式为律师、企业家指点迷津
本书是对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制度的全面论述和系统构造。以完善我国保险法上风险防控机制为研究目的,从对我国目前保险法风险控制方式的规范、理论和实证考察着手,证成引入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对于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既有法律传统与规范语境,从宏观层面构建约定行为义务的制度框架,从微观层面设计约定行为义务的制度方案,同时辅以结构性的约定行为义务条款规制机制,以呼应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导向,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王新红所著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国务院代表**对**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
本书本着“为中国地方政府提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指引”的目的,采用指标体系量化评估的方法,从企业视角出发,围绕企业运营所关心的问题,聚焦地方制度规范,将地方营商法治环境的制度载体界定为“被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以及“未被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地方制度规范“是否对企业关心的问题给予公开、明确、完善和稳定的制度表达”为评价标准,构建了包括引资、引技、引才三个维度、主观和客观两个体系、五个级别、共计400余项指标的中国地方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分别采用地方制度规范检索和企业问卷调查两种方法采集客观数据和主观数据,对上海、郑州、西安、重庆、成都五个 中心城市的地方营商法治环境进行了系统量化评估,并在评估结果的基础分析了探讨了我国地方营商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