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学、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先后编写并出版了《民法学》、《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等教材。在此基础上,根据我院课程设置的需要和教材建设规划,在总结多年课程教学经验、吸收教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并推出“法学专业民商法学方向课程与技能课程系列教材”。编写此“系列教材” 的目的在于:其一,深化民商事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的教学内容,扩展和丰富课程类型;其二,体现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或实务操作能力。 首批编写和出版的教材有:《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民事案例评析》、《商事案例评析》、《证券法理论与实
本书是关于介绍“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的教学用书,书中具体包括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概念和分类、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与指导意见、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概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电子金融法律制度、法律适用与电子商务诉讼等内容。
《内幕交易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研究》通过对内幕交易犯罪主体问题、行为客体问题、犯罪行为模式问题、情节严重认定问题地研究,与域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试图对证券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若干问题进行细致地阐述,并对其各个要件要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消费者破产是以消费者为破产人的破产程序,多指因消费者自己信用过度扩张至支付不能而发生的自愿破产。以比较方法研究消费者破产已成为破产法学领域的新议题。《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文库: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写作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对代表性国家的消费者破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破产制度的架构和成因;其次分析消费者破产法律差异产生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再次分析消费者破产立法的趋势;后分析我国消费者无力偿债问题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文库: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共分为五章,整体的写作思路是通过对相关国家消费者破产立法和实践运作的比较研究,在制度层面总结消费者破产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应然形态,并结合我国消费市场发展的成熟度及现有的破产法框架,分析
《电子可转让记录立法的“单一性”难题和破解》主要研究单据的“纸质”要素在可转让单据法律制度中的功能以及如何在电子环境中实现该功能。全书分为三部分。 一部分研究可转让单据电子化的现状和法律障碍,指出法律对可转让单据“纸质”的要求主要是为了实现“单一性”,分析当前商业实践和现有各国立法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的。第二部分研究“单一性”的“功能等同”规则为何难以制定,提出“信用”是“可转让性”的事实基础,分析电子环境下与纸质单据相同的信用来源应该具备哪些特征,并据此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2017年制定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进行评价。第三部分考察我国电子提单、电子票据和电子仓单的实践情况,分析我国的商业利益和法律特点,对我国是否应该签署《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以及我国应如何进行相关国内立
张圣翠主编的《 商法(第7版高等院校 经济与贸易专业系列教材)》主要介绍了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商事合同法、 货物买卖法、 货物运输法、 货物运输保险法、 结算法和 商事仲裁等一般知识,围绕案例中的重要知识点展开分析,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内容丰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也蓬勃地发展起来。浙江省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特别是民营经济取得了很大成就,温州模式更是闻名于世。但是市场越是发达,遇到法律问题也越多越复杂,越让人觉得难办。公司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如此。《公司登记疑难案例解析》的出版希望能解决一些公司登记中遇到的真实的疑难问题。
在信息社会形成过程中,信息进入公法和私法之中,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围绕这一复杂而崭新客体所形成的法律为信息法。信息法发端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成熟于政府信息公开法。信息财产法是其难以解密的“魔盒”,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信息安全法则是事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重大立法举措。本书立足于国内外典型信息法理论和实践,从大陆法系传统出发,构建了体系完整、内容科学真实、有逻辑自治性的科学信息法体系和核心制度。本书首次对大陆法系信息法进行了全面而具有深度的阐释,是信息法的奠基之作。
本书通过税务、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信用监管的法律要求,全面梳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建立企业信用法律风险管理清单,帮助企业识别法律风险,强化内部管理,消除经营隐患。全书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概括介绍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分论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40余部法律法规为依据,梳理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企业设立、变更、终止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公司治理风险,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风险,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风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风险,旅游管理风险等内容。
本制度已经可谓至臻完善。我国国内存在的票据相关问题,深思之,一是社会层面的整体信用水平低下的反映,二是对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缺乏足够认识所致,三是票据法律制度层面的不完善而促成。笔者认为,票据法基本原理限于流通性原理、无因性原理、要式性原理和文义性原理。除这四项原理以外,其他概不可以称为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而只能是票据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事宜,并且应该体现这四项基本原理。
“民商法实务答疑书系”——我们以专业与经验取胜 专业团队:资深法官、律师、仲裁员具备多年办案经验 丰富问题:全面覆盖各类热点、焦点、难点、疑点问题 *解答:结合*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专业解决方案 《医疗损害赔偿焦点·难点·指引》——由审理医疗案件经验丰富的专家法官执笔,探讨了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病历、鉴定、知情同意权、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赔偿额、和解协议等医疗纠纷领域中理论争议较多、法律适用较为复杂的焦点及疑难问题,以期帮助医患双方当事人和法律从业人员解惑答疑。
《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研究》讨论网络服务商对其间接侵权行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现有过错判断标准适用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存在立法体例上的先天不足,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冲突造成的。本文主张以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取代对过错的判断,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之标准的偏离。通过"滑动"的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形灵活确定网络服务商应尽的注意义务。冀以此消弭分歧,促进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土化发展,培育根植于本土的网络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海关权力、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间的协调共进,催生和促进了海关权力向公共性质的转化。海关权力不断增强的公共性是其促进和实现立宪主义价值及其功能的重要因素。全书围绕这一主旨,分五章展开对海关权力的宪政研究。其中,章“导论”揭示了本书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海关权力演进的宪政考察”指出,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与对外贸易发生和发展的产物,遵循着“从单一权力到复合权力;从分权到集权;从治权到主权;从政治权力到公共权力”的演进规律。第三章“海关权力性质的宪政解读”指出,立宪主义的转型与海关权力性质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在当代,海关权力在性质上已经发展成为以海关监管为基础,以公共服务为指导,借助法的功能,履行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社会稳定等职能的公共权力。第四章“海关
本书为 郑成思教授逝世三周年纪念会暨《商标法》修订研讨会 所征集论文的遴选汇编,内容涉及商标与《商标法》修订,商标与商誉,、商业外观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商标侵权四个方面,有助于立法者、司法者和学术界更深入地认识《商标法》的相关问题。
《电子商务法规》以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实践为基础,参照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成果,阐释电子商务法规的基本知识与发展,内容涉及电子商务法理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网络广告、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网络安全规范、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解决等,这些都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所必须掌握的。书中还提供大量案例,引导读者熟悉电子商务法规的应用。 《电子商务法规》主要为满足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教学需要而编写,可供电子商务、法学、贸易、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作为教材及参考书,同时还可供经济管理人员参考和广大读者阅读。
随着人类空间技术和空间活动的飞速发展,21世纪必将是空间活动方兴未艾的世纪。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已经在探索与利用空间技术领域奠定了世界主要空间大国的地位。21世纪必将是中国从空间大国跻身空间强国的世纪! 然而,中国无论是空间立法还是空间法研究都远远滞后于空间技术的发展。在国家作为空间活动主要主体的过去50年中,国家通过政策、行政指令足以调整空间活动中的各类关系。在空间活动私营化、商业化发展的今天,加强空间立法成为了中国空间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完备的空间法律制度是推动中国空间事业深远、稳健发展的制度保障。 空间法作为20世纪后半期形成的新兴法律部门,随着空间活动的发展在欧美得到了飞速发展。欧美空间法学者对空间法的研究促进了空间立法的完善和国家空间活动的有序发展。当今世界主要空间
建立民商事中立非政府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民商主体对民商活动具有天然的自我调节能力,只有在利益严重冲突时才需政府介入来形成理性的法律秩序。不过,无论是自我调节还是政府干预,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机制。 民商事活动的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和非政府监管。与行政登记等政府监管不同,非政府监管主要由作为“民商法人组织”的评估、评级、会计、审计、鉴定、监理、公证等具有中立性的民商机构承担。在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时,我们不能忘记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主体和行政主体常常是同一的,国家对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管理有着直接干预的传统。因而,我国比其他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更需要建立中立的市场交易行为非政府监管机制。毫无疑问,重大民商事行为的现场中立监督和社会监管
中欧信息社会项目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中欧信息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地方示范项目,选择了烟台、邯郸、包头、阳泉、成都、西安等6个城市;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已经在全国20多个城市开展了信息化有关培训;高层对话与项目能力建设。 中欧信息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具体包括:电子签名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由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牵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由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牵头;中欧信息化法律法规框架比较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专家委秘书处牵头;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牵头;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由原国务院信息办政策法规组牵头;在线仲裁比较研究,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牵头;电信法比较研究,由原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牵头;电子商务法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