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先分析合营组织及其相近模式、各种公司类型的基本特征;接着探讨公司诞生及其存续期间的主要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及其法律人格与能力;股东资格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及其终止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股东之间、股东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间、两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相合,以及如今再起争论、作为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行为指引的 社会利益 。笔者力图以清晰的表述、批判性思维及体系化方式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常对相同与不同的见解加以论证。
本书是由王兰编写的《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的内容提要如下:中国商法之彰,其基础在于商主体。然而,商主体立法长期裹挟于民法序列,以致民商主体不分;抑或因国情特有之工商登记,以致限缩于登记程序大题小做。若细究商人发达史,浸透商人自治的商主体权利诉求,始终以“重商”基调,诠释着“商—人—法”三者的密切关联并演绎的独特个性,成就了近代以行会为主导的商事登记模式。市场经济内在的自由交换规律,暗合着隐含于“天赋人权”的行商自由,已经让现代商事登记的功能渐次从早期标示权利的资格时代,转向了以实现商人自由为基本前提的行商者信息传递的客观事实。以平等确权和资信公示为主要内容的登记功能植入,以伦理调和的平等、效率和安全的
本书全方位展示推定信托的理论。作者首先从历史上详细介绍传统的推定信托的理论,接着详细展示推定信托在婚姻家庭及非婚姻家庭的适用条件、范围及具体案例,然后详细对推定信托与明示信托、暗示信托、共同信托、秘密信托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推定信托的适用条件、规则进行比较性分析。作者并不仅仅局限于普通法系的推定信托的介绍,而是通过与大陆法系的相似规则进行比较性分析,让读者清晰得知推定信托与大陆法系既有的规则存在不同。系统地介绍推定信托的这种法律机制。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在英美法中已存续几百年,但在我国,是法律理论的一个空白点。本书作者针对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大胆借鉴,研究推定信托理论,提出将推定信托机制引入中国的建议。并且结合中国目前的经典判例,加以科学而详细剖析的研究方法,证明在我国
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一种有相当特殊性的检察制度,而其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更有其特殊的意义。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亦需在中国当今特有的制度框架下展开。因此,作者在深入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法理,包括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基于对中国检察的长期研究与实务观察,着重考察分析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涉及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主要问题,其中既包括对检察官履行客观取证、中立审查、定罪救济及维护正当程序等客观义务的分析,也包括对检察机关办案方式与机制、职业伦理、绩效考核等制约客观义务的重要问题的探讨。本书不乏针砭弊端之说,如侦查取证中的致罪偏向及不当采用取证方法,大、要案办理中的程序虚置,外部、内部权力要素对客观义务的妨碍,司法伦理的缺失,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扭曲,以及绩效考核制度对客观义务的不良影响等,体现了作
本书是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在结合新三板法律实务工作基础上,对新三板法律法规、政策指引、实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团队多年实践经验著成的新三板资本运作全书。如何用好资本工具,撬动市场资源,做好要素配给,是本书关注的主要内容。同时本书对新三板的挂牌程序、条件、审核要点,尽职调查,制度规范,新三板并购重组,新三板定向增发,新三板股权激励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讲解专业深入。本书内容具备前瞻性、全面性,并结合针对性的案例,力求让投资者更深刻地理解新三板市场,为作出投融资决策提供指导,堪称集新三板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实务操作于一书的上乘之作。
根据新时期的要求,第四版的修订进一步优化结构,除了内容上的修改完善,理论体系、框架结构基本保持了第三版的原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教程的特色之一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一编的设置,与我国国有企业与国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