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本第二版)》是1978年以来美国法学学术著作统计的引证率较高的50本著作之一。是以经济方法研究公司法方面的著作。作者解释了为什么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来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
本书旨在通过理清欧洲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与核心原则来为 站在十字路口 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针对欧盟公司立法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实践倾向以及法学研究将效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作为公司法中心的现状,本书基于现实中中小型企业的主导地位,主张控制权交易、投资者保护或者其他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相较于效率,法律应当首要地关注正义。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保护股东的最大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同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贡献。内容上,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本书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中国不应引入美国普通法上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观点,并指出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产生就是一种错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处还在于,作者提出自然人控制股东与法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以及国家控制股东与私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应该具有差异,明确分析控制股东承担义务的相对权利主体,并且详细分析了救济的提起方式,即控制股东是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还是对其他股东负有的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谁能提起诉讼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作者全面考察并比较了各国控制股东行为规制的不同方式,即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美国成文法上的股东压迫原则、英国成文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原则、英国的Foss v.Harhottle规则的例外、因公平和正义清算公司以及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充分表明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而要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其首要前提就是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秉公司法,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近年来,为了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及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健全,法律法规的数量也日渐庞大。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国家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国务院公布
本书是胡利玲在她的博士论文《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制度改进的视角》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作者在书中以制度改进和多元机制构建为主线,对既有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理性评价,并在国内首次对预先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全书思路开阔,论据翔实,论证严谨,立论精当,是一部优秀的学术专著。它的面世,为我国破产法学的繁荣和破产立法的进步带来了新视角、新思维和新资料,实为可庆可贺之事。 本书以制度改进为视角,以公平与效率价值兼顾、司法干预与私法自治结合为主线,对既有的法律拯救机制进行了总结, 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型机制——预先重整程序进行了分析,试图为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新的制度选择方案。本书的核心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作者围绕近美国公司治理争论中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给予了澄清说明。列举了历史、理论和实务中的诸多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一直以来总是被分配给董事会以及为什么应当继续如此安排。
为了应对全球经济与市场一体化的竞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跨国经营,“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更高阶段的表现,已培育和造就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然而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许多企业遭遇到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方法方面的双重难题。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目前一方面具备了一些基本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对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做了规定;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执行不力,各个领域破坏信用的行为屡见不鲜。企业信用环境作为我国国际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因素。良好的企业信用度,可以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我国
与市场经济联系密切的公司法是日本现行法律中修改为频繁的法律之一。2005年日本在进行法律整合的过程中不但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而且将其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作为单行的法律。此后继续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这一法律进行局部修订并于2013年出台了涵盖范围广泛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由于日本公司法条文繁多,内容丰富,初学者很容易被其概念搞昏头脑,更遑论把握其制度精髓。本书就是引领读者迅速了解日本公司法律制度的一本入门书。本书在结构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模式,分别以变革时代的商法与公司法、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公司法的国际化等部分组成。在写作方式上,本书既注重对日本公司法的全貌进行清晰扼要的概述,同时对内功的取舍作了大胆的尝试,省略了一些次要内容,而对重点制度则详加阐释,从而使读者能在短的时间内
本书以股权作为财产的流动性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其人合性体现在股东之间的熟悉和信任成为公司建立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基础,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被股东所采纳。常见的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手段分别是同意程序、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以合理性为必要,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为无效。除了股权买卖以外,股权的质押、股权继承或遗赠、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股权赠与、执行法律所产生的交易及强制执行等均涉及股权转让限制能否适用的问题。违反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为有效的合同,但不一定发生股权变动的后果。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实际上是在股权的流动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
全套丛书的内容结合了新公司法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全书力求反映*的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力求体现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和实务运用。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宣传新公司法、贯彻新公司法会有所帮助。
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资份额,首先不存在核心性的、至今仍未被解决的中心问题。但是,却存在许多不同的个别问题,它们或者尚未被解决,或者尚存在学术上的争议。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存在于一个诸多利益相互斗争的复杂交织体中,这些利益涉及退出股东的利益、继续留存于公司的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本书章是关于对取得自己的、出资尚未被缴清的出资份额的禁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l款),对取得禁止的原因、取得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规避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第二章至第六章中详细探讨了取得自己的、出资已被缴清的出资份额,主荽涉及取得自己的出资已祓缴清的出资份额的条件、决定取碍的职权划分和取得价格(也即补偿)、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第2和3
本书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新形势下俄罗斯企业工整制度的内容、理论基础反其经验教训,全面阐释了现行俄罗斯破产重整制度的程序结构、组织结构、特殊企业重整,深刻分析了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在学术上充实了中国破产法学和比较民商法学知识体系,在实践上为人们正确理解现行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支撑。
改革开放,开创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如果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改革的先驱和核心,那么,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进而建立将现代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城市改革的先驱和核心。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带着旧体制的种种伤痕和厚重的历史包袱,在推推拉拉之中,悲壮地走上改革开放之路的。因此,它就不可避免地会面对许许多多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和矛盾;同样,它也不可避免地注定要在摸索和探求中前进。 引导、支持和鼓励这些掌握中国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到香港上市,是整个中国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不仅可以帮助国企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扩大投资者基础,而且更可推动国企遵循国际标准加强企业管治,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自1993年7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获批准成为家到香港上市的国有
本书以股东制度为理论背景,以大量股权纠纷为实践素材,从法学视阈对股权制度疑难问题进行解析。本书希望,在理论上能够对我国公司制度理论体系具有“添砖加瓦”之效,弥补公司理论之不足之处;在实践中,对法院裁判案件、公司资本运转具有积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本书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在我国2014年《公司法》关于股东诉讼制度建构的具体规定基础上,通过对域外股东诉讼制度立法的考察与比较研究,深入探讨了我国现行股东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建议。 本书面向具有一定法学基础的大学本科以上读者。
本书以全球化为背景,从法律层面深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兼及当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中具有现实性和特殊性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兼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研究领域,兼及特殊主体和特殊领域两个研究路径。具体包括十章内容.至三章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强调以全球化不断深入为背景的现实性和特殊性;第四至第六章以国内法为基本着眼点,对践行企业社会责任至关重要的公司治理、公司捐赠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并进一步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框架;第七章和第八章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分析,并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规制作专章研究。第九章和第十章则从行业区分的角度对金融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分析论述,再对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
行江博士毕业论文,也是我国刑法学界部研究破产犯罪的专著。希望《虚假破产罪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出版能对我国破产犯罪的进一步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之一,于2001年出版发行。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来,我们先后于2006年1月、2010年7月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进行了修订。其后,2013年全国人大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2月,针对公司法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基于此,为全面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动态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的*成果,适应教学的需要,我们决定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自2010年以来《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的新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
近年来涉及公司诉讼的案件日趋增加,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诸多的理论困惑和实务问题,而对公司司法的规定与现实需要之间形成的冲突,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完全予以解决。本书尝试从利益衡平之角度,立足于对中国司法实践的考察,试图对我国公司司法进行反思,以期为公司法的立法与司法完善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书是日本学者研究德国企业集团法制的著作。本书作者高桥英治教授是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的教授,法科大学院院长,是在日本研究德国法以及相关集团企业法律问题为著名的公司法学者之一。 在德国法的诸多制度设计中,企业集团无疑是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的制度之一。这不但是由于德国本身就是企业集团的发源地和企业集团运作成功的国家之一,更是因为企业集团在当下的我国尤其具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其原因在于中国不但有长期的企业集团发展传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企业集团仍是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代表的国家骨干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如何有效协调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优化内部的权力配置,以*限度地发挥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一直是制约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在这方面,德国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