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本第二版)》是1978年以来美国法学学术著作统计的引证率较高的50本著作之一。是以经济方法研究公司法方面的著作。作者解释了为什么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公司法所独有的功能,并且还在公司组织的框架内,解释了公司法这个解释视角对于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来说所具有的潜在含义。
本书旨在通过理清欧洲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传统与核心原则来为 站在十字路口 的欧洲公司法指明改革的方向。针对欧盟公司立法向英美法理念靠拢的实践倾向以及法学研究将效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理念作为公司法中心的现状,本书基于现实中中小型企业的主导地位,主张控制权交易、投资者保护或者其他资本市场法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非公司法的核心原则;相较于效率,法律应当首要地关注正义。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保护股东的最大利益,而是如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书以欧洲大陆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研究重点,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同时探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以及北欧诸国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贡献。内容上,涵盖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公司的外部控制等核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的未来
本书主要包括2023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要点等内容,全景呈现本次修法内容,修改条文前后变化一目了然。本书结合相关公司法条文修改起草过程中的主要考虑以及争议焦点提炼修订导读,修订要点,并收录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历次审议说明。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修改条文的内涵和精神。
《企业家的法律高参——投资经营的法律操作与风险提示》是一本有关企业经营的经典法律案例集。书中每个案例由案情介绍、法律问题、法理分析、延伸问题、相关规定等部分组成,通过简单介绍案例,提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再将案例与法理结合分析解决问题,后从一个微观的案例跳到宏观商业问题需注意的问题层面,给投资经营者提供详实的法律解释以及法律参考。同时,此书也是段逸超律师办案思路与方法的一个呈现,他将多年办案经验总结、法律思维方式一一呈现在此书中,对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习者来说,这也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北京大学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蒋大兴先生称该书是一种“策略法学”产品,直击了民众为关心的法律问题;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吕强、宁波市甬商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曹云一致认为该书
本书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有可能、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由法学专家、实务人士及专业法律编辑,进行专业且通俗易懂的解答,主要涉及: ◎企业的创办与登记; ◎股东等人权利义务;◎企业事务执行 ;◎企业合法经营; ◎企业分立与合并;◎企业破产清算;◎订立与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常用合同;◎信贷担保;◎企业税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 ◎企业行政办事; ◎企业公证;◎企业民事诉讼;◎企业仲裁
本书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条和注释构成。 正文是该法的法条。重点是注释,即关联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该领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法院批复等。 本书编写体例: 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注释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而公司以其独特的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使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形态。公司的设立,尤其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决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涉及公法、私法和实体法、程序法等诸多领域的法律关系和问题复杂的过程。 本书围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司法中发起人的概念、职责、出资责任、信义义务及对公司成立前合同责任开展了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并在与我国现行公司发起人制度对比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在理论上丰富我国公司发起人制度的研究,在实践上有益于促进发展人相关纠纷的合理解决,从而推进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发起人制度。
《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由朱羿锟编著。 真实世界的董事决策乃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董事会治理和公司法学研究不能再对董事的非理性决策视而不见,正视董事会治理的运行过程,尤其是人际互动的社会规范,是董事会治理及董事问责制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董事问责标准的重构》开拓性地研究了董事会的结构性偏见,运用社会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揭示了其形成机理,进而探索其相应的问责标准和司法审查强度。 相应地,董事问责标准亦应与时俱进,走向三元化,以传统的忠实和勤勉路径涵摄其理性行为,以诚信路径涵摄其董事非理性行为。这样,董事问责制才会更具有针对性,更有生命力。
本书是胡利玲在她的博士论文《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制度改进的视角》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作者在书中以制度改进和多元机制构建为主线,对既有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理性评价,并在国内首次对预先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全书思路开阔,论据翔实,论证严谨,立论精当,是一部优秀的学术专著。它的面世,为我国破产法学的繁荣和破产立法的进步带来了新视角、新思维和新资料,实为可庆可贺之事。 本书以制度改进为视角,以公平与效率价值兼顾、司法干预与私法自治结合为主线,对既有的法律拯救机制进行了总结, 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型机制——预先重整程序进行了分析,试图为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新的制度选择方案。本书的核心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本书在充分考虑当今国际经贸活动实务的基础上,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角度出发,对该领域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各形态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系统的剖析。该书除可以作为研究人员把握涉外经营管理法律体系的引导书外,也可以作为相关实务工作人员研究该领域的向导书籍。
股东压制问题既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治理问题,也是核心法律问题。全面而系统地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问题,对于提升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理论究水平,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效保护少数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书紧紧围绕股东压制这个主题展开深入研究,较为全面地回答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诸多重大理论问题,系统地提出了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问题的法律方法。本书的基本观点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压制问题,既需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定之事后救济措施,更需要由法律授权当事人通过私人安排在事前确立公司治理的私人秩序,以避免事后股东纠纷的发生;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机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并且共同构成了预防和规制股东压制的有机系统。
资产证券化是直接金融深化的产物,资产信用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国际上通行的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特殊目的信托模式,中国在试点阶段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然而,在欧美和亚洲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实践中是一种更常用的模式。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各国有关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有普通立法和专门立法之分,其中大陆法国家通常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专门立法。特殊目的公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一家“空壳公司”,股东只有一人,资本是象征性的,组织机构非常简单,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其经营业务也比较单纯,只限于证券化业务,除此之外一般不得有其他营运行为。 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化业务包括资
本书围绕企业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常用,也是较为重要的问题展开,贯穿了员工入职、履职、离职各个环节的问题,内容精炼、实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在写作模式和风格上,本书别具一格,以80后的语言、情景剧的形式、幽默诙谐的风格,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融入其中,将知识、制度与操作技能巧妙地结合。读者可在身临其境的情景对话式阅读体验中,轻松搞定HR的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劳动争议的正当解决之道。本书是一本难得的HR专业人员的入门书,帮助HR学会如何避免、解决劳动争议,同时,对于广大职场工作人员懂得如何维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大有裨益。
重点条文注解:对重点条文根据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条文的释义和解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进行精炼、准确的解答,为理解、适用公司法的条文规定提供实用的解读实用问题解答:结合司法实践提炼法律实用问题,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进行分析解答,为处理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解决公司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实用的指引实用工具文本:收录企业名称申报、公司登记(备案)等实用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参考样本等实用工具,为处理公司事务性工作提供实用的参考关联法规收录:收录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电子版免费阅读使用,并持续 新),为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实用的依据
本书考察了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与实践状况,论证了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法理基础,剖析了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范围与限制以外有关“刺破有限责任面纱”制度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本书主要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內容,除概述部分阐明相关概念与研究范畴外,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在基金法制体系中的价值与定位、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则、方法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股东(股权结构、股东资格)、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督察长)、基金经理(经营层)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及修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国企业法律制度已经初见端倪,但是由于企业方面的许多法律高度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如企业登记制度、企业名称制度、企业资本制度、企业解散清算制度等,很多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本书对这些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评羊与探析,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构建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设想,目的在于规范和活跃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使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曲冬梅主编的《新企业破产法疑难问题与实务》*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编写人员主要由来自高校的理论研究人员和具有丰富的企业破产法实务经验的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组成。为避免理论与实际两张皮,在写作过程中首先由该所律师提出在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困惑以及处理经验,然后组织该领域有研究基础的人员围绕实践中的问题和律师共同编写,以体现《新企业破产法疑难问题与实务》的综合性实用性和理论创新性。
本书*的特点是突出了实用性和可读性。它以方便读者解读《公司法》、掌握《公司法》、运用《公司法》为编撰的出发点,采取问答方式。并从读者可能关心的问题、想要了解的问题、实际运用《公司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解答。在编撰体例上,为了让读者对有关制度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对每一个问题,作者大多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阐释:一是对公司法修订前后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二是对相关理论背景知识进行介绍;三是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更为深入全面地解析。 本书几位作者长期同企业找交道,有着丰富实践经验,非常了争工商业者、中介机构对《公司法》知识的需求。同时,作者在理论上也有深厚的功底,在积极参与法律政策制度和法律实务操作的同时,也一直笔耕不止,著述颇丰,在业界和学界都有相当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之家系列读物》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组织编写。目前本丛书拟出版四本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选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书是其中的一本。本书选编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是我国并购市场*实用、*及时、*全面的并购重组指南。本书的上一版已印刷3次,13000册图书,已销售了近10000册。
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与公司治理的现代化、推动国有产权的流动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律师国有资产业务》分八个版本分别论述了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业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国有划拨土地及矿业权处置业务、公司治理业务、国有企业并购业务、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国有企业上市业务。上述事项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适用的法规政策更是脉络庞杂,《律师国有资产业务》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为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专业的法律借鉴经验,也为国有企业成功改制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导。本书编者皆为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全书由李雨龙著。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观察和剖析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公共性问题,即国企在设立、经营到退出的过程中无不受着国家权力,特别是其中政府权力的影响,同时又将这种权力有形或无形地传递给其他市场主体和全社会。权力本来是为保障公共性而生,因公共性而具有合法性,但不受制约的权力极易异化为对公共性的悖反。一方面具有普适性,现代各国无论其社会制度为何,大多存在一定数量的国企,对这些企业如何有效监管,特别是如何规范其中的政府权力因素,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另一方面又极具中国特色,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本土文化的双重背景下,国家对于国企在权力的表现形式、运行方式及制约手段等方面都有值得研究的特殊性。
本书立足于我国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的企业组织形态这一前提,对非公司企业法展开研究:,企业法的基本问题。强调为发挥非公司企业的比较优势,为其营造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对其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个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依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具有鼓励民间投资和自主创业的作用。第三,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通过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特征和内外法律关系的分析,揭示了其运作的法律机制,阐明有限合伙企业筹集风险投资资金的功能。第四,合作社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合伙社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双层经济的实现形式,它对我国农村经济走向产业化道路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