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从分析破产制度对利益平衡机制的需求出发,论证了破产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私法原则在破产法中的具体体现,阐述了利益平衡机制所包含的整体利益优先、破产利益平衡与破产治理、破产程序中的利益调整规则,进而论述了利益平衡机制在破产制度中适用的相关问题。破产制度的建立本身是对利益调整机制的变革,设计破产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公平、公正的且有效率的债务整理与清偿程序。
本书作者凭借长期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实践经验,依照新破产法的体例,结合破产法基本理论及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中破产法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见解独到,说理透彻,对法官、律师处理破产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精准把握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强制清算等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充分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条文文意和制定背景,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参与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原理、审判实务等部分对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结合制定背景进行了翔实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具有实务性,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等使用。
本书从司法实践角度研究如何协调跨境破产中比较突出的法律冲突问题,即对审判实务中解决跨境破产案件所涉及的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跨境破产承认与执行等现实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和讨论。本书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上一些国家解决跨境破产法律冲突方面的立法及法律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力求为完善我国跨境破产立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出可行性对策,并寻求加强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进行合作的契机。这些研究表明,破产法律制度并不是在各国相互隔绝的环境中独立发展的,而是在开放的,与各国法律制度相互接触、相互借鉴中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的。
比较民商法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也称比较民商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在比较法学历史上,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是比较法学兴起的先驱和主流。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领域为流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比较法学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但私法的比较研究仍占据主导地位,有代表性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就是以民商法为主要内容的。 比较民商法在全方位、多层面上开展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其比较方法包括一般比较与部门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内容比较与形式比较,等等。但在诸种比较方法中,真正从方法论意义上讲的方法不外乎是两种,即“描述性比较”和“分析性比较”的方法。 “私法是众法之基,
内容简介
本书从司法实践角度研究如何协调跨境破产中比较突出的法律冲突问题,即对审判实务中解决跨境破产案件所涉及的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跨境破产承认与执行等现实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和讨论。本书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上一些国家解决跨境破产法律冲突方面的立法及法律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力求为完善我国跨境破产立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出可行性对策,并寻求加强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进行合作的契机。这些研究表明,破产法律制度并不是在各国相互隔绝的环境中独立发展的,而是在开放的,与各国法律制度相互接触、相互借鉴中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的。
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精准把握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强制清算等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充分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条文文意和制定背景,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参与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高人民法院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原理、审判实务等部分对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结合制定背景进行了翔实阐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具有实务性,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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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司法实践角度研究如何协调跨境破产中比较突出的法律冲突问题,即对审判实务中解决跨境破产案件所涉及的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跨境破产承认与执行等现实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和讨论。本书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上一些国家解决跨境破产法律冲突方面的立法及法律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力求为完善我国跨境破产立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出可行性对策,并寻求加强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进行合作的契机。这些研究表明,破产法律制度并不是在各国相互隔绝的环境中独立发展的,而是在开放的,与各国法律制度相互接触、相互借鉴中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的。
项目化运作机制正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对破产实务操作规则整体缺失的背景下,顺应了破产审判的实践需求,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后产生的一套在现阶段具有价值的破产审判管理体系。该机制的建立与尝试表明了破产法律人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同时也助推了破产法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破产法实施效果有效提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