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尹田教授所言,虽然在民法固有的契约法制度中,始终为保险契约法保留有特定的位置。但不同于民法上的其他有名契约,保险契约的形象总是显得特别,犹如“—大群黑发黑服孩子中的混血儿,虽非金发碧眼,但头发总显偏黄,眼珠总显偏蓝,无论怎么看,自是有些与众不同。”事实上,保险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则与传统的合同法理论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更加体现出保险合同法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特征。与合同法相比,保险合同法的研究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待强化,因此,有必要对保险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析。
《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共计30个专题,约45万字,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可总结如下:在修改之指导思想上,予以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补;在保险合同缔结及成立问题上,引入国外"临时保险制度";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体系上,引入并建构"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解释规则;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规范目的解释论上,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在实际损失量度规则体系上,明确定值保险合法性之边界,完备估算保险价值之工具性制度体系;就保险代位制度而言,完善"妨碍代位"之制度设计;就复保险制度而言,增补"保险竞合"之处理规则;在人寿保险道德危险之管控法律机制的设计上,重新审视我国相关规定之妥当性;在保险商品制度创新上,增补团体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之规定;在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上,将其规范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合
本书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新修订保险法的条文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的确定及机动车保险专题等保险活动当事人非常关心,也是审判实务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论述。
本书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新修订保险法的条文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的确定及机动车保险专题等保险活动当事人非常关心,也是审判实务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论述。
《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共计30个专题,约45万字,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可总结如下:在修改之指导思想上,予以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补;在保险合同缔结及成立问题上,引入国外"临时保险制度";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体系上,引入并建构"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解释规则;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规范目的解释论上,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在实际损失量度规则体系上,明确定值保险合法性之边界,完备估算保险价值之工具性制度体系;就保险代位制度而言,完善"妨碍代位"之制度设计;就复保险制度而言,增补"保险竞合"之处理规则;在人寿保险道德危险之管控法律机制的设计上,重新审视我国相关规定之妥当性;在保险商品制度创新上,增补团体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之规定;在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上,将其规范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合
本书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新修订保险法的条文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的确定及机动车保险专题等保险活动当事人非常关心,也是审判实务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论述。
本书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新修订保险法的条文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的确定及机动车保险专题等保险活动当事人非常关心,也是审判实务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论述。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 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 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法院”判
《保险法新论(修订新版)》内容简介:按我国台湾地区“商法”,渊自国民政府时期,参酌德、日等国的大陆法系,配合民情所制颁。随着台湾地区工商业的发达,贸易昌盛,为持续繁荣经济,经屡次的修正,兼采美国法例及国际公约,以符合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惟近二十年来,祖国大陆采行市场经济,发展工商业,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亦先后颁布一系列的商事法规,成效显著。目前珠江与长江三角洲,及渤海湾区等沿海区域,经济繁荣,盛况空前,为各界所称道。 海峡两岸同文同种,讲相同华语,法律文化渊源相同,理应加强交流,增进合作, 共创繁荣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社会。笔者有鉴于此,乃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邀请,将拙著授权由其以简体字在祖国大陆出版销售。藉此加强海峡两岸法学的交流,截长补短,促进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的进步
章,美国健康保险法的思想渊源; 第二章,健康保险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章,美国健康保险的法律制度设计; 第四章,健康保险法制的改革以及若干思考; 结语,对中国健康保险立法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