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将百二十九条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共15章,155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基金的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以及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等。
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决定,删去了第十七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