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等。
我国狭义的法律中尚未规定刑事听证,但是实践中已有很多试点,司法解释中也逐渐出现了部分种类的刑事听证。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改革、完善刑事听证制度,进而在狭义的法律中确立。现阶段,正需要对刑事听证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而为听证的立法确立奠定基础。 《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刑事听证研究》分析了刑事听证的概念、结构、效力、价值等基本问题,并就羁押必要性听证、不起诉听证、申诉复查听证、减刑假释听证、死刑复核听证作了专门的研究。
本书以犯罪控制作为视角,研究宏观的刑事诉讼问题。也就是从犯罪学的语境出发使用犯罪控制一词,并用以观照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启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种程序问题及其发展趋势。“度”是控制一词的基本内涵,作者认为,犯罪控制既是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的“度”,也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度”。就国家启动刑事诉讼而言,惩罚犯罪是其原始、基本的功能,而人权保障是保证刑事诉讼不偏离既定方向的有力手段,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必须统一在犯罪控制的“力度”范围之内。
本书是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权丛书”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三,属于运用实证调查方法研究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状况和问题的著作。 本书的*特点是在设计出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就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状况问题在近七百名律师中进行了广泛的深入的调查;在总结和分析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对律师刑事辨护活动遇到的六大主要问题作出了研究和分析,并得出了一系列新的结论。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充分利用了实证调查的报告和数据,所得出的评论和结论都尽理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 本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修改过的六份研究报告,分别各由一位辨护律师和一位博士生或博士后完成;二是体现课题组集体智慧的调查问卷和问卷分析报告。
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和英美法系国家认同的证据法基本原则。本书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对该原则展开了系统研究。作者认为,自由心证包含四个基本要素:主体——事实裁判者,对象——证据的证明力,内在依据(方法)——逻辑和经验法则,结果——内心确信。为防止事实裁判者的心证陷入主观擅断,就需要遵循程序法治和证据裁判,确立系统的制约机制。我国也存在法官自由裁定案件的传统,确立自由心证并加以合理的内外制约才是完善证据评价制度的关键。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选择适用法律是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前提,是被告人服判的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活动被视为侦控成果的确认活动而并非诉讼的中心,相应地,对刑事裁判活动中的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活动缺乏足够的重视,法学理论界也对这一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从刑事裁判根据的角度对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著,述尚付阙如。基于这一司法和理论研究现状,我的博士生胡之芳选择了该课题作为她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并完成了博士论文《刑事裁判根据研究》的写作。该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作者在继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静态的角度对刑事裁判根据的概念、属性、构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同时又突破既有的研究视域,将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刑法学、法律解
预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审判前程序。该程序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预审程序,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预审程序却呈现出“整体缺失”的状态。随着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深入,预审程序的整体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运作的“瓶颈”,给刑事司法活动带来了严重的消极效应。我国应当抓住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正的契机,进一步深入系统地展开对预审程序的研究,从而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故此,本书对刑事预审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及实践。全书共分为六章。
郭华著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中国模式》是对专 家辅助人制度中国模式的探索,以目前亟待解决的问 题为导向,注重发现中国司法实践遭遇的问题和国外 立法历经的教训,纠缠于学术研究放逐职权主义模式 的限度,合谋于比较法研究吸收当事人主义权利保障 模式的惯习,根植于法律文本的法理解读,预测了完 善专家辅助人制度隐含的未来方向,架构了不同于英 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又有异于大陆法系国家鉴定 制度内部改良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中国模式”。 本书的基本研究路线是,从专家辅助人的实践语 境、立法现状解读该制度的基本内涵,从纷呈的学术 观为与实践不同做法中抽象出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通过实证调研与理论探讨推演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 讼程序以及需要享承的权利义务,对其提出意见的效 力作出分析;从洞察出的专家辅助
本书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的法律监督论主要对法律监督的界定、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根据、法律监督的历史渊源与现状、职务犯罪的监督作了详细地论述;下篇的刑事诉讼救济论主要对刑事诉讼救济的重要途径: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对刑事诉讼救济的范畴、涉财刑事赔偿案件办理若干问题、存疑案件刑事赔偿若干问题、免责问题、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与立案、刑事赔偿案件的审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复议及刑事赔偿决定的执行问题进行了阐释。
本书是本着“以读者为本”为宗旨,秉承“永不自满,深入、细致”的专业精神,编写而成的,旨在解决广大读者学法、找法、用法的困惑与不便。 本书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刑事诉讼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刑事诉讼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权威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进行了解读。除了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法规这两项内容,本书还收录了全国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是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重要补充,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纪检监察干部学新刑事诉讼法》由高景峰主编,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比较好地体现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每一个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面临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通过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有助于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查办案件的理念,同时对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执纪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执纪,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均
1998年《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研究》项目正式启动,具体的内容包括进行调查研究、到香港的有关机关考察、召开各种研讨会、发表有关系列论文、撰写论文集和学术专著等。《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一书正是其中学术专著之一。它从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等多种角度,对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作了探讨和研究,有特色,也有新意。
本博士论文由绪论和四章构成,其中,每一章都由引言、正文和本章小结三部分组成。 绪论部分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的基本含义作了解释,指出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理解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拒绝回答权、指控手不被讯问的权利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作证的权利,也包括知情人的拒绝回答权和证人不自陷于罪的权利;狭义理解公指受到特定犯罪嫌疑的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英美法采广义理解,大陆法及日本法采狭义理解,两者的区别导源于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以及沉默权与自由任意性法则之间的关系不同。另外,沉默权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的研究侧重于狭义的沉默权。 章对沉默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了粗线条式的描述,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刑法修正案(9)·新旧对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刑法修正案(9)·新旧对照》编写组编
本书以犯罪学(现状和原因研究)——刑事政策(宏观的刑事政策把握)——刑法规制(相应的刑事立法完善)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和原因研究为起点,从广义刑事政策视域下考量,奉行民生为本、风险防控,严而不厉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理念,以刑法规制为主,辅之以完备的食品安全行政法律法规监管,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人的意识,注重消费者及行业协会的社会公众参与,同时借鉴域外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经验,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的无缝化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体系,达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了方便读者学习和查阅刑法、刑事诉讼法,本书将*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解释的标准文本合为一册。本书不但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收录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等。
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同于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与司法相以对应的英文为“justice”,法文为“judicature”,德文为“Justiz”,“Rechtspflege”、“Judikature”。司法概念的提出与分权学说紧紧联系在一起,孟德斯鸠次提出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关于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