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高院专业的学者型法官王林清博士撰写。作为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四)的起草制定人和相关司法政策文件的撰稿人,作者经过多年积累,利用大量业余时间,对劳动纠纷司法实务中的前沿和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全部收录书中,在“作者观点”栏目对每个问题的“实务争点”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现实可行的操作思路,并附以“同类问题”,全面扩展知识覆盖面。本书前两版均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好评,第三版中,作者又搜集整理了大量劳动纠纷领域的新问题,并对前两版中的部分观点进行了重新思考,再次集结成册、修订出版,以飨读者。编
“可采性”是贯穿英美证据法的一条“金线”,可采性规则更是英美证据规则体系的核心。在大陆法系各国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占据同样重要地位的地据能力理论与可采性有异曲同工之效。而在我国,证据的可采性还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本书对可采性的基本概念、可采性理论的基本概念、可采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规范可采性的证据规则、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分析、操作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后以中国的证据制度改革为落脚点,论证了在中国确立可采性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通过设立证据准入程序,完善有关的证据规则,树立起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的观念的确保证明真实与正当性的一剂良方。作者还提出了在中国建立可采性规则的总体设想和具体建议。
特伦斯·安德森、戴维·舒姆、威廉·特文宁编写的《证据分析(第二版)》是一部关于事实问题论证之建构与批判的导论性著作,对诉讼各阶段证据的整理与评价问题也做了介绍,全书有趣而严谨。书中涵盖了逻辑证明的潜在原则;案情讲述之用途和;裁决标准以及概率和证明之间的关系;在事实调查、准备审判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分析和排序的图示法和其他方法,这些方法与法律过程、刑事调查和情报分析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决定也密切相关。《证据分析(第二版)》的目的,是在学生作为律师进入实践领域或涉足实践推理的其他活动领域之前,使其能够打好基础并将基本技能提高到一个更高水平。
证人证言是最常见的证据之一,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证人证言与人的感知、记忆、陈述密不可分,证人证言可信性是法学工作者和心理学工作者共同关注的问题。本书以法学和心理学的双重视角就证人证言可信性问
《举证责任与证明度》收录五篇关于民事证据法学之学术论文,包括:消极事实之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转换、证明度之研究、释明之研究、表见证明之研究。学说及实务上对于消极事实举证责任之分配向存在一误解,亦即以为主张消极事实者不用负举证责任,本书对于此一问题,引据德国证据法学之讨论资料,区分类型,进行个别评估,用以厘清此一证据法上之难题。对于举证责任转换,本书亦厘清对于举证责任必要移转与举证责任转换之区别,而在法定举证责任转换与意定举证责任转换之区别亦提出详细分析,研究者应可藉此书而对于相关概念获得厘清之效果。就证明度及释明之证明度而言,在台湾本对于此一问题甚为陌生,本书提出反驳部分学者引用美国所称优势证据理论之十余种理由,并提出邻近于真实之较为高度盖然性作为基准(90%),详细论证,应
“可采性”是贯穿英美证据法的一条“金线”,可采性规则更是英美证据规则体系的核心。在大陆法系各国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占据同样重要地位的地据能力理论与可采性有异曲同工之效。而在我国,证据的可采性还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本书对可采性的基本概念、可采性理论的基本概念、可采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规范可采性的证据规则、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分析、操作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最后以中国的证据制度改革为落脚点,论证了在中国确立可采性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通过设立证据准入程序,完善有关的证据规则,树立起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的观念的确保证明真实与正当性的一剂良方。作者还提出了在中国建立可采性规则的总体设想和具体建议。
司法证明由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阶段组成,取证是基础,举证是前提,质证是关键,认征是目的。如果说整个司法证明制度建设是一个木桶工程,那么证据规则则是木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条。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是司法文明、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证据规则》以司法证明的四个阶段为主线,以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际司法准则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来设计未来的证据规则体系。全书共五编,绪论主要介绍了证据规则的基本知识,其余各编分别阐述了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征规则、认证规则。《证据规则》主要是关于设计未来证据规则体系的探讨,也可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以及普通公民从事诉讼活动提供帮助。
全书采用了一种与传统学术不同的路径探讨了证据分析的事实与证据法语境,论述了证据的分类与类型,建设性地剖析了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可信性、证明性等属性,介绍了证据分析的方法,解构了证据的证明过程,阐述了
《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问题研究》针对困扰实务界与理论界已久的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重点研究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背景下的行、刑证据衔接的理论背景、使用要件、衔接机制和法律责任。全书以"理论--规则--责任"为主线对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问题进行充分了研究,可资实务界人士参考,也可供对此研究主题有兴趣的研究者批评。
什么是“科学知识”?何时具有可靠性?这些貌似简单实际极具欺骗性的问题早已是纷争不断的根源。1993年,就科学证据在联邦法院上是否可被采信的问题,美国法院作出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联邦法官可以采信专家的科学证据,但该证据必须有资格被称作“科学知识”,并且有关证言必须具有科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本书围绕1993年多伯特案裁决中所确立的原则展开论述。福斯特和休伯把此类问题看作“适当性”(某项貌似正确的理论是否能把具体事实与争议中的更大事实问题相关联),譬如科学主张的错误的可证实性、科学(特别是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的可靠性、“科学有效性”的含义、同行复核、学科边界设定的问题、科学资料提供给陪审团时,思想混乱与偏见所带来的风险。实践中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科学界和其他领域又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