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如何在遵循未成年人认知、心理与表达能力发展规律的同时,客观还原案件真相并避免对被害人造成 二次伤害 ,成为当前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亟需破解的难题。《保护最脆弱的人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询问指引与论证》立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规定,吸纳国内部分地区开展 一站式 办案救助机制的实践经验,广泛参考域外国家与地区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方面制定的专业规则与指南,采用多学科视角,系统性地构建了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询问指引,并从询问原则、规则、询问流程、询问内容与技巧等方面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了较为细致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南。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民事执行竟合,其是指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存在多个民事执行债权而产生的难以同时满足的现象。民事执行竟合包括终局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竟合、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竟合以及保全执行之间的竟合。终局执行之间的竟合包括金钱债权执行与非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竟合、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竟合以及非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竟合。解决这些竟合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顺序的确定。目前立法中的执行顺序确定规则不完善且存在冲突,而相关研究比较匮乏。本书的研究目的在于系统解决各种民事执行竟合中的执行顺序问题。同时,初步涉猎民事执行中与刑事执行或者行政执行的竟合问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该法的亮点如下: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规定为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要求为年满28周岁。此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公检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使用。采取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形成司法机关选荐、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选任工作机制。人民陪审员主要是随机抽选产生。同时,为了满足审判活动需要,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但人数不得超过名额数五分之一。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各种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意思的正当形成和准确表示、原因、无效的法律行为、期限、条件、负担条款的设置、法律行为的确定和解释、通过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民法大全选译》的这一部分第三分册,把“法律行为”作为书名。在《民法大全》中,没有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标题;在许多现代民法典中,也不包括这一部分(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厄瓜多尔民法典》和《哥伦比亚民法典》、1870年的《墨西哥民法典》和1928年的《墨西哥民法典》)。而现代的法学著作通常包括这一部分,或包括一个法律制度赋予法律效果的一般前提的论述,而有些民法典也把它包括在总则部分(例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17年的《巴西民法典》——
本书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蓝本,内容全面具体,涵盖全部执行程序,对与执行程序相关联的破产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亦有介绍。一书在手即可学习执行程序的全部知识点。 作者结合教学与实务经验,精心设计了本书的体例结构。全书约25万字,将执行程序基本理论与必要的实务知识有机结合,语言通俗易懂。内容全面具体,涵盖全部执行程序,对与执行程序相关联的破产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亦有涉及。力求让读者一书在手,不必再翻找其他资料,即可学习全部执行程序。 为了让读者能够轻松阅读、快速理解及精确记忆,本书将真实实务案例与图、表、脚注相结合。在大部分执行程序开始介绍前,都穿插导入案例,以期先让读者对知识点建立直观印象,接下来正式学习时更易于理解。紧随其后,多数程序都配有相应流程图,或配有类似程序知识
本书是著名德国汉学家傅汉斯(Hans Ulrich Vogel)就马可·波罗是否曾亲自到过元代中国这一经久不衰的学术论争而撰写的zui新著作。作者一一回应了对于马可·波罗之书真实性的质疑,针对英国汉学家吴芳思(Frances Wood)所撰《马可·波罗到过中国吗?》(Did Marco Polo go to China?)等书的观点,结合近年来学界马可·波罗研究的新进展,尤其是他自己在元代的纸币和贝币、食盐生产、杭州地区的税赋收入、元代行政地理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坚实的证据得出结论:马可·波罗确实到过中国。全书材料丰富,收录了不少国内少见的马可·波罗原始文献材料;论证有力,对与元代纸币、贝币、赋税等问题的研究具有极gao学术价值。是一部具有前沿水平的学术著作。
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以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以形式法治为辩论对手,阐述一种实质合法性与实质法治的主张。全书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判决如何获得合法性?进而言之,什么样的法治是理想的法治?
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本书从人身自由权入手,探讨人身自由权与国家羁押权的关系,接着论述了羁押合理性与事实依据,羁押的程序原则及控制机制,羁押待遇的国际标准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的若干错案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撞击和质疑着现存的刑事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中国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和当务之急。中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应当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借鉴和吸收国外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经验,并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保障,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不仅能够限度地防止错判、误判,还可以减少、缓解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亲友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不满,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离开正当的诉讼程序,就必然会造成办案粗糙,甚至导致冤杀和错杀。坚持正当的诉讼程序,是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刑事再审的基本理念既不是仅仅为了保护原审被告人的利益,也不能是只在社会公共利益与原审被告人利益间进行平衡的利益平衡主
本书阐明证据开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历史就是一部破解对抗与合作构成的悖论关系的历史。本书论证并阐明“管理型法官”并未改变证据开示由当事人主导的特征。本书论证了证据开示程序与审前程序构造的关系、系统地介绍和研究了证据开示的方式。本书以普通法国家,主要是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为准据框架,对我国证据交换制度进行定位,探讨了借鉴证据开示制度,重构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的路径。
公益诉讼直接关系到权利的保护、社会的稳定、司法的功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了拓宽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救济方式,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的漏洞、为非直接利害关系进入司法救济程序提供理论支持,本书结合诉讼法与法理学的双重研究视角,重点研究了公共利益的可诉性问题;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本书以诉讼目的的分析为研究的起点,寻找公益诉讼与权利的契合基础,依照“公共利益——公益权利——(受损)权利救济——公益诉讼”的逻辑主线展开论述。本书综合法理学、法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比较借鉴、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的运用,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是“公益诉权”,提出公益权利的概念、性质。以“公益诉权”的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内涵为基础,论证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社会公正为目标,凸显公益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各种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意思的正当形成和准确表示、原因、无效的法律行为、期限、条件、负担条款的设置、法律行为的确定和解释、通过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 ?? ??《民法大全选译》的这一部分第三分册,把“法律行为”作为书名。在《民法大全》中,没有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标题;在许多现代民法典中,也不包括这一部分(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厄瓜多尔民法典》和《哥伦比亚民法典》、1870年的《墨西哥民法典》和1928年的《墨西哥民法典》)。而现代的法学著作通常包括这一部分,或包括一个法律制度赋予法律效果的一般前提的论述,而有些民法典也把它包括在总则部分(例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17年的《巴西民法典》
理论学说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抽象认知,是应时科技条件下的产物,故不存在真理之说。除了宗教基本教义不容质疑以外,其他理论学说内涵理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应声修正。理越辩越明,理论学说在争鸣交织中前行。 ????但是,自从指纹、笔迹等物证可作为法庭证据以来,在跨度达三个世纪的历史时期里,世人皆盲从这些证据鉴定理论自我宣称的科学性。偶有法律界的人士站出来挑战,往往会被认定为蚍蜉撼大树的狂妄举动,均被权威势力弹压下去,不服也得服。 ????李文的这本《司法物证鉴定学》正是破旧立新之作,不仅全面论证传统物证技术学理论的伪科学性,而且构建起从基础理论到实践操作的系统化理论,成为一门新学说。 ????《司法物证鉴定学》的亮点在于两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