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在本文中,次综合性地对证据法进行了经济分析。本文包括三部分。首先,波斯纳法官提出并描述了两个可能的经济学模型:搜寻模型和成本化模型,以描述让据如何获取、提出和评价。在两个模型中,波斯纳皆引进了贝叶斯定理对理性决策进行考察。其次,他分析了证据的收集过程,以经济学术语就“纠问式”和“对抗式”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和对照。初看起来,纠问制显得似乎更富于经济效率。然而,这可能只不过是一种虚幻,是对抗制具有更大的公众可见性以及对辩诉交易的广泛,接受所产生的结果。最后,该论文及了证明责任问题,以及《联邦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包括:无害之错、限制性指示、关联性、品格证据、传闻证据、专家证人以及各种证 拓特权和排除规则。他得出结论,症状斩的证据法并非为保障非经济的价值目标而简单
本书分四个部分:部分从书证的作用入手,讨论了以书证为中心的局限,进而提出了书证运用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讨论书证的证据能力,重点在书证形式真实的验证、原本对书证真实的作用以及影响书证关联性的两个重要方面。第三部分研究书证的证明力问题,包括实质真实对书证证明力的意义、书证之关于人证的证明力优势、人证对于证证明力的抑制以及涉及书证证明力的法定规则。第四部分讨论了涉及书证的一些特殊问题。在对这些内容进行研究中,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法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合同诉讼的实际,旨在就正确运用书证,探讨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的规则和方法。
诉讼证据规则是近年来法律界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是当前司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本书分三编,每编以各自的证据规则为序列,构思、论证、设计成系统的证据规则组合,并均以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结尾。这部专著所引用的资料比较丰富,也比较新鲜,有许多是来自手的外文资料,在某些问题上探根溯源,使学界对某些问题的了解进一步加深,并为学界更深入地研究证据规则提供了的基础。
证据制度在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诉讼运行的灵魂。但是,由于现行证据立法的粗疏,既满足不了审判实践需要,也没有顺就诉讼潮流发展的趋势,尤其是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入,现行证据规则的滞后性进一步暴露出来。因此,加强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不仅是证据法学研究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也是改革现行诉讼制度的必然,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本书的选题就具有较强的务实性,对于正在进行的证据立法以及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也有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书在结构和相关问题的论证上应该说是有它自己的特点的。系统的研究、论述刑事证据法学是一个宏大的工程,在篇幅有限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下,很难对有些基本、重大和复杂的问题阐述清楚;而对于某些问题已经研究成熟或已达成共识,再进行论述,只是一种无谓的重复。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