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则是在数据保护方面的另一重要立法。这部条例是在欧盟之前的立法基础上(尤其是1995年的《数据保护指令》及相关成员国国内法)历经4年多的协商和辩论后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超过两年的准备期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GDPR本身的重要性和对相关方可能造成的影响。 GDPR创设和引入了若干重要性的理念,值得数据保护领域的相关方认真研究和应对。比如: 1.强化对数据主体的保护。GDPR要求数据主体的同意必须是具体的、清晰的,而且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由作出的。如果是涉及儿童的个人数据,必须获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更重要的是,数据主体可以随时撤回同意,数据控制者应为此提供便利。虽然GDPR允许在特定场合数据控制者出于其合法利益可
本书是一本国际商法权威著作,体现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与法律的突出特点,为教学和科研提供了一种跨学科的视角。 全书共分4篇16章,涵盖的主题广泛,对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管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税收、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竞争法等相关法律问题均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探讨。书中包含大量的案例,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本书不仅适用于高校法学和经管类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而且适合作为从事国际经贸或法律工作的在职人员的培训用书和参考书。
本书是由一线律师撰写,论述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的图书。 全书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 *章 一带一路 下的国际仲裁,论述了中国主导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设立,什么是国际投资仲裁等内容。 第二章 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从胜负两方的是视角讲述了国际仲裁当事人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当事人了解仲裁的世界,论述了仲裁的优点,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机构及仲裁相关规定; 第四章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论述了仲裁协议的起草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关于仲裁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当事人经历仲裁的过程 仲裁程序,论述了申请仲裁,选择仲裁员,以及仲裁庭审; 第六章 当事人获得的*终结论 仲裁裁决,主要论述了,当事人选择了适用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的情况,以及仲裁员适用法律的义务和裁决的效力。
本书主编王铁崖先生是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院士。本书由王铁崖先生会同邵津教授、饶戈平教授、王贵国教授等多位国际法学界名家共同撰写,是国际法学教科书经典之作,也是国内公认权威、使用广泛的国际法学教材。 全书共分18章,涵盖国际法主要理论范畴。从国际法基本概念入手,循序阐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责任等基础理论,渐次深入到领土、海洋、空间、外交领事、条约、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经济、国际组织、国际争端解决以及战争法等具体法律制度。 本书不仅系统阐述了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和制度,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学教科书从体系到内容的基本模式,对中国国际法学教学影响深远。
本书的导论部分系统讲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历史发展、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主体、管辖与豁免、条约、承认与继承、国际责任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问题,分论部分涉及人权、国家领土、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国际人道法等国际法分支。本书自出版以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学界及本科教学的肯定,本次改版在保留前版的基本框架情形下,对整体书稿作了调整和删节,更加突出案例分析和应用。本书每章均为读者提供进一步阅读的书目,书后附有索引,以便读者查找在目录中无法列出的概念、案例、事件等,更利于教学使用。
《布赖尔利万国公法: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简介(第7版)》不仅简明扼要地阐述了重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每一章介绍完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之后,总是会对它们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有几段高屋建瓴的总结,充满思辨,令人深思。 《布赖尔利万国公法: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简介(第7版)》没有其他英文国际法教材通常具有的繁杂的脚注,文体比较简洁,比较适合法学院和国际关系学院的本科生或其他想要了解国际法的人士阅读。
《国际法》是梅因在剑桥大学的十二篇讲稿的基础上写成的。 《国际法》成书于英国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重要变化的年代。 全书涉及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权威与同意、国家主权、主权的国际法地位、海军与海上交战状态、巴黎声明、战争的缓解、战争的当代法、关于囚犯和军官的法律、陆上交战、陆上被俘的权利以及议和等内容。当时,英国在国际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这部《国际法》反映了梅因在布丹、斯宾诺莎之后进一步对国际形势的反思,对国际形势、国家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大问题的思考的作品,尤其是就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要议题,在国际法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拉丁语法律用语词典》是清华大学长聘教授、清华大学 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陈卫佐教授根据出版社的建议将其出版于2009年的《拉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拆分而成的两部工具书中的一部,是作者1998年至2004年在德国萨尔大学留学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和2004年至今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以来,在研究比较 私法、比较仲裁法和译注德国民法典之余,在参考了大量拉德、拉法、拉英、拉日法律词典和一般性拉丁语辞书的基础上完成的。 本词典共收入词目五千余条,以常用的拉丁语法律名词、法律专业术语为主,兼收一些在英语、法语、德语等西方语文里常见的拉丁语词句,包括重要的拉丁语缩略语、动词、介词、副词以及熟语等。 本词典借鉴了一些西方 拉丁语法律词典的做法,在多处加了一些解释性文字,以引导读者参阅一些有较大影响的经籍和
矿产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支柱性资源,对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矿产资源的权属配置及其开发利用管理直接决定了该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水平。 本书详细介绍了中国、美国以及东盟国家的矿产资源法律的规定及其主要制度内容,并从矿权设定、矿权流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在欧盟之前的立法基础上(尤其是1995年的《数据保护指令》及相关成员国靠前法)历经4年多的协商和辩论后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超过两年的准备期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GDPR本身的重要性和对相关方可能造成的影响。 瑞栢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跨国业务,有自己专门的法律专业团队,为了向中国企业和政府机关提供更为精准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翻译文本,特组织翻译编写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汉英对照)》。本书收录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中英文全文(包括鉴于条款和正文),采取汉英对照的方式,不仅有利于读者查询对照,而且还能让读者接触到法律英语的精准表达。
本书主要对越南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以及相关修改、补充法律文件及其他细化指导文件进行翻译,并对越南民事判决执行制度的特色、亮点及前沿发展进行梳理,客观展现越南在民事执行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同时可以为我们当下正在进行的执行改革和强制执行立法工作提供鲜活的素材。 越南是在东南亚 中为数不多的就民事判决执行进行专门立法的 ,在亚洲 乃至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立法范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创新性。 本书主要为外国民事执行立法的翻译,不存在版权问题,译者由 执行法律专家和越南语和英语专家组成,分别从英文原本和越文原本进行对照翻译,并附有译者对制度和条文的说明。
经过国际社会二十多年的努力,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作为国际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构成了国际法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领域。《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基于国际法角度,以制度研究为核心,以气候变化国际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为时间脉络,对现有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度进行了全面审视和分析,对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未来发展给出了预测和建议。《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由韩缨编写。
本书从总结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之规定受理个人申诉案件的一般标准开始,在分析《公约》机构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历史演变的基础上,论述欧洲人权法院根据《公约》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之规定受理个人环境申诉案件的范围及其限制,进而为我国完善环境行政诉讼提供借鉴。
倪征日奥,新中国**位国际大法官,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海洋法学家。倪老可以说是与中国二十世纪法制史同行一生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我的一生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他在92岁高龄撰写了回忆录《淡泊从容莅海牙》一书。本书曾在1999年首次出版,本次再版对内容略有修订,并作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献礼图书推出。本书在新中国外交史及国际法史领域,也占有重要的地位。钱其琛、史久镛、王铁崖、赵理海几位大家为本书撰写序言。
毛俊响、王历编*的这本《国际法典型案例评析》共分九章,内容包括国际法基本原理、国际法主体、主权行使的空间、条约与国际习惯、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国际争端解决、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战争与人道主义法。 本书在对国际法基本问题进行简要概括和提炼之后,从 基本案情 、 法律分析 、 资料阅读 和 延伸思考 等四个方面来分析典型案例,以帮助学生*好地理解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本书主要供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结合国际公法教材对照使用。
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 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 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 或者警察 的弊端以及建立法治 。尽管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他所确立的理论框架至今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他的代表作《德国行政法》奠定了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学界的地位,不仅对德国、欧洲甚至对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中的强制管辖权源于该条约中“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一节,即除特定限制和例外,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若通过争端各方自由选择的和平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经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可将其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 法庭。鉴于其极为特殊的强制性,以及在 法庭实践中因其而频繁出现争议的情况,本书将从六个部分展开具体研究,即总论、强制管辖中的主体资格与对象范围、确立强制管辖权的前置条件、强制管辖权的排除、特殊程序的强制管辖权、反对强制管辖权的主要法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