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当代美国国际私法领域代表性、影响的学术专着。该书博大精深,除国际私法外,还涉及法理学、法哲学、西方法制史等诸多领域。全书正文篇幅为265页,除导论和结语以外,正文内容分为5章。此次2005年新版(特别版)还在导论前面添加了12篇纪念荣格的文章和书评。荣格作为20世纪的美国冲突法学界巨擘,以其对美国冲突法革命进行反思后提出的解决法律冲突的实体法方法称道。在他的《法律选择与多国正义》一书中,他通过回顾和批判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对以目的论为核心的实体法方法进行了清楚、翔实、雄辩的论证,即使是跟他持有学术异见的学者,也对该书的学术价值评价极高。该书在各国冲突法领域的著述中引用率极高,是研究当代美国冲突法的极好材料。
本书是对过去50多年来世界各大洲国际私法法典和公约的比较研究,包括对各地国际私法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类型的准据法适用及连结点选择的比较分析,进而探讨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在灵活性及结果选择之间的平衡。
本书是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核心课《国际私法》的配套辅导用书,按照教材的章节安排了同步练习题,帮助学生切实掌握课程内容,真正把专业知识学好。每章都设有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等题型,并配有答案和详细的解析。 本书是修订四版,作者根据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以及教学、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新变化做了修订和完善,对习题和真题进行了增删。
本书的基本论点是,以往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的那著述家们的看法是正确的,至少其中的大多数是正确的。他们确立的基础性原则不仅可以对他们那个时代的罗马法作出好的解释,而且对于现代私法来说亦复如此。的确,有止匕问题他们并没有考虑到,比如我们所说的妨害法;还有一些问题他们无法解释,例如我们所说的严格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他们确立的那些基础性原则,仍然可以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 《私法的基础》是戈德雷教授继《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之后又一部民法哲学论著。作者完全打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樊篱,透彻地分析了西方法律中关于财产、合同、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理论。作者提出,在这些法律领域中仔在一种共同的原则,并月可以用这些原则解释卜述法律领域的历史和发展。这些潜在的原则可以成为一种共识。这
本书在分析我国内地与港澳台现行区域仲裁制度共识与分歧基础上,将其放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大背景下进行考量,并充分考虑我国一国两制的政治现实,通过吸取共识,甄别选择分歧点的方式,力图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制度”。 本书的主要结论是: 1.区际仲裁制度是克服我国一国两制下区际司法独立障碍,解决区际商事争议的有效的方式; 2.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制度应该形成独立研究并发展的新的法学分支学科; 3.建立中国区际商事仲裁中心是当前解决区际商事争议,推进区际商事仲裁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迫切的又切实可行的举措; 4.建立我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委托承认与执行的机制是提高区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效率的有效及可行方式; 5.建立与推广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制度应该充分尊重各法域意见,采取
本书以海牙儿童保护的国际私法公约体系为研究对象,重点对海牙儿童监护公约、海牙儿童抚养公约和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进行全面评述,首次将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审议机制、履约指南机制、区域司法交流机制、培训和援助机制等公约实施机制加以推介,反映儿童权利的国际私法保护的前沿问题。书中也涉及对主要国家有关儿童监护、抚养、收养等立法的比较研究。针对我国儿童权利国际保护的实践,作者对完善我国涉外收养法制和规制国际性诱拐 儿童的立法进行探讨。研究成果可以为我国高等院校的教师、学生、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提供参考。
《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国际私法研究》研究课题比较具有现实意义,但作为国际私法研究,其文章并未始终紧扣该角度,时常有部分偏离。另外,篇章结构及语句通顺方面都有较大问题,希望作者进行修改。真要出书的话,建议,对文章进行精简,减少篇幅。另外,并对论述重点进行重新梳理,添加部分内容,使文章更具可读性。
本书分为绪论、冲突法的历史、冲突规范、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法律选择的方法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自然人、法人、财产法、合同法、非合同之债、亲属法、继承与遗嘱共十二章。该书在第二版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和探讨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与法律制度,并重点介绍和评价了2007年、2008年欧洲议会(欧盟)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合同之债与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社会新近制定的国际私法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对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具有重要影响。 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虽然国际范围内没有形成确定、统一的实践,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应当考虑相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则对仲裁结果的影响。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已经确立,但是我国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内涵过于狭窄,司法实践对强制性规则和公共利益的逻辑关系存在模糊认识,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予以完善的地方,同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应当促进以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为平台构建与外国公法合作的机制。
经济全球化了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从而使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中国加入WTO以后,一些国家也开始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致使该问题越来越多地在中外经贸争端中表现出来。显然,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点,2006年度的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中指定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及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研究”的题目。 本书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进行了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其目的在于揭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特性,而这种全球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机制是谈判。本书重点分析通过双边的和地区的自由贸易谈判的方式来实施劳工标准的问题。 本书对于中国如何应付劳工标准问题、协调与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在该问题上的分歧、对于解决中国如何全面融入国际体系、争取*限度地
杜涛所著的《国际私法原理》依据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概念和条文进行了详细分析。全书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结合我国涉外民商事领域出现的典型案例,对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国际私法原理》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外*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也给予了高度关注。本书资料新颖翔实,注释规范全面,不仅适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为国际私法教材,同时也可供各类法律工作者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参考。
李双元、欧福永主编的《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第2版)》篇幅有所压缩,内容更加简洁,能够更好地适合教学和实践的需要。本书讲述了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实践性”之展开的一个当然的平台。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引导下,学生通过对案例的思考、分析和讨论,就其中的问题作出判断,从而理解和掌握案例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并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过程,也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
本书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06BFX058)。从法律的工具意义和人文主义的维度研究国际私法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本课题研究的手段创新;提出将直接适用的法、统一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规范相结合从而使国际私法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具有系统性是本课题研究的思维创新;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和首要系属公式是本课题研究的观点创新;指出国际私法应拓宽弱势群体的范围和保护弱势群体的领域是本课题的内容创新;制定出全面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建议稿(草案)作为立法部门的参考是本课题研究的立法创新。
本卷的“民商立法评论”栏目主要聚焦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出台获得了一致好评,展示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彭真明教授和刘学民先生在“中国大陆公司法发展路径探讨”一文中,向我们传输了一种协调化的公司法律理论。作者从解读公司法律文本着手,分析公司法律的现状,梳理制度与现实的抵牾,得出了大陆公司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法律的协调性不足。同时作者还提出新《公司法》的不足之处需要在后续的理论研究和配套机制构建中不断加以调整,以走上一条逐步协调化的公司法律发展道路。新《公司法》对许多公司法律制度作出了变更与增补,吴京辉博士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新旧公司法中的对照撰文“公司代表人制度刍议”。文章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系统评析了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认为新《公司法
国际私法是一个特别适合于进行案例教学的领域。首先,在这一领域,仅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可是,要把握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将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却不是仅凭概念推演就可以做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要正确地就适用外国法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作出判断,法官常常需考虑诸多的因素。比如,法院地的有关法律所具有的“必须得到适用”的性质;通过适用外国法,法院地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通过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有关外国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以及受损的程度;该外国是否为一个“友好国家”,为了维护与该外国的友好关系或者基于外交利益方面的考虑,是否应牺牲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通过援用公共秩序而适用法院地法,国
本书分为五章,约计25万字。 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民商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联系;三是国际及其财产司法管辖免权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为国际民事诉讼以管辖权之确定——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从三个层次展开论述,首先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一般而言,包括国籍、住所或居所,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地等传统依据,同时也发展了当事人协商,*限度地接触等现代依据,然后选择若干能够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的国家,分别介绍了这些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个层面是从当代四个较在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入手展开的,这些条约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等管辖权依据的确定方面虽不尽
根据国家*《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和《普通高等教育“九五”*重点教材立项、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重新编写了这本《国际私法新论》;将它这样命名,表明它是与我过去主编的统编教材《国际私法》有区别的另一部新的教材。 本书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适应扩大对外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宗旨,以中国国际私法法制和晚近世界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为依据,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力求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则,并特别注意到国际私法这一学科内容和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新颖性。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变幻莫测的世纪,是一个催人奋进的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希望、困惑、机遇、挑战、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抓住机遇,寻求发展,迎接挑战,适应变化的制胜法宝就是学习——依靠自己学习、终生学习。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
全书共18章,结合案例剖析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基本制度包括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包括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区际冲突、时际冲突、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与住所,等等;揭示了国际私法的主体和核心的特征,展现涉及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能力、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遗嘱继承等领域法律适用的方式方法;阐述了国际私法程序性法则即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运作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