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对过去50多年来世界各大洲国际私法法典和公约的比较研究,包括对各地国际私法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类型的准据法适用及连结点选择的比较分析,进而探讨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在灵活性及结果选择之间的平衡。
本书是弗莱斯纳教授多年致力于国际私法方法论研究的成果。作者着重研究了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代表人物布雷纳德 柯里(Brainerd Currie)的 政府利益分析说 和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格哈德 克格尔(Gerhard Kegel)的 国际私法利益论 ,不仅批判这两种利益学说远离现实的国际私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成效甚微,而且论证了国际私法中现实主义利益法学的必要性,详细阐述了现实主义利益法学与其他冲突法理论的区别,并通过所选取的国际私法议题和范畴描述了现实主义利益法学的作用。本书认为,冲突法思维应重视国际私法中的各种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并指出这种冲突法思维可以调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将国际私法与一般私法的思维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使国际私法摆脱岌岌可危的境地,从而促进整个国际私法的发展。
不对称争议解决协议最早出现在金融领域中,但近年来有向商事领域蔓延之趋势。与传统争议解决协议不同,在不对称争议解决协议中,一方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明显大于另一方,甚至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选择的权利。此类协议所具有的不对称性使其效力饱受质疑,一方面,根植在各国立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纷纷成为其行之有效的法律枷锁;另一方面,烙印在私法理念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又可以为其披上合法性的外衣。本书从多个维度对不对称争议解决协议进行了全面研究,针对不对称争议解决协议进行了概念的界定、类型的梳理、特征的总结、源起的追溯以及效力的辨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对我国应采取的态度提出合理建议。
本书的基本论点是,以往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的那著述家们的看法是正确的,至少其中的大多数是正确的。他们确立的基础性原则不仅可以对他们那个时代的罗马法作出的解释,而且对于现代私法来说亦复如此。的确,有止匕问题他们并没有考虑到,比如我们所说的妨害法;还有一些问题他们无法解释,例如我们所说的严格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他们确立的那些基础性原则,仍然可以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 《私法的基础》是戈德雷教授继《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之后又一部民法哲学论著。作者完全打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樊篱,透彻地分析了西方法律中关于财产、合同、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理论。作者提出,在这些法律领域中仔在一种共同的原则,并月可以用这些原则解释卜述法律领域的历史和发展。这些潜在的原则可以成为一种共识。这些
本书是关于英联邦非洲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的。 用学术的话来说,这是一项比较国际私法的研究。它也希望成为实务人士的有关非洲国际私法问题的指南 这只是*步。该书对十五个国家 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南非、 斯威士兰、 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的法律进行了考察。 除了引言和附录外,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七大部分。 *部分,基本问题,包括三章,分部涉及法律选择中的概念性问题、外国法、住所。 第二部分,管辖权,包括三章:管辖权依据,不方便法院、未决诉讼和法院选择协议,对管辖权的限制。 第三部分,债,包括四章(第七至九章),涉及合同、侵权行为之债、外币之债、汇票。 第四部分,家庭法,包括第十一章婚姻、第十二章婚姻诉因,以及第十三章儿童。 第五部
本书分为五章,约计25万字。 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民商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联系;三是国际及其财产司法管辖免权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为国际民事诉讼以管辖权之确定——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从三个层次展开论述,首先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一般而言,包括国籍、住所或居所,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地等传统依据,同时也发展了当事人协商,限度地接触等现代依据,然后选择若干能够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的国家,分别介绍了这些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个层面是从当代四个较在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入手展开的,这些条约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等管辖权依据的确定方面虽不
研究实践、服务实践、引导实践,应是我国未来国际私法研究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司法实践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进行回顾、总结,发现、研究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为中国法院更好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建言献策,这应该不失为一种探寻中国国际私法实践出路的模式和路径之一。 本书着重考察2001~2010年间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分析中国国际私法的现实动态,夯实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及深入研究的基础,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的发展。
本书的基本论点是,以往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的那著述家们的看法是正确的,至少其中的大多数是正确的。他们确立的基础性原则不仅可以对他们那个时代的罗马法作出的解释,而且对于现代私法来说亦复如此。的确,有止匕问题他们并没有考虑到,比如我们所说的妨害法;还有一些问题他们无法解释,例如我们所说的严格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他们确立的那些基础性原则,仍然可以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 《私法的基础》是戈德雷教授继《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之后又一部民法哲学论著。作者完全打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樊篱,透彻地分析了西方法律中关于财产、合同、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理论。作者提出,在这些法律领域中仔在一种共同的原则,并月可以用这些原则解释卜述法律领域的历史和发展。这些潜在的原则可以成为一种共识。这些
《韩德培文集》(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文丛)2007年8月曾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分七编全面而系统地收集了反映韩德培先生一生法律思想与学术精神的文章、诗集与挽联及对韩老先生的评论与专访。这次我杜将此文集收于武汉大学百年名典,并在此基础上精心筛选了能体现韩老先生重要学术成果及法制建设思想的系列文章,重新进行了系统归纳,将原书中的注释做了规范调整,对个别文字与标点错误做了订正。特此说明。
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起了巨大变化的二十世纪,并没有任何动摇;刚好相反,人类在走入新世纪时,对于这样的一个大原则似乎有了全新的领悟,导航政府、管制革新、伙伴关系、第三条路,只是从不同角度描绘同一个愿景:让个人有更大的决定权,也承担更大的责任。当国家的管制从实体转移到程序后,自治的规模大幅扩张,管制的规模却未见减少,可以说是自治中有管制,寓自治于管制。公私法因为理念趋同而走向有机的组合,对于这两大领域的立法和释义学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纪交会之际,只见到处都是在翻修民法,台湾的财产法修正堪称大潮流下的小支流,但我们有没有正确掌握方向?这本书整理了作者的分析,整体财产法的趋势观察,大陆立法可以参考的台湾经验,公平法在行政和民事执行上的适当功能分配,侵权
罗马法的历史广而言之可上溯到公元前750年罗马建城,下及1453年君士坦丁堡被土耳其人攻占,如此,罗马法有2203年的时间跨度。而基督教即使从出生开始算,也只是以公元0年为起点。从392年狄奥多西一世确认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开始算,其历史也比罗马法的历史短了一大截。所以,开初是异教法的罗马法是如何基督教化的?是一个吸引人的问题。汪琴的这本书为我们给出了这方面的答案。况且,所有的异教法都要基督教化才能适用于一个基督教社会吗?汪琴的答案似乎是并不尽然,人法的多数规则诚然需要基督教化,但多数物权法规则和债法规则并无基督教化的必要,……这样我们就获得了异教法与基督教法在许多领域的兼容性,正是这种兼容性的存在,才会让欧洲的新的基督教社会不至于抛弃过去的罗马法传统另起炉灶,而是采取“搬进旧屋,打扫装修”的